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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规范化:公开与公正齐行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以地方立法起草为例,专家作为能够参与立法起草的主体,若其与草案存在利害关系,难以确保其专业性和中立性,则难免将自身利益保护写入草案,将私人利益法制化,无益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44]建立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识别,识别的主体和识别的标准乃是其核心内容。在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视角下,公民有权知悉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害冲突,有权监督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行为。

推进地方立法公开需要规范化的参与程序保障,通过建立回避机制以避免利益冲突,通过健全反馈机制以增强参与实效,落实地方立法的理性基础和正当基础,向公众还原真实的地方立法过程,确立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1.建立利益冲突回避机制

回避机制的逻辑起点是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这便要求立法中的参与者保持克制、理性、中立的态度,回避不必要的利益冲突。以地方立法起草为例,专家作为能够参与立法起草的主体,若其与草案存在利害关系,难以确保其专业性和中立性,则难免将自身利益保护写入草案,将私人利益法制化,无益于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44]

建立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关键在于利害关系的识别,识别的主体和识别的标准乃是其核心内容。谁有权主张专家与所涉立法活动存在“利害关系”?在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视角下,公民有权知悉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害冲突,有权监督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行为。如何识别利害关系?以专家个人利益同所涉立法活动的合理关联为标准,避免“利益法规化”。[45](www.xing528.com)

2.健全专家意见反馈机制

专家意见是专家参与地方立法成果的体现,对专家意见适用的考察,实际上就是对专家参与地方立法实效性的考察。检验专家参与的制度实效需要明确专家意见对地方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的影响情况,为此,需要健全地方立法机关对专家意见的反馈机制。健全反馈机制有两个面向:其一面向为专家本人,及时对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向专家进行反馈,同时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并听取专家对反馈情况的意见建议,进而反哺立法活动;其二面向为社会公众,在征得专家同意后,向公众公开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专家参与情况,加深公众对地方立法过程的了解程度,推进地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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