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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陋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书中指出的仅是多种州县陋规形式中的一小部分,受《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启发,笔者欲借鉴瞿先生在书中的体例安排,从州县官、书吏、衙役、长随、幕友五个主体出发,来探讨州县陋规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说,“摊捐”是造成州县官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州县官们苦“摊捐”已久矣。[17]据此不难看出,清初火耗征收已十分苛重,这样一笔收入极大地缓解了地方财政的紧张态势,是州县官们陋规收入的主要来源。

州县陋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开篇就提到了陋规问题,瞿同祖先生简单地列举了一个州县官要维持政府运作所需要的花费。[8]例如,州县官的私人及公务费用、养家费用、其岗职所需的繁重费用以及为途经其地的上司提供的吃住花销及馈送礼品等。[9]书中指出的仅是多种州县陋规形式中的一小部分,受《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启发,笔者欲借鉴瞿先生在书中的体例安排,从州县官、书吏、衙役、长随、幕友五个主体出发,来探讨州县陋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1.州县官与陋规

欲明晰州县官与陋规间的关系,首先需厘清清代基层州县官员的薪俸状况。清入关后,官员的薪俸标准沿袭明朝,而明朝又是典型的低俸制,官员们的薪俸水平十分微薄,故清初官员薪俸普遍较低,甚至难以满足家庭日常开销。据《清文献通考》记载:“顺治元年,正五品岁给俸银四十二两五钱,从五品岁给俸银三十七两六钱,正六品岁给俸银三十五两四钱,从六品岁给俸银二十九两,正七品岁给俸银二十七两四钱,从七品岁给俸银二十五两八钱。”[10]

州县官们依靠如此微薄的薪俸,不仅要养家糊口,还要维持衙门的基本行政运转。本来衙门的行政办公费用应当由中央负担,但清入关后没多久,顺治与康熙两任皇帝便渐次裁革了衙门的办公费用。据《钦定皇朝文献通考》载:“顺治四年,定在外文职按品支俸外,复给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什物银四项,自督抚至佐贰杂职各有等差,岁为常额,嗣于顺治九年裁案衣什物银,十三年裁薪银,康熙九年裁心红纸张银。”[11]这些办公经费被裁之后再未恢复,直接成为州县官的负担。

除此之外,州县官还需要承担幕友、长随等的薪资。幕友、长随是受雇于州县官,辅助州县官处理衙门事务的“编外人员”。他们的存在十分必要,毕竟仅依靠州县官一人处理基层衙门大量繁复而琐碎的事务是不可行的。但是幕友、长随等僚属是不属于“朝廷工作人员”范畴的,因此雇佣幕友、长随们的费用需要州县官们自行承担,其中幕友的薪俸十分高昂,超出州县官的定俸是常有之事。瞿同祖先生曾推算过每多一个幕友,州县官就会多支出一到三千两。[12]除了负担行政办公费用与僚属的薪金以外,州县官们逢年过节还需要向上级官员们馈送节礼,当上司途径其地时需要招待,等等,这些都是不小的花销。

而除前述以外,州县官们更大的开销便是“摊捐”。“摊捐”系将原属于州县官的养廉银强行克扣,用来筹措那些无法正项支出的公务经费。可以说,“摊捐”是造成州县官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州县官们苦“摊捐”已久矣。清代诸多名吏皆属文指出过因摊捐而造成州县官们经济状况捉襟见肘,例如徐赓陛便说过:“州县额俸已入参罚,养廉已入摊捐。”[13]周镐亦曾说过:“今州县廉俸,多者千两,少者五六百两……况以捐款派之,一年之间,为数无定,区区州县岂有点金术也?”[14]显然,州县官们依靠朝廷薪俸是完全不能支撑这些开销的,而陋规收入大大填补了这一空白。

