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时其也引发作者思考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关于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般观点及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全面地审视行政诉判关系的特殊性:第一,缺乏系统的逻辑论证,在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的功能模式下的行政诉判关系是不一样的。行政诉判关系的非一致性是行政判决并非完全局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26]履责之诉适当性的考察帮助我们进一步明晰了诉判关系理论定位。
诉讼目标模式的审查思路,不仅有利于为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提供具体方式,而且有利于法院选择最适宜的救济方式和裁判方式,也有助于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同时其也引发作者思考行政诉讼中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之间的关系。
有学者认为,关于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般观点及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全面地审视行政诉判关系的特殊性:第一,缺乏系统的逻辑论证,在主观公权利救济和客观法秩序维护的功能模式下的行政诉判关系是不一样的。第二,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本质区别表现在,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判断权”对“行政判断权”的再判断。根据他们的理解,行政诉判关系是一致性与非一致性的统一。行政诉判关系的一致性体现在,在主观公权利的救济路径下,主观公权利、诉讼请求、行政诉权、行政判决之间不论是逻辑上还是内容上都保持着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在客观法秩序的维护路径下,行政诉判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一致性,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一致。行政诉判关系的非一致性是行政判决并非完全局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24](www.xing528.com)
有学者进一步提出,诉的种类与裁判方法反映的是诉讼类型之一体两面。[25]司法权性质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因而非出于公共利益上的考虑,法院不能超越原告诉讼请求而下判。但其同时提到,若意图提起的诉讼类型与起诉状中载明的诉讼类型不同,经由阐明方式来探求原告起诉之真意,确保原告有补正或变更的机会,避免出现直接驳回原告起诉之限制诉权行为。[26]履责之诉适当性的考察帮助我们进一步明晰了诉判关系理论定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