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浩天[1]
【摘 要】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确认无效之诉基于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与特殊性,与给付之诉、撤销之诉等诉讼类型在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上有明显区别,因而有必要予以个性化讨论。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仍缺乏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整体制度设计,尚未构筑起完整的确认无效之诉的规范体系;实定法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对于确认无效之诉呈现出难以适配的特点,学界也对此争论颇多,无法给出明确而统一的结论。本文试图在厘清证明责任概念的基础上,归纳和反思我国学界对于确认无效之诉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观点,通过引入规范理论,运用法解释学之方法,重构我国确认无效之诉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由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由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无效承担证明责任。
【关键词】确认无效之诉 证明责任分配 规范说(www.xing528.com)
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了确认无效之诉的实定法依据,其与确认违法之诉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确认之诉的亚类型。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属于较为常见的诉讼请求类型,但在立法层面仍缺乏对行政诉讼类型的整体化制度设计,也尚未构筑起完整的确认无效之诉的规范体系,仅规定了确认无效的判决方式以及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等内容。对于确认无效之诉,法律规范上所呈现出“供给不足”的特点,具体到证明责任及分配的问题上,则矛盾更加凸显。
尽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试图通过规定由被告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原告承担的特殊事项证明责任相结合的方式,以回应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不同类型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差异性,改变了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这种“一边倒”的局面,有助于实现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但需要认识到的是,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理论体系下,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撤销之诉等诉讼类型相比,在诉讼标的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由此产生的争议事实也存在差异,在证明责任上也应当适用不同的分配规则。显而易见的是,新法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细则的规定仍存在挂一漏万的问题,并无法涵盖到包括确认无效之诉在内的所有诉讼类型。由于确认无效之诉所具有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对其呈现出难以适配的特点;而对于确认无效之诉的证明责任和分配的问题,学界也争论颇多,无法给出明确而统一的结论。本文试图以厘清证明责任的概念为切入点,归纳我国学界有关确认无效诉讼中如何进行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观点,通过引入规范理论,并运用法解释学之方法,对我国确认无效之诉中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予以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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