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一种典型的风险。对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规制是指在公共卫生领域,国家通过设立专业的行政机构,对可能造成公共危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并通过制定规则、监督执行等手段来消除或者减轻风险。[16]对公共卫生领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规制,既具有正当性,又十分必要。
首先,在社会法治国,公共利益就是一切行政行为的界限,政府应积极主动地为大众的公共福祉而采取一定的行为。所有的行政手段都是为了“保证所有的人都享有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所有的人都有房可住、有饭可吃、有衣可穿,都有电有水可用,都享受医疗保险、交通设施和受教育的机会,都可以实现其基本权利,都可以全面发展自己的人格(实实在在的机会平等)”。[17]当处在从行政限权思想向公共服务思维的转型期,在人类社会进入风险社会后,对风险的预防是宪法要求国家必须肩负起的义务,这项义务属于对国家保护义务的拓展。[18]因此,当面对信息失灵这样的问题时,国家对风险进行干预和规制具有正当性。
其次,人类活动带来了社会风险的深刻变革,使得在疫情信息沟通这一具体领域的研究中运用风险规制理论十分必要。风险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即出现,自然灾害等大自然带来的风险人类虽不可避免或消除,但一直在努力寻求预知与减轻。过去的风险更多是局部的、区域内的风险,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受到地理环境和国别的局限。但是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全球化的今天,人员的密集程度以及流通程度,使得风险不再局限于某一地域。尤其是在公共卫生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特征更为明显。局地暴发的流行病,很可能因为跨国的人员流动而波及全球。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同样也是如此。在出现病例的初期,由于新冠肺炎是一种不明原因的、新型的、未知的疾病,其风险是难以预知的;但从后续的传播情况来看,这种传染病又给全世界带来了重大影响。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信息的有效沟通交流,实现对风险的规制确有必要。(www.xing528.com)
最后,风险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可评估性成为对其进行规制是否可行的主要衡量标准,但是风险并非法外之地。通过在北大法宝的检索,直接提到“风险”的法律共69部,除去商业风险管控类之外,环境保护领域[19]、国家安全领域[20]、食品药品监管领域[21]都有对风险管控的规定。具体到疫情防控,我国主要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发挥规制作用。虽然《传染病防治法》没有明确提到“风险”,但实际上是把“传染病疫情”当做一种风险,围绕着这一风险,就存在风险预测、风险认知、风险处理一系列问题,设置了“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四章内容,构成了传染病防治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以“事件”为核心来建构应对体系,[22]当传染病暴发、流行达到“突发事件”程度时,其本质也是一种风险,“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这两章都是针对风险的前期准备。由此可知,公共卫生风险规制具备现行制定法的规范基础,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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