州县官的陋规来源多种多样,有些是向百姓索取而来,有些是向下级僚属索取而来。但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方式,最主要、相对一致的来源是“火耗”费用。火耗是一种向百姓征收的额外税,为将百姓上缴的碎银铸成中央统一标准,过程中产生的损耗即由“火耗”弥补,其正式被纳入国家征税系统是在明朝后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制度之时。《清朝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云:“……火耗加于钱粮之外,火耗之名,自明以来始有之。盖由本色变而折银,其取之于民也,多寡不一,其解之于部也,成色有定,此销镕之际,不无折耗。而州县催征之时,不得不稍取盈以补其折耗之数,亦犹粮米之有耗米也。”[15]因为朝廷对于“火耗”没有统一的征收标准,故各地方官都尽可能地多征收火耗,以填补地方的财政不足。顺治年间,礼科给事中季开生奏称:“天下火耗之重,每银一两有加至五六钱者”,[16]钱陈群在《条陈耗羡疏》中亦云:“税清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17]据此不难看出,清初火耗征收已十分苛重,这样一笔收入极大地缓解了地方财政的紧张态势,是州县官们陋规收入的主要来源。

火耗费用对于州县官们来说至关重要,可以说火耗费用几乎涵盖了州县官们日常公私的一切花销。这其中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办公费用,例如器具费、衙署兴修费用、衙役工食银、心红纸张银等;二是州县官向上级官员的馈送,例如节庆贺礼、上司的铺设供奉等,大致与上文中说到的州县官的花销吻合。

2.书吏与陋规

书吏是州县官的四种辅助人员之一,他们大都来自本地,相较于外地上任的州县官而言,他们更加了解地方情况。而书吏的雇佣与名额皆由朝廷管理,不同的县衙名额不同,少则几个,多则近30个。

但显然,朝廷允许的少量书吏根本无法应付基层县衙中的巨量公文案牍,雇佣额外书吏来处理繁务已在所难免。但问题随之而来,书吏的薪金问题该如何解决?据一些官箴笔记记载,各类衙门中的书吏都是没有薪水的,不仅如此,他们甚至还需要自己准备办公用具——毛笔、墨汁和纸张等。[18]实则,清朝初期,朝廷还是以“饭食银”的名义支付给书吏们薪金的,据《滇南矿厂图略》载:“……滇省派驻坪店委员每月给月费银十两,纸笔杂费银二两,书记一名饭食银二两,巡役四名每名工食银一两五钱……”[19]但到后来,薪金就逐渐减少,据直隶省《赋役全书》记载,顺治九年(1652年)进行了一次重大减薪:各房书吏减为四两八千,金库书吏减为六两,官仓书吏也是六两。等到康熙皇帝即位,各类书吏薪金全部取消。

既然书吏们得不到报酬,那么他们靠什么来生活呢?答案显而易见,陋规几乎成了他们主要的生活来源。书吏们的陋规费多种多样,而多数陋规费来自两造当事人,有百姓“主动”上交的,但大多都是索取的。《清代地方政府》中提到,在一个诉讼案件被州县官正式开堂审案之前,原告首先要交“挂号费”和递交诉状费;接着,原告为了得到州县官作出的有关案件受理与否的批示,要交“买批费”;在州县官们对诉状写批语时,书吏会向原告索取催促批语的酬金;此外,书吏们开列涉案人员名单也需要收费,开传票也需要收费;而原被告都会被收取“到案费”或者“带案费”以及在州县官升堂问案时书吏衙役们的出庭费,等等。如果是涉及人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还需要给衙役书吏们提供“命案检验费”,包括伙食费、差旅费以及与审讯相关的文具费、灯油蜡烛费等。李荣忠先生对四川巴县档案进行考察后亦得出结论:“……巴县词讼一年当不下一万件,规费高达十万余两,书吏与差役各得五万余两。”[20]

上述各类费用仅是书吏们在司法领域里收受的陋规,除此之外,书吏们也极易在赋税征收过程中获得陋规费用,在这里就不一一表述了。综合来看,书吏们虽然得不到固定的薪金,但是多如牛毛的陋规收入可以满足他们的日常开销,可见,书吏可以算是一个“肥缺”。(www.xing528.com)

