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谣言治理的规范体系
网络谣言治理已成为学界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对突发事件虚假信息治理的规范供给已经比较充分,《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特别法均规定了编造或明知虚假并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涉及网络谣言规制的共有15个罪名,[15]其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与突发事件虚假信息规制最为密切相关。新冠肺炎疫情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规定对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对编造或故意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除对造谣行为人的直接规制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网络法律法规还通过规定互联网有害信息范围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义务的方式,授予政府部门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手段终止谣言传播的间接规制权力。
2.实践中的不当认定(www.xing528.com)
然而实践中,执法、司法机关秉持“秩序至上主义”,对网络谣言的认定进行扩大化,不当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16]对于何谓谣言,实践中存在将“与事实不符”即不完全准确和“未经证实”即暂无公开报道的信息扩大解释为谣言的普遍现象。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执法、私法主体倾向于将“网络秩序”扩张等同于“现实场所秩序”。[17]受“秩序至上主义”的执法思维影响,突发事件中我国的舆论管控通常更为严格,但突发事件风险信息的深度不确定性,导致相关信息在获得科学确认前处于“真假未知”的状态,若信息规制过于严厉,很可能造成本被辟谣的信息事后“反转”,刺痛舆论本就绷紧的神经。新冠肺炎作为新发传染病,在完成病毒溯源工作前无法获得权威认定,因此在认定是否属于“谣言”时更应当谨慎把握,不能对发布主体课以过重的真实义务。例如,临床医护人员虽然不是病毒学、流行病学专家,但他们的风险认识来自不明原因病例的第一线,来自医院内部的共同判断,来自多年职业经验的积累,尽管对新发传染病的认识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但绝不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相反,对于临床专家共同体的风险判断予以充分尊重,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依靠科学”的体现。
执法、司法实践中谣言认定的扩大化,也体现出多元主体参与谣言治理的重要性。公安机关作为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执法主体,受其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任务与注重纪律的组织文化影响,有时过度忌惮网络谣言而限制公民言论自由,且公安机关规制手段的单一性,亦无法满足网络时代政府对公民提供真实信息的回应义务。[18]如果行政机制过于强势,则可能诱发权力的滥用和风险信息的政府垄断,形成单向封闭的信息通道,最终伤及所有主体的利益。因此,如何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机制的作用,实现风险信息交流的协同参与,是我们应当思考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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