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考察德国民法典后指出,民事实体法规范本就蕴含着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并就此提出了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说。概言之,就证明责任分配上,罗森贝克主张,当实体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经过审理后,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则应当由通过该要件事实能推导出有利法律效果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益的法律效果。
从规范来源来看,法律适用的基本方式是规范说产生的前提条件:当事人提供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充要于实体法规范的构成要件时,预先设定的法律效果则会因法律规范的适用而作用于该案件。由此可以推导出一个必然的结果:诉讼当事人若希望对自身有利的法律规范得以适用,就必须全力证明该规范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均有体现。由此不难看出,“规范说”理论本身所指向的是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使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实定法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且从形式上看,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非程序法上的构造,而是“由各个实质性依据所决定,因而具备实体公正性”。[33](www.xing528.com)
在具体到何种规范对当事人“有利”的问题上,罗森贝克提出,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来看,多以“基本规范”和与之相对应的“相对规范”为内容组成:基本规范是指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通常产生之法律效果的规范形式,而相对规范则是对该通常法律效果之例外规定,在功能上能够形成阻碍基本规范产生法律效果的作用。[34]对于两种规范的区分,还需要结合实体法的文义、法条结构、规范目的、宪法精神以及正义理念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35]而具体到诉讼过程中,每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都是以基础规范为法律依据的,而与之相对应的抗辩则应是以相对规范为依据的,基于此,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由主张适用对自己有利的基本规范的一方当事人,应就该规范的构成要件在案件中实际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来看,规范说通过划分法律规范类型的方式指导证明责任分配,只要准确完成案件事实与规范类型的对应即可探知证明责任的分配结果,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