3.衙役与陋规

衙役系州县政府的组成人员之一,与书吏一样,他们大多是当地人,与书吏不同的是,他们充当信差、门卫、警卫等角色。衙役的种类有十数种,门子、皂隶、马夫、禁卒、轿夫、库卒等不胜枚举,但即使这般,衙役的数量仍无法应对繁多的事务。事实上,几乎每个州县都会额外多雇衙役,后来,清政府干脆也就认可这样一种行为。乾隆皇帝即位后,颁布了一道诏书:“如果规定名额不能满足需要时,地方官可以增雇额外衙役。”[21]

衙役的经济待遇也非常低,但相较于书吏而言,还是好一些的——一般衙役的年薪大多在六两银子左右,虽然各地有所不同,但大抵不会太高。各类衙役之中,比较特殊的是马快,他们的年薪相对来说会高一些,从十一两到十六两不等,但是他们必须自备马料。这样的薪酬大概是什么水平呢?如傅维鳞(1646年进士)所指出的那样,一名衙役的年薪仅为七两二钱,最多不会超过十二两。他每天仅有二文或三文钱收入,这点钱仅可供他和妻子每天吃一顿饭。[22]

如书吏一般,陋规收入便成了衙役们赖以生存的基础。衙役们的陋规大多是从两造当事人那里榨取的,例如,当衙役为一桩杀人案的现场勘查做准备时,他们会向任何嫌疑人索要苦力、马匹、饭食及其他勘查费用。被拘捕或者被传唤的人要向衙役交“鞋袜钱”、酒钱、饭钱、车船费等。

衙役们在征收赋税时也有机会收受陋规,“抬垫”即是例子。当有百姓不能及时缴纳赋税时,衙役会帮他们垫付但是需要付息,以四川巴县为例,抬垫的利息一般是月息三分,抬垫的人家有近200户,故这是一笔不菲的收入。[23]

4.长随与陋规

长随虽然也是州县政府的组成人员,但较书吏、衙役而言,他们的性质较为特殊,系州县官的私人仆役,用现代的话来说,他们是州县官的助理,不仅服务于州县官的私人生活,更会全方位参与州县衙门的行政管理。他们既监视进出衙门的人员,也是书吏衙役与州县官联系的媒介;他们负责接收传来的公文,也监督审判的准备工作,参加审讯;在赋税征收的过程中,他们会催收赋税,押解税款,监督漕粮的征收和上缴,等等。这些种种的工作都为长随们收受陋规提供了机会。

长随作为州县官的私人仆役,他们的薪金自然是由州县官支付,但州县官能支付给长随们的报酬少之又少。名吏汪辉祖说过,如果某个长随只是被一般性地雇佣而没有特别地派遣,那么他就不能享受任何的“外快”。[24]与前文所述的书吏、衙役一样,长随也会从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那里索要费用,有许多的陋规是由长随、书吏和衙役一同分享的,例如前面提到的“挂号费”、递交诉状费、传唤被费、证人到堂费等。

但是也有一些陋规是长随因其特殊地位而独享的,其中最典型的要数“门包”了。“门包”是指欲见州县官或者想要给州县官送礼的人需先交给门丁们的一笔费用。而这笔费用是非常可观的,毕竟每天想要见州县官的人太多了,即使是书吏或衙役想要见州县官,也需要向长随送“门包”。

5.幕友与陋规

幕友是州县政府运转的重要一环,他们并不是常设机构而是受雇于州县官的“专家”。同时他们也是州县衙门人员中唯一没有陋规收入的群体,原因在于幕友的工作专业度非常高,相应地他们的薪俸也十分高昂,时常会比雇佣他们的州县官薪俸水平还高。以刑名幕友为例,他的薪水是最高的,因为他的工作最具有技术含量,在1750年代,一个刑名幕友的年收入可以达到二百六十两,到了清朝后期,幕友的收入水平又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1780年代已升至每年八百两白银。[25]这样的薪酬水平对比上文提到的书吏和衙役的薪酬水平来看,足够幕友养家糊口,故幕友是无法获得陋规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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