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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第9辑):行政诉讼法的表述与逻辑运行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规范说对证明责任分配所依托的法律适用基本方式与法律规范的对抗关系理论,不仅在民事诉讼领域具有实践价值,在行政诉讼中依旧能发挥其规范性和普适性的作用。具体而言,当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经过审查而处在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则应当由在诉讼请求中主张适用该规范的一方承担因该规范无法适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也是规范说在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的主要体现。

蓟门法学(第9辑):行政诉讼法的表述与逻辑运行

事实上,规范说对证明责任分配所依托的法律适用基本方式与法律规范的对抗关系理论,不仅在民事诉讼领域具有实践价值,在行政诉讼中依旧能发挥其规范性和普适性的作用。在行政诉讼案件之中,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必然以基本规范为依据,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的抗辩则以与该基本规范相对应的相对规范为依据:规范说对于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同样具有适用的逻辑基础。具体而言,当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经过审查而处在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则应当由在诉讼请求中主张适用该规范的一方承担因该规范无法适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也是规范说在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的主要体现。

但也有学者注意到,由于规范说是以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为依据的特定化表达,如果直接套用到行政诉讼法中,可能会因为行政法律与民事法律的规范对象不同,而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36]因此有必要针对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特性,以行政职权为中心对规范说予以重述,将行政法律规范具体区分为职权形成规范、职权妨碍规范、职权消灭规范以及职权排除规范等;并在将行政行为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行政协议的基础上,分别讨论了不同类型行政行为的证明责任,对规范说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表述为:“主张行使行政职权的当事人,对职权形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主张不行使行政职权的当事人,对职权妨碍要件、职权消灭要件和职权排除要件承担证明责任。”[37]上述表述方式针对行政实体法的规范对象的特殊性,并结合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规范说在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体系的融入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但在研究视角上,本文更认同通过行政诉讼类型化出发,根据诉讼标的不同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义务之诉以及撤销之诉,再分别讨论不同诉讼类型的不同证明责任分配方式。一方面,诉讼类型化的分类方式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核心,能够较好地契合规范说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相较于将行政行为区分为单方行为以及行政协议的简单分类,诉讼类型化能够避免挂一漏万,在建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时趋向于完整、合理。(www.xing528.com)

比如在撤销之诉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申请撤销该行政行为,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行政行为、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反对意见,因此应当由行政机关就其作出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与规范说将民事诉讼中主张的法律规范限定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不同,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在行政实体法中难以找寻相对人诉讼权源的角度,本文认为有必要将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范扩展到诉讼法上,以实现救济的完整性。[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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