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雍正朝之前的蓟门法学研究

雍正朝之前的蓟门法学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顺治元年,皇帝颁令:“官吏征收钱粮,私加火耗者,以赃论。”实际上,也确有官员因贪污罪名而被革职或处分。[28]由此可见康熙帝对于上下级之间收受礼物的陋规行为严令禁止,轻者予以行政处分,重者按律例定罪。

雍正朝之前的蓟门法学研究

顺治元年(1644年),皇帝颁令:“官吏征收钱粮,私加火耗者,以赃论。”[26]第二年,顺治颁发大赦诏书中又提到:“其从前各省直巡按,委理刑官察盘,委府州县访捕,皆是科索纸赎,搜取赃罚,名为除害,实以害民,今一切禁绝。”[27]“一切禁绝”四个字显示出了清代初期皇帝革除陋规的决心。实际上,也确有官员因贪污罪名而被革职或处分。但那时满人刚入关不久,一应制度皆不齐备,故对州县陋规的控制力亦远远不够。

行至康熙年间,统治秩序逐渐稳定,法律典章业已齐备,州县陋规被纳入规制范畴。康熙九年(1670年)议准:“官员因事夤缘,馈送礼物,发觉之日,与者受者皆革职。如馈送虽未收受,不行出首,后经发觉者,将不行出首之官,罚俸一年。”八年之后覆准:“府州县等官,并无公事,谒见上司,有意逢迎,并赴省拜寿行贺,夤缘通贿馈送银钱等物者,均照馈送礼物例处分。”[28]由此可见康熙帝对于上下级之间收受礼物的陋规行为严令禁止,轻者予以行政处分,重者按律例定罪。(www.xing528.com)

但实际上,由于清朝前期征战不断,统治秩序不稳,清政府又沿袭明代的低俸制,致使州县官不得不收取陋规以满足基本需求。清陆陇其曾言:“自兵兴之际,司农告匮,将存留款项尽行裁减,由是州县掣肘,贪墨无忌,私派公行,不可禁止,百弊之源皆起于此。”[29]事实也证明,康熙朝后期对于陋规的治理已逐渐宽缓,不仅是因为州县陋规难以禁绝,亦因为康熙帝对于陋规渐渐包容接受。有例为证,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江宁织造曹寅曾向皇帝进言江苏省督、抚、司、道各衙门的规礼高达三万四千五百余两,然康熙批示:“此一款去不得,必深得罪于督抚,银数无多,何苦积害。”[30]从中便可看出康熙对于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送规礼的现象有所了解,但他认为规礼数额不多,在他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若革除规礼必会得罪督抚,这样做得不偿失。此外,康熙亦曾言:“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只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其实系贪黜无忌者,自当参处。若一概从苛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31]上述两例体现了康熙对于收受州县陋规默许的态度,这成为州县陋规生存的温床,并渐渐地成为朝野上下心照不宣的惯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