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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模式:权威证成的新路径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或许是认识到了约束模式并不能有力地阐释权威的工具性价值,夏皮罗提出了仲裁模式为权威的正当性提供一种新的证成路径。夏皮罗指出了仲裁模式与拉兹中介模式的三点区别。而在仲裁模式下,权威成功地解决纠纷并不必然能够证成权威,权威的正当化基础在于特定群体对仲裁程序的合理接受。而仲裁模式则给予了民主意志充分的证成角色。

仲裁模式:权威证成的新路径

或许是认识到了约束模式并不能有力地阐释权威的工具性价值,夏皮罗提出了仲裁模式(arbitration model)为权威的正当性提供一种新的证成路径。依据该模式,权威的功能不再是在受治者与理由之间做媒介,而是为敌对双方的争议做仲裁,为双方提供一种解决冲突的方式。在这一意义上,权威服务的成功不在于其所发布的权威指令内容是否正确,而在于它是否有能力解决实际或潜在的冲突。

夏皮罗指出了仲裁模式与拉兹中介模式(mediation model)的三点区别。首先,如上文所述,两种模式下的权威服务功能不同。其次,两种模式下,权威的服务功能与权威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不同。依据中介模式,当且仅当权威履行调解的服务功能时,权威才能够正当化。而在仲裁模式下,权威成功地解决纠纷并不必然能够证成权威,权威的正当化基础在于特定群体对仲裁程序的合理接受。最后,两种模式的最终正当化基础不同。中介模式下,权威的最终正当化基础在于依赖性理由,服从正当权威指令比不服从能够更好地与依赖性理由相一致;而仲裁模式下,服从正当权威的指令反而可能会与依赖性理由相背离,权威指令对受治者的约束力来自各方都能接受的仲裁程序具有良好的品质。[21]

在夏皮罗看来,拉兹的中介模式(mediation model)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工具性证成路径忽略了民主意志的内在价值。依据拉兹的观点,一个政体所享有的权威比另一个政体更加正当,是因为其所发布的指令“更好”。但是统治的正当性并非排他地来源于“输出”,而是主要来源于“输入”,即主要取决于政体是否受到民众的支持。而仲裁模式则给予了民主意志充分的证成角色。依据该模式,某个政体拥有正当权威是因为其发布的指令经历了由民众参与并接受的民主程序。

依据夏皮罗的观点,民主程序(纠纷解决程序的一个子集)代表着分权安排(power-sharing arrangement),当该分权安排满足社会必要性、授权性、公正性这三个特征时,权威向受治者施加服从道德义务的规范性权力才能得到证成。如果受治者拒绝服从经由该民主程序产生的权威指令,无论该权威指令是否与受治者的依赖性理由相一致,他都是“单方面地、因此非理性地调整了社会合作的条件与方向”,因此,夏皮罗证成权威的正当性需要完成两个任务:(1)说明满足三个特征的民主程序具有何种内在价值;(2)说明受治者为何负有服从该程序结果的道德义务。(www.xing528.com)

首先,民主程序对于社会合作是必要的。如果没有纠纷解决程序,由于价值理念的巨大差异,社会不同成员在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的争斗中往往会导致两败俱伤,威胁共同体的生存。其次,民主制度是一种授权性制度。在民主权威的统治下,公民不再是单纯被动地接受权威的决定,而是被赋予权利从而积极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通过民主选举与自由论辩,公民能够影响社会合作的条件与集体事业的方向,说服与自己意见向左的敌对方。因此,民主程序允许不同的公民将自己的利益、意愿输入到纠纷解决机制中,为公民锻炼自己的自主能力创造了机会。最后,民主程序是一种公正的纠纷解决程序,因为每个公民拥有平等的选举权与意见表达机会。民主程序的这三个特点正是对其内在价值的最好表达:如果没有民主程序,社群成员的分歧无法得到公正的解决,公民将缺少平等的机会锻炼自主能力。[22]

在夏皮罗看来,公民从民主程序中获得了益处,则必然要负有服从该程序决策结果的道德义务。对于任何一个理性的公民,他们不能从该程序获得好处的同时,拒绝承担任何负担;一个漠视经由民主程序产生权威指令的公民,实际上是对其同胞的“独裁”,他们的不服从行为剥夺了大多数公民的三种重要利益:(1)剥夺了大多数人有权期待的结果;(2)剥夺了大多数人对自己生活控制的权利;(3)剥夺了大多数人在公平分权机制中作为平等参与者应得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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