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1]在专家选任方面,要立足于理性基础和正当基础,结合面向市场的直接遴选和面向本土的间接遴选。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是地方立法权享有主体的前提下,引入一定的市场化竞争机制,能够为不同类型的专家有序开展竞争提供制度空间,进而遴选出有能力参与立法的专家人员,符合市场生产的一般规律。另外,专家选任还需确立“自荐”方式的合法地位,完成向“推荐+自荐”模式的转变。
专业性是专家群体的本质属性,而中立性则是隔绝行政专断、部门专断的可靠保障。从决策的特性上看,立法决策同行政决策一样对制定者的中立性有所要求,以确保决策结果的合法性和最佳性。[41]在专家选任方面,要立足于理性基础和正当基础,结合面向市场的直接遴选和面向本土的间接遴选。
1.拓宽专家遴选市场化途径
以生产过程的视角看待地方立法过程,拓宽专家遴选的市场化路径,即是推进参与生产人员的市场化,必然要打破生产人员的垄断。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是地方立法权享有主体的前提下,引入一定的市场化竞争机制,能够为不同类型的专家有序开展竞争提供制度空间,进而遴选出有能力参与立法的专家人员,符合市场生产的一般规律。[42]作为地方立法产物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科学性就能得到保障,专家参与制度的理性基础和正当基础也就得到了落实。(www.xing528.com)
2.扩大专家推荐主体的范围
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基础在于理性、在于正当、在于知识,为此遴选专家应当考虑其在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所能够发挥科学理性的程度,这便涉及专家的知识体系和利益构成。[43]基于专家在利益构成上“中立性”的价值定位,在专家选任环节,应当处理好推荐人和被推荐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公众公开专家的资格信息、活动信息和财务信息,以防止出现“专家俘获”等龃龉。为此还应当扩容专家推荐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各个部门,还可以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布专家选任标准,寻求社会推荐或者个人自荐。另外,专家选任还需确立“自荐”方式的合法地位,完成向“推荐+自荐”模式的转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