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如烟花爆竹燃放、文明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这般地方治理难题,地方立法者有权依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予以纾解,这也就意味着地方立法应当具有较强的地方属性,不是对其他法律规范的照搬照抄。[9]然而在立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的“立法文本不必要重复”的现象,尤其是新增地方立法主体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症结似是可以归因于“地方+立法”的双重保守性倾向,源自我国科层制官僚体系的制度张力以及信息时代的舆论压力。[10]在部分地方立法者看来,立法文本重复是对依法立法原则的践行和对不抵触原则的遵守,然究其实质,乃是地方立法者立法经验待积累和立法能力待提升的体现。[11]
值得注意是,201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选择了将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至所有“设区的市”这一方案,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从49个“较大的市”扩充至280个“设区的市”和4个“不设区的市”。[12]地方立法权主体的扩容可能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地方立法的整体水平。有些立法经验欠缺或者不具备立法经验的市获得了地方立法权,其立法工作者在立法经验、立法能力上有所欠缺,面对日益繁重的地方立法任务,力有未逮乃是情理之中。[13](www.xing528.com)
作为经过专业训练,掌握专业知识,积累专业经验,具备专业能力的群体,专家参与地方立法能够有效地解决地方立法过程中所涉地域性、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帮助地方立法工作者回应本地立法需求,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而法学专家的参与更是有助于促进依法立法,弥补地方立法能力的不足。[14]在各地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专家参与地方立法的起草、论证、听证等环节,部分制定条例、程序规定还要求建立专家库,进一步加强了地方立法的专业智识支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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