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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风险治理的信息沟通体系构建:蓟门法学(第9辑)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公共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应当结合实践情况,将“信息发布”“监测和预警”“信息沟通”这些制度进行细化,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公共卫生风险治理的信息沟通体系构建:蓟门法学(第9辑)

如果说前文分析的是风险规制理论支撑下的疫情信息沟通问题,那么仅保证有源源不断的知识来源来实现沟通是不足的,要想使信息真正发挥作用,离不开体系化的举措。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党中央明确指出:“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是总体战,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

首先,从政府机构改革来看,需要一个自上而下体系完整的公共卫生风险应对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不能真正发挥风险监测的作用,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规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属于风险转变为事件后才成立的临时机构,而非常设的风险监测机构,因此,缺少风险早期的统一的监测机构。除此之外,《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存在衔接问题,以信息发布为例,前者将传染病预警发布主体限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政府,而后者将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建议劝告等,明确为县级以上政府的应尽职责。本文建议在政府部门中建立一个专门的风险规制机构,该机构的组成人员包括:实践部门的行政人员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某一风险领域专家,熟知自然科学经济心理学、法学和行政管理的知识,能够对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在学术界和社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话语权,并且能以一种“亲民”的方式与大众进行有效沟通,实现疫情信息沟通的最佳效果。通过行政系统对行业组织和技术组织的整合[30]以实现对信息的有效利用,这样一个统一的风险规制机关可以实现及时高效的信息沟通,有效整合其资源和知识,形成合力而发挥整体优势,并对公众的价值和目标期待作出积极回应。

其次,从风险规制各主体的协作来看,需要采取阶段化区分对待方式,应当区分传染病日常防控和应急防控,从而分情况进行信息沟通。作为日常防控,既需监测机构对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有效监测和日常报备,另一方面,也需要一个专门机构从事风险规制的理论研究,包括出台有关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的手册、指南。[31]疫情风险的应对会涉及大量的综合判断问题,需要有一群具有跨学科知识整合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人来明确如何在风险规制中实现科学和价值的动态平衡,而这些工作不能等风险真正紧迫的时期再采取措施。作为应急防控,也应当进一步区分不同阶段。决策前,侧重于专家参与,给出具体决策的依据,由于此阶段侧重于高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所以公众可以暂不参与决策但应同时保留相应决策的依据,公布并便于日后对此次风险应对的“复盘”和反思。在决策后和决策执行阶段,需要强调公众参与、媒体参与,例如此次疫情中“河南农村的标语”、设劝返点等自发的群众防控举措都属于社会协同,通过疫情期间的教育宣传,拓展信息流通的深度和广度,使真实科学的信息在传播中更能深入人心。(www.xing528.com)

最后,无论是政府机构改革,还是风险规制各主体协同,最终都离不开通过法律规范固定下来。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公共卫生领域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应当结合实践情况,将“信息发布”“监测和预警”“信息沟通”这些制度进行细化,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来说:第一,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需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疫情信息的具体种类,区分数据和信息,明确诸如“活动轨迹”这种个人信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公开,制定全国标准;第二,在涉及信息沟通的主体上,明确各阶段各主体的责任,尤其是应预警而未及时预警的责任承担;第三,关注程序正义,立法应提供更多行之有效的沟通渠道,同时规制专家权、媒体权,在肯定公众执行权的基础上,强调参与权的保障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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