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法律关系皆可化约为“权利”与“义务”的观点是准确、透彻地理解、表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9]霍菲尔德认为通常所说的“权利”包括四个无法化约的子概念,即“权利”(claim)、“特权”(privilege)、“权力”(power)和“豁免”(immunity),可以统称为“法律上的利益”;通常所说的“义务”包括“义务”(duty)、“无权利”(no-right)、“责任”(liability)和“无权力”(disability),可以统称为“法律上的负担”。这些子概念之间存在着相关(correlatives)关系和相反(opposites)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关系图
下面用具体例子进行说明使之便于理解:我有一支笔(具有完整的所有权),你请求借用,我同意借给你。我们可以从中分析出以下关系:第一,这支笔是我的(具有完整的所有权),那么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我没有负担只能按或者不按某种特定方式支配它的义务,并且别人没有权利要求我只能按或不按特定方式支配它。因此,对于支配这只笔而言,我拥有“特权”,而没有“义务”,别人“无权利”。第二,如果你抢走或毁坏我的笔,我可以“主张”权利,要求你返还,或停止损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你负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对你而言,我享有主张停止加害并赔偿的“权利”,而并非“无权利”,你负担停止加害并赔偿的义务。第三,你请求借用这支笔,我同意将它借给你,根本上是因为“我同意”而非“你请求”,使你可以使用这支笔,即我的单方意志可以决定关于这支笔的规范关系(normative relation)改变。因此,借给你是因为我有“权力”而非“无权力”,一旦我同意借给你,则你有“责任”接受这种规范关系的改变。第四,你请求借用这支笔,我可以不同意将它借给你,即仅凭你想借用的单方意志并不足以发生关于这支笔的规范关系的改变。因此,我可以基于“豁免”不将笔借给你,而你在是否将笔借给你的问题上是“无权力”的,我没有“责任”接受关于笔的规范关系的改变。(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在霍菲尔德的理论中,“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要求特定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主张”(claim),近似于请求权(anspruch),而相对人因此负有依该主张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人们通常称之为严格意义的权利或“真实权利”(real right)和严格意义的义务或“直接义务”(direct duty)。“特权”实际上等同于“自由”(liberty),拥有特权或自由者既没有做这件事的义务,也没有不做这件事的义务,即双重自由,其他人“无权利”妨碍或者干涉这种自由。“权力”是权利人可以凭自身意志改变某种规范关系,相对方须承担因规范关系改变的“责任”。“豁免”则意味着权利人免受他人运用权力来改变规范关系,即其他人“无权力”改变规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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