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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对义务之诉的适法性要求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提出,义务之诉的适法性要件是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初步建构。[33]刘飞:“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功能”,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35]杨东升、蒋蓓:“法官阐明义务与行政诉讼类型之选定”,载《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

行政诉讼类型化对义务之诉的适法性要求

有学者提出,义务之诉的适法性要件是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初步建构。[32]对于行政诉讼类型化问题,有学者提出我国以非明文规定的方式构建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已经发展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考虑以明文规定的方式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功能有限,探讨诉讼要件制度改良的重要性是更亟待研究的问题。[33]

实际上,关于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讨论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是否类型化,存在何种类型化,以及其相互关系为何;二是我国司法实务中是否存在诉讼类型选定、转换等空间,是否具有正当性;三是具体到案件中如何进行类型选定,譬如在履责之诉中考量何种因素使之与其他诉讼相区别,进而进行实体审查、作出裁判。[34]在第一个层面的问题上,有学者和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科学的诉讼类型划分,而构建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又具有必要性,因而在肯定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础上,影响行政诉讼能否胜诉或者权利能否得到充分救济,均与行政诉讼类型是否正确选定有着密切关系。[35]实际上,在德国,原告选择诉讼类型的错误可能产生的不利益或者危险,应在审查各种诉讼类型特别是实体要件前,由法官阐明予以排除。[36]而在第三个层面的问题上,即是笔者的关切所在。

[1]郑子秋,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

[2]“2018年行政案件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位居首位”,载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http://www.bjrd.gov.cn/xwzx_1/xwkx/yfly/201905/t20190510_19301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5月15日。

[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998号行政裁定书。

[4][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页。

[5][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292页。

[6]龙非:“中德履责之诉适当性研究进路之比较”,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7]学界多以行为类型为视角研究履责之诉的适当性,下文将予以重点论述。

[8]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621号行政裁定书。

[9][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10]胡芬提出,“必须对适当的诉种进行审查,因为它为与诉讼种类相应的其他实质裁判条件提供了钥匙。”参见[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1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行终250号行政判决书

[1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行申549号行政裁定书。

[1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行初171号行政判决书。

[1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行初1452号行政判决书,类似的案件还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4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等。

[15]马怀德主编:《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页;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16]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17]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18]张焕光、胡建森:《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www.xing528.com)

[19]马怀德主编:《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

[20]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胡建森:《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2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22][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

[23][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220页。

[24]林莉红等:《行政诉讼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107页。

[25]林莉红等:《行政诉讼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26]马怀德、吴华:“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反思与重构”,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3页。

[27]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28]谭宗泽:“行政诉讼目的新论——以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为维度”,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

[29]杨伟东:“行政诉讼”,载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3083页。

[30]薛刚凌:“行政诉讼法修订基本问题之思考”,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31]付荣、江必新:“论私权保护与行政诉讼体系的重构”,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

[32]林莉红等:《行政诉讼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107页。

[33]刘飞:“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功能”,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

[34]杨东升、蒋蓓:“法官阐明义务与行政诉讼类型之选定”,载《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

[35]杨东升、蒋蓓:“法官阐明义务与行政诉讼类型之选定”,载《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12期。

[36]彭风至:《德国行政诉讼制度及诉讼事务研究》,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院”印行1998年版,第6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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