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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第9辑:秘密审查与高度遵从的两难抉择实践考察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9]法院在此类诉讼中通常会有两种处理方式:或是直接根据行政机关提交的宣誓陈述书对案件进行裁判;或是依据《美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对争议内容进行秘密审查。一方面,法院着实无力承担对每个案件均进行秘密审查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若其延续长久以来的高度遵从态度,则必将继续保守诟病。

蓟门法学第9辑:秘密审查与高度遵从的两难抉择实践考察

在1974年修改的《美国信息自由法》框架之下,涉及第一豁免条款的信息自由诉讼呈现如下样态:

行政机关通常会进行两项诉讼准备,其一是向法院提交一份内容简要的宣誓陈述书,该陈述书一般会阐明申请信息属于《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的豁免范围且申请信息确已依据相关行政命令定密;其二是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主张案件不存在事实争议,即在申请信息的内容及定性问题上并无争议。[29]法院在此类诉讼中通常会有两种处理方式:或是直接根据行政机关提交的宣誓陈述书对案件进行裁判;或是依据《美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对争议内容进行秘密审查。

多数情况下,法院倾向于选择第一种处理方式,因为秘密审查所耗费的司法成本巨大,且极有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30]以美国国税局一起普通的信息自由诉讼为例,该案中,原告申请的信息共涉及5753页纸质文件和35.7 兆电子文档,被告仅公开了其中318页文件,对剩余的纸质文件和所有电子文档均声称豁免公开。[31]若要求法院对上述所有文件和文档均进行全面审阅,并要求其对之准确定性,以判断涉案信息是否确属豁免范围,实则是对司法机关施加了不可承受之负担。从本质上而言,秘密审查扭曲了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将本属于被告的举证责任实际上转嫁至中立的法院,使得法院而非原告,成了信息自由诉讼中的对抗主体之一。(www.xing528.com)

第一种处理方式亦存在显著缺陷,且带来了司法实践中“一边倒”的裁判结果。有学者统计,在信息自由诉讼重新审查标准之下,法院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为的维持率高达90%,远高于理论上更为宽松的专断和反复无常标准,后者的维持率约为50%。[32]此类案件中极高的维持率很可能归咎于国会在1974年修法之际作出的妥协。虽国会力求公开透明的价值,但为了避免总统对《美国信息自由法》修正案行使否决权,国会明确要求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承认行政机关在国防和外交事项上的专业性和独特见解,应当对行政机关提交的宣誓陈述书予以实质性考量。[33]

沃恩索引制度正是诞生于上述背景之下。一方面,法院着实无力承担对每个案件均进行秘密审查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若其延续长久以来的高度遵从态度,则必将继续保守诟病。[34]1973年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沃恩诉罗森案中创设的程序工具应运而生,尝试对法院面临的两难境地提供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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