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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权威的蓟门法学:权威与基于意志的理由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美露将前两类理由称为被给予的理由,而后一类被称为基于意志的理由。此时权威的意志确实对于受治者应当如何行动产生了实践差异,如果没有权威,受治者不会负有按季度纳税的义务。同时,受治者服从“按季度纳税”的权威指令也并不会与依赖性理由相违背,因为两种方案都是符合依赖性理由的方案。

最权威的蓟门法学:权威与基于意志的理由

实践理由的规范性来源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使得某个考量因素获得了实践理由的规范性约束力?针对这一问题,有三种传统的回答。理由外在论认为,理由的规范性来源于外在的规范性事实或者有关价值的规范性事实;理由内在论认为,理由的规范性来源于我们内部的某种非意志性的被动状态,例如欲望;意志论认为,理由的规范性来源于我们内部的能动性(agency),或者说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张美露将前两类理由称为被给予的理由,而后一类被称为基于意志的理由。而她所发展的混合意志论(Hybrid Voluntarism)既承认被给予的理由,也承认基于意志的理由。按照该理论,当被给予的理由未用尽时,理性行动者应当遵循被给予的理由去行动;当被给予的理由用尽时,理性行动者获得了用自己的意志创造理由的规范性权力。也就是说,当被给予的理由形成对等关系时,基于意志的理由可以出场决定我们在通盘考量后应当如何行动。[24]

那么基于意志的理由如何能够化解权威理论的困境呢?回到本文最初提到的权威证成难题:权威凭借意志创造义务的规范性基础是什么?如果权威指令要求的行动A受到理由权衡结果的支持,那么无论权威指令是否存在,我们都应当做A;如果权威指令要求的行动A未受到理由权衡结果的支持,那么服从权威就是非理性的。两难困境有一个基本预设:通盘考量后,经过理由权衡后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理由胜出,我们只需要按照该正确理由行动即可,并不需要正当权威。只有当这一预设总是无例外地成立时,权威才无法正当化。

但是,依据张美露的价值关系四分法,这一预设并不总是成立。通盘考量后,被给予的理由可能会形成对等关系,并不会有唯一正确的理由胜出。我们可以回到纳税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在通盘考量纳税的依赖性理由(或者操作性理由)与辅助性理由之后,支持按季度纳税与按月纳税的理由形成对等关系,换言之,并没有决定性的胜出理由支持其中一种方案。此时或许恰恰是权威意志发挥作用的领域。权威通过颁布指令选择“按季度纳税”,受治者便负有义务按季度缴税。此时权威的意志确实对于受治者应当如何行动产生了实践差异,如果没有权威,受治者不会负有按季度纳税的义务。同时,受治者服从“按季度纳税”的权威指令也并不会与依赖性理由相违背,因为两种方案都是符合依赖性理由的方案。(www.xing528.com)

这里可能存在的质疑是,既然两种方案都能够实现依赖性理由,为何不能由受治者自由选择而是交由权威去决断呢?所以,本文认为,权威意志的创设义务的条件除了对等关系的成立,还需要另外一个条件:受治者需要由权威为其指定一种特定的行动方案,此种需要往往源于公共领域的社会合作问题。社会合作问题是指,在一系列选项中,只有当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有充分的理由去实施大多数人会选择的选项,社群成员的利益才能得到实现;但是有时候大多数人会去选择哪一个选项并不明显。例如,人们并不关心车辆应当向左行驶还是向右行驶,他们也无法判断大多数人会选择向哪个方向行驶,但是他们需要一个协调一致的行动方案供他们去遵循,而这正是权威所应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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