如上文所述,在秘密审查之下,对涉案信息进行审阅和判断的责任归属于法院,信息处理的负担极高。沃恩索引制度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列出拒绝公开的信息清单,对申请信息涉及的所有文件进行合理分割,为之编制索引,详细说明拒绝公开的信息及其豁免理由,并实现一一对应,进而将法院从秘密审查的负担中释放出来。[48]沃恩索引要求被告承担切分、审阅和说明的责任,实际上是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落实,但同时也将沉重的信息处理负担转移回被告。
以沃恩诉罗森案为例,该案涉及的信息数量巨大,共计2448份文件,可装满文官委员会17个标准大小的五层文件柜,且据估计,若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要求进行分割、说明,并制作索引,将需要耗费多年时间,且信息处理成本可能高达近10 万美元。[49]为解决上述实际问题,在沃恩案发回重审后,鉴于信息处理量过大,地区法院允许被告以“代表性”为标准,在所有涉案信息中选取9份最具代表性的文件,并按照上诉法院的要求制作索引。[50]在另一起案件中,若严格执行沃恩索引的要求,被告需要处理高达4 万页的文件,并需要与近30个联邦行政机构或组织进行前期沟通,故法院允许被告仅提交一份具备代表性的沃恩索引即可。[51](www.xing528.com)
在申请信息数量庞大、行政机关不堪重负时,“代表性”沃恩索引具备重要的实用价值,其通过减少需处理和制作索引的文件数量,大大降低行政机关的信息处理成本,推动诉讼进程。然而此种变通举措并非完全理想:其一,目前应用此类变通措施的沃恩诉罗森等案件均存在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案件所涉及的文件均具有格式上或内容上的相似性,但并非所有案件所涉及的文件均具备此特征,即具备选择“代表性”文件的基础。其二,“代表性”沃恩索引是法院面对实际问题时的妥协,且从目前的案件看,法院并未发展出配套的限制措施。若行政机关的选择权无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沃恩索引之下举证责任的强化也将成为空谈。“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文件”极可能演变为“选取对诉讼最有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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