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邻权人的投诉举报行为当中,界定相邻权人是否是有“利益”的个人,对于利益范围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仅靠保护规范理论作为标准依旧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需要与法官的法律解释能力相配合。根据涉及相邻权案件的相关判决可以看出,保护规范理论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限缩原告资格的作用,对于它的不断本土化,在学界还存在众多争议。杨小君教授认为,公权与反射利益的概念区分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背景与理论现状,[36]而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江必新亦意识到我国行政诉权解释论尚不发达,[37]二者可谓不谋而合。保护规范理论的应用通常不能增加原告资格判断的可操作性,而更多的是一种政策选择,这种选择的正确与否要放在行政诉讼的框架中去考虑,与行政诉讼目的相契合可以更好地发挥这一理论的价值。对于相邻权人提出的权利救济请求,在私法框架之内可以基于权利受损的请求提起诉讼,但一旦涉及行政机关公共管理秩序的利益,这一问题的标准就被复杂化,对于通过保护规范理论进行相邻权人原告资格的审查,本文认为还存在以下几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1.司法政策的导向
我国为解决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行政诉讼法》第2条[38]主要以放宽原告资格为导向,其中“认为”可体现出只要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受到侵害,在不是出于浪费司法资源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相邻关系案件中,对于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过多地通过保护规范理论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限缩之趋势,与解决冲突的救济本意违背,不利于发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
2.当事人救济的阻力
相邻关系案件的一大特点是涉及面广,尤其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规划许可等行为,往往带来的影响范围是整个相邻空间区域,因此有时会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作者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可知原告人数有时往往较多,出于滥用诉权等目的将相邻权人团结起来的可能性并不大,这种情况下如果保护规范理论没能得到法官的合理解释而使得原告资格无法得到主张,会增加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反而不利于发挥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功能。
3.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契合问题(www.xing528.com)
规划许可侵犯相邻权纠纷往往涉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尤其对于行政机关的授益行为,直接利益相对人往往不会对给付行为提起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其一旦损害到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相关人由于无法证明其直接利益而不能获得起诉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权利损害容易出现救济真空,滥用行政权的行为也无法得到监督。
4.法官的法律解释能力
根据作者检索的相关判决书,以我国引入保护规范理论作为原告资格判断的“分水岭”,在此后相邻权人提起的规划许可类诉讼越来越多以这一标准进行认定,但对适用前提的证成、案件具体要件的结合分析都缺乏过多论述。尽管每起相邻权案件所涉及的情节差别较大,判决结果却多数以不具有原告资格为主。在保护规范理论本土化的过程中,法官的法律解释能力得到同步提高是这一理论最大限度发挥价值的关键。如果缺乏规范保护目的的证成,而是简单机械的概念引入,裁判思维跳跃反而导致行政私法裁判混乱,都可能会出现相邻权人穷尽司法救济但案件都未进入实质审理的局面。
综上,尽管保护规范理论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但其中依旧存在一些需要理清的问题。无论是适用司法实践已形成的判断标准,还是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利害关系”的判断都伴随着法官的价值选择。[39]保护规范理论在适用过程中不能无限扩张,而要保持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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