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公开要求将立法程序中的各个阶段的活动以及相应的成果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3]结合30部规范文本分析,在地方立法程序中,专家参与的范围覆盖了地方立法的创生、形成、完备三个阶段。[34]那么在地方立法程序中,仅仅有专家身影的出现便能推进立法公开吗?
1.利益冲突如何回避
《立法法》第36条确立了专家参与立法的几种方式: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在地方实践中,专家参与的方式有所拓展,但趋于一致。具体而言,除却传统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外,地方人大常委会或地方政府法制机构还可以通过单独约谈或者拜访的方式邀请专家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在《固原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等4部规范中,专家亦可通过组织专题研究,撰写研究报告的方式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根据专家参与的方式不同,相应的程序设计亦应有所差异,但就规范文本来看,各种方式对应的程序安排大同小异。主要规定为:会议(约谈拜访)前向专家发送相关材料,专家接收材料并认真研究,及时回复。相关材料主要分为提纲资料和参考文献两种,前者主要包括各方面关注度高且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以及其他重点、难点问题,后者包括但不限于法规规章草案、相关会议资料等。而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的情形下,明确专家复函时间即可。
从总体上看,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及对应制度设计较为简单,未有建构系统的回避机制,难以应对立法过程中复杂的利益冲突。“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也是建构回避机制的逻辑起点。(www.xing528.com)
2.参与实效如何检验
地方立法对专家意见的采纳反馈情况是专家参与程序的终点部分,亦是检验专家参与制度实效性的核心观测点。除《汉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等8部规范未作明确规定外,其余22部规范文本均对专家意见反馈机制进行了规定。比如要求将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本级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的重要参考,并且归入工作档案,作为考核专家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专家在单独拜访、约谈咨询时提出的意见,应当适时反馈采纳情况。比如要求对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其中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馈。[35]
在规范文本中,“适时反馈”“适当方式”等用语意在表明反馈时限、反馈形式等反馈方式存在较为灵活的空间,而“重要参考”“合理意见和建议”等用词则表明专家意见无实质性效力,其中的合理部分仅供参考之用。这一方面体现了专家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属性,另一方面也给检验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实效性带来了困难,何种意见能够被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后如何适用?适用的结果又将如何验证?质言之,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成果——专家意见,该如何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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