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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的疫情信息沟通制度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存在“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这样一个判断,因此分析疫情信息沟通制度先以《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为规范基础进行分析。在这三个环节中,引发大众争议的是信息公开问题。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的疫情信息沟通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章规定了“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也有关于“报告和信息发布”的规定,针对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8]存在“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这样一个判断,因此分析疫情信息沟通制度先以《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为规范基础进行分析。

图1 传染病报告程序

报告制度,是意识到风险的开端。我国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由图1可以发现,在整个报告程序中,医疗机构为传染病报告的发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整个报告程序的中枢,连接着业务部门和行政部门。我国从2004年就建立了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被称为“千里眼、顺风耳”。当业务部门发现传染病人(包括疑似)后,直接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病人信息,中国疾控中心监测室工作人员完成数据分析后,将报告发送给卫生部、中国疾控中心等的相关领导,作为决策重要依据之一。据报道,2010年传染病疫情信息从医疗机构报告到国家数据中心平均为0.47天,速度较2003年提高了10 倍。[9]现代科技使得技术层面上的数据传输不成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意识到传染性并去上报。所以在报告环节中,如何将医院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和疾控直报系统结合起来,使得可能构成传染病的病例可以直接在诊断环节得到报告,值得进一步思考。(www.xing528.com)

意识到风险→风险信息沟通→认识风险+处理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报告是风险首次进入人们视野作出的反应,也就是可规制的开端。报告制度是下级对上级或者业务部门对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导,它是信息的向上流动;通报制度是信息在同级政府部门间实现互通和信息向下流动;[10]而公布制度是向社会公开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和通报是在特定群体(主要是医院和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内部的风险信息交流沟通,而公布属于向外告知社会大众,本质上是知晓风险信息的主体范围的扩大。在这三个环节中,引发大众争议的是信息公开问题。即,作为将直接遭受疫情影响的大众,如何能及时准确地被告知可能的风险?现行法中规定的传染病(或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制度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初期并未完成法律对其的期望,真正发挥作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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