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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重开制度与诉讼衔接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以行政机关违反涉及程序重开的部分单行法律法规为由起诉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行政职责,属课予义务之诉,其诉讼标的为申请人所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申请人仍可向法院提出要求行政程序重开的课予义务之诉,审查重点为行政机关的适法性审查是否满足任一适法性要件。

行政程序重开制度与诉讼衔接

对于在部分单行法律法规中涉及行政程序重开内容的规定的,在符合单行法律法规特别强调的要件之外,依前文所述还需符合程序重开的一般法理。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程序重开,受到行政机关内容为“拒绝行政程序重开”的驳回。申请人以行政机关违反涉及程序重开的部分单行法律法规为由起诉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行政职责,属课予义务之诉,其诉讼标的为申请人所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课予义务之诉中,审查的重点围绕行政程序是否符合该单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程序重开的条件与在整体程序重开申请是否违背程序重开一般要件,其判决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启动或不应启动行政程序的重开。

对于未在单行法律法规中详细规定程序重开要件,由行政机关保有是否重开行政程序裁量空间的情形,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满足重开条件申请重开后,受到行政机关的程序性驳回,申请人应向法院提出课予义务之诉要求行政机关再度进行行政程序重开。虽然情形与依据涉及程序重开的单行法律法规起诉相类似,但是此时法院审查的重心为该申请是否具备行政程序重开的所有合法性要件。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符合程序重开的要件,则该申请进入到程序重开适法性要件的审查阶段。因适法性要件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而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不具备程序重开的任何一个适法性要件,因此行政机关作出了内容为“重开行政程序不具适法性”的驳回决定。此时,申请人仍可向法院提出要求行政程序重开的课予义务之诉,审查重点为行政机关的适法性审查是否满足任一适法性要件。(www.xing528.com)

如果行政机关经过合法性要件和适法性要件审查,判断申请符合行政程序重开的所有要件,进入到对原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内容为拒绝或部分支持申请人请求的第二次决定不满向法院寻求救济,法院审查的重点将为行政机关的第二次决定,即作出的替代原行政行为的新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机关第二次决定内容的不同,或是行政机关未撤销或废止负担行政行为,或是未作出授益行政行为,申请人选择的诉讼类型较为多样,如要求撤销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之诉、要求作出授益行政行为的课予义务之诉、确认无效行政行为无效的确认之诉,等等。[34]其中,申请人应当针对行政机关的第二次决定提出诉讼请求,而非原行政行为。[35]此外,如果行政机关经过程序重开制度作出的第二次决定涉及第三人效力,如第二次决定排除了第三人的授益、增加了第三人的负担,也应当允许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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