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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滥用与滥用知情权的判定方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滥用知情权”的相关研究中,学者们将“权利滥用”这一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的原则引入公法领域,并阐述了对其进行判定的标准和进行规制的方法。

权利滥用与滥用知情权的判定方法

“权利滥用”起源于大陆法系,并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盛行的时代,权利绝对主义思潮成为社会主流,为了打破旧时代对个人的束缚,理论家竭力鼓吹“天赋人权”等理论,认为权利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后来,有的理论家反思绝对权利观念带来的不公正问题,提出了权利相对性理论和权利滥用理论。法国的若斯兰在《权利相对论》一书中为权利滥用概念的真实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辩护,并系统阐述了权利滥用的鉴别、权利的精神及正当动机。他指出,权利滥用理论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行为人的动机构成主观方面,权利的目的和精神构成客观方面。他认为权利具有相对性,人们行使权利时应具有正当的动机,遵循权利的精神和目的行使权利,否则就会逾越权利的边界,导致权利滥用,相应地,“法官所当审察的,不全是行为人的动机,而应注重行使权利的意向及作用,倘这意向和作用不合于权利创制的精神,就是妄滥行为,而因此引起责任”。[26]晚近的立法中,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已经明确地将“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

在“滥用知情权”的相关研究中,学者们将“权利滥用”这一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的原则引入公法领域,并阐述了对其进行判定的标准和进行规制的方法。有学者主张建立一套涵盖主观、客观、后果的操作性标准,通过分析申请人的主观心态是否符合“主观诚信”要求、行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一般常理的期待性要求”以及申请行为是否“导致无意义的资源浪费”或“资源投入和效用完全不成比例”,从而判定是否存在知情权滥用。[27]有学者将申请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合法、行为方式是否正当、是否产生严重的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判定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构成要件。[28]在司法实务界,法院对“陆红霞案”各项特征的总结,也为“滥用知情权”的判定确立了标准。[29](www.xing528.com)

不难发现,不论是从“权利滥用”的一般理论来看,还是从学界关于“滥用知情权”的相关研究来看,抑或从法院近来的司法实践来看,申请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在“滥用知情权”判定过程中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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