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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中的言论性质,揭示公言论特点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从宪法“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功能来看,宪法上的“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规定应当属于“公言论”。对“言论自由”的定性还可以使其回归宪法文本本身。宪法将“言论自由”和集会等政治自由设置在同一条文中,言论自由应当被推定为政治权利。

言论自由中的言论性质,揭示公言论特点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言论”,到底属于“公言论”还是“私言论”,或是两者兼而有之?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公言论”,理由有二。

1.宪法的调整范围——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是规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本法。”[10]传统的宪法理论认为,国家基于人也是为了人而存在,并不是人为了国家而存在,因此宪法中规定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由此可见,宪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而非私人之间。“公言论”和“私言论”的区分除了从言论内容上划分,还有就是从双方主体进行划分。所以从宪法“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功能来看,宪法上的“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规定应当属于“公言论”。近年来,“宪法私法化”“宪法第三人效力”等学说在理论界兴起,有学者提出的“宪法调整对象呈扩大化趋势”“宪法基本权利条款能对私人行为产生效力”等观点都成为讨论的热点。本文认为,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私法规范进行处理,而宪法的效力限定于公权领域,对私权纠纷不必要也不能侵入其中。

2.宪法文本的教义学解释(www.xing528.com)

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来看,本章规定的公民权利虽然不都是政治权利,但是对权利进行分类,学界习惯将“言论自由”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放于同一节中,认为《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属于“政治自由”,是对国家公共事务的言论。[11]学理解释是专家学者对法律规范所作的阐明,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对“言论自由”的定性还可以使其回归宪法文本本身。言论自由规定于《宪法》第35条,该条除了规定言论自由外,还规定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这些自由属于宪法上的政治权利毋庸置疑,即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宪法将“言论自由”和集会等政治自由设置在同一条文中,言论自由应当被推定为政治权利。因此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中享有的自由,其表达的“言论”也应当属于“公言论”。

通过对宪法调整对象的阐明,然后从宪法文本本身的条文出发,我们可以推出《宪法》中的“言论”属于“公言论”“言论自由”是政治语境下的“言论自由”的结论。这样区分的目的并非是将“公言论”和“私言论”完全隔离,而是缓解前文提到的司法实践中的矛盾现象。“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私人之间的言论既然不属于《宪法》中“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那么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自然不能以此为说理的理由。对《宪法》中的“言论自由”进行定性,除了为司法实践指明方向,同时也为论证《宪法》上“言论自由”受到多大程度的保护,能够多大程度防止国家权力的干预和侵犯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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