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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人救济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相邻权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或将来可能产生现实影响的,都应当对行政行为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即使危害行为尚未发生也应当及时止损。同时行政行为因违法而有危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时,对行为不合法性的审查有时恰好能体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目的,这也正是相邻权人提起撤销许可之诉的意义所在。

相邻权人救济的必要性

原告资格是从主观层面来看原告有无正当资格进行诉讼的利益问题,而狭义的诉的利益是从客观层面来看进行诉讼有无法律上的利益。[40]当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权益时,尽管原告资格得到认可,但法院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仍不会将行政机关未考虑原告诉请保护权益的情形作为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41]

以相邻权人提起的规划许可类撤销诉讼为例,其请求保护的利益主要是不动产的不当设置带来的通风、光照甚至污染等问题,这种影响有时具有发散性,会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从而被界定为公共利益。但这种利益是否界于私益和公益之间,有可能成为救济的真空而失去救济的必要性,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斟酌。规划许可有时会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授益行为的合法性也需要得到监督,而这类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却缺乏天然的适格主体,行政相对人作为利益的获取方往往不会对该行为要求审查,而相邻权人一旦成为授益行为的不利影响第三人,就需要对自己的受损利益请求救济从而成为原告主体,这种救济往往从侧面起到了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的作用,其提起的对行政许可的撤销之诉在这种背景下应该具有诉的利益。

日本的典型案例为例,针对相邻权人对过街人行天桥架设工程施工停止的请求,法院将天桥的设置视为控告诉讼对象的“相当于公权力行使的行为”,近邻具有要求撤销设置人行天桥的原告资格。[42]行政与公民生活紧密联系,行政行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效果不仅与特定个人的利益相关,而且还会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活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所以最终都将受到单方面的他律性制约。在此案中,人行天桥的设置尽管是以行政机关和施工方之间的契约为基础实施的,但当地居民的生活将完全被动地受其影响。当这种行政行为侵害到相邻公民的利益时,公民理应通过司法手段排除这种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判决书中也出现了“因人行天桥的设置,不仅会使在该设置地点曾经拥有的道路通行权的行使受到妨碍,而且伴随着汽车交通量的增加与速度的提高而增大瓦斯排放量,造成健康损伤、环境破坏”[43]这样的字眼,这些虽然不是法律上具体的权利,但依旧着眼于居民生活上交通通行的不便和生活环境的恶化等不利影响的危害性,所以法院将居民作为适格原告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护。(www.xing528.com)

通过检索可知,我国判决中较多涉及公共利益的相邻权案件,出现与环境等公共利益相联系的内容,常常忽视行为本身合法与否,而认定相邻权人非适格原告,有时会通过保护规范理论加以排除,这种一刀切的解释方式在基层法院尤其严重。本文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等不能作为排除原告资格的主要理由,首要考虑的应该是与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的联系。对相邻权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或将来可能产生现实影响的,都应当对行政行为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即使危害行为尚未发生也应当及时止损。同时行政行为因违法而有危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时,对行为不合法性的审查有时恰好能体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目的,这也正是相邻权人提起撤销许可之诉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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