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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规制:蓟门法学第九辑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传统行政法上,行政权行使的正当性源于公众的赋权,因此公众对行政权的行使享有监督的权利,而监督的前提在于政府需进行信息公开,从而便于公众监督。要改变传统的诸如单纯的信息发布这样的单一渠道,转变为一种更为开放的沟通交流方式,从管制模式转向互动模式。[29]就整个风险信息沟通来讲,公众参与是保证其持续运作的动力,因此必须保证公众可以接受这些信息并且参与其中。

公众参与规制:蓟门法学第九辑

在传统行政法上,行政权行使的正当性源于公众的赋权,因此公众对行政权的行使享有监督的权利,而监督的前提在于政府需进行信息公开,从而便于公众监督。但在风险信息沟通领域,有关信息的公开并不能作为行政法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公开来理解,不能只强调信息流的内部管理,而忽视信息公开的预防性功能[27],国家需要关注强调疫情风险信息的流动性和互动性。要改变传统的诸如单纯的信息发布这样的单一渠道,转变为一种更为开放的沟通交流方式,从管制模式转向互动模式。[28]如果仅仅是把民众当做信息的收件人(receiver),而只进行一种自上而下、单方面的劝说,忽视公众的认知、感受和关切,把强调信息交换的双向交流处理为义务性的告知,那将最终影响到风险信息沟通的决策正确性。[29]就整个风险信息沟通来讲,公众参与是保证其持续运作的动力,因此必须保证公众可以接受这些信息并且参与其中。相较于专家,公众更多被认为是外行,而这些外行常常被置于风险信息沟通的体系之外,总是被动地等待被告知信息,而其自身更愿意且有能力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假设缺少一个通畅的渠道让其可以顺利接触到信息,并表达其意愿,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具有潜在破坏性的社会抗议活动。“非典”之后我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群众问题线上征集和直播形式的新闻发布会更是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方面,只有了解大众的真正需求,专家才能更好地作出解读,实现专家和大众的有效交流,让公众表达其对传染病的“不知”,才能让专家知晓如何做科学的“告知”,专家与公众之间需要建立起信任关系;另一方面,以专家和行政官员为主体的新闻发布会可以及时回应公共关切,并且通过直播形式,回答现场提问,更能增强公众的可信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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