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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第9辑:微观视角个案考察结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判定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对于补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征收补偿金额属于巨野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范围,因而可以在巨野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主张权利。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蓟门法学第9辑:微观视角个案考察结果

以郭传欣与巨野县政府、菏泽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案(以下简称郭传欣案)[8]为例,原告请求撤销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并对房屋按商用房补偿。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确认行政复议决定无效,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原因在于,巨野县人民政府采取的成本法评估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中关于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规定,并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最终同意选择回迁安置补偿方式,决定未保证原告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同时未能作出出示评估报告证据与送达原告不一致的解释。因而判定其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程序合法,但因被诉补偿决定被撤销,故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无效。对于补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征收补偿金额属于巨野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范围,因而可以在巨野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时主张权利。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义务之诉与撤销之诉的趣旨有所不同。撤销之诉旨在撤销一个对原告不利的行政行为,一经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就会随之消除,原告所寻求的权利救济也就不待执行即已实现。义务之诉却不像撤销之诉那样源于经典的干预行政,而是产生于给付行政。义务之诉的原告,总是希望通过他的请求获得授益,总是希望通过判决达到一种较之于初始状态更佳的境况”。由此可见,由于义务之诉与撤销之诉存在着不同趣旨,因而如果不加以区分,便使得当事人的请求并不必然得到满足,仅限于回到提出原始申请的状态,当事人权利是否能得到实质救济仍然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反应,[9]行政诉讼在实质解决纠纷上的功能便大打折扣。(www.xing528.com)

通过此案例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履责之诉更容易与撤销之诉混淆,因而本文也主要聚焦于此两种案件对于履责之诉适当性的意蕴影响,主要涉及如下问题:履责之诉适当性的考量因素是什么?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还是诉讼请求,抑或其他?凭借何种考量因素才能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更符合行政诉讼审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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