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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在蓟门法学中的服务价值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拉兹看来,权威的正当性存在于权威指令的工具价值中,只有当权威能够为受治者提供服务时,权威才是正当的。依赖性理由这一概念是拉兹权威理论的根基所在,但他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一般性的阐释。值得注意的是,在拉兹看来,DT并不要求权威指令应当正确地反映依赖性理由。正当权威能否成立,取决于按照权威指令行动能否在整体上提升受治者按照正确理由行动的可能性。很明显,NJT只完成了第一步的论证任务。

权威观在蓟门法学中的服务价值

在拉兹看来,权威的正当性存在于权威指令的工具价值中,只有当权威能够为受治者提供服务时,权威才是正当的。权威的服务是一种“中介式的服务”:作为中间层次的理由(reasons of intermediate level),权威指令旨在协调受治者与更深层的考量因素之间的关系,帮助人们更好地与深层的实践和道德原则保持一致。对该服务功能更为精确的表述是依赖性命题(Dependence Thesis,DT)与通常证成命题(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NJT)。

1.依赖性命题

DT 关心的是权威在行动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依据该命题,所有权威指令都应当基于独立适用于受治者,并与受治者行动相关的理由。拉兹将此类理由称为依赖性理由(dependent reasons)。[11]正如拉兹所表明的,这一道德命题展示的是权威指令运行的理性化模式,现实中的权威在行动时并不必然会考虑依赖性理由。

依赖性理由这一概念是拉兹权威理论的根基所在,但他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一般性的阐释。但是就本文的论证目的而言,我们只需简要说明依赖性理由的四个特点就足够。首先,依赖性理由是先于权威指令存在、独立适用于受治者的理由。它在性质上属于一阶理由,受治者在实践推理过程中,依据其内容对理由的分量进行权衡,所以依赖性理由也是内容依赖的理由。其次,依赖性理由是操作性理由,只有和辅助理由一起构成完整理由才能最终决定应当如何行动。再次,依赖性理由是为我们应当如何行动提供规范性指引的理由。依赖性理由只能是事实,而非对事实的信念。因为,要想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就必须发现世界是怎样的,而不是我们的想法是怎样的。[12]所以,依赖性理由并不必然是受治者所意识到或者认可的理由。[13]最后,受治者的依赖性理由并不能等同于个人利益。有时候,权威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道德理由可能会要求受治者做出其并不欲求的牺牲。例如,在特定情形下,将军在发布命令时应当将保卫国家安全置于士兵个人的生命安危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拉兹看来,DT并不要求权威指令应当正确地反映依赖性理由。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权威的服务体现在对深层考量因素与具体决定之间进行协调,它的全部意义与目的就在于替代受治者自己的判断,如果要求权威指令必须正确地反映依赖性理由,受治者则不得不再次诉诸深层考量因素,依靠自己去判断权威指令是否正确。如此,权威的意义便丧失了。

2.通常证成命题与独立性条件

NJT的任务是为权威的正当性提供测试标准,它并非证成权威的唯一方式,却是首要(primary)、通常(normal)的方式。

确立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拥有权威的通常方式是:如果推定的受治者接受推定的权威指令的权威性约束力并尽力去遵循(follow)它,而非尝试直接遵循(follow)适用于自身的依赖性理由,(反而)更有可能与依赖性理由(并非推定的权威指令)相一致(comply)。[14](www.xing528.com)

可以看到在NJT中,存在两种情形的对比。第一种情形是受治者直接对依赖性理由作权衡并按照权衡结果行动,第二种情形是受治者放弃理由权衡按照推定权威指令的命令去行动,如果后者能够使得受治者更有可能与正确的理由权衡结果相一致,那么受治者就应当接受权威指令的权威性约束力。因此,权威并非对个人实施理性行动能力的否定,它仅仅是一种装置或途径,可以帮助我们实现理性行动的目标。

为了证明权威能够实现这一目标,拉兹列举了权威相对于受治者的五种优势:权威更为睿智、权威的意志力更为坚定、权威是引导行动的最佳间接策略、权威能够节省时间与精力的消耗、权威处于更好的地位。[15]第一种是指权威具备一般受治者所缺乏的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确定个人应当如何行动;第二种和第四种考虑的是受治者往往会由于意志力软弱、受到诱惑等而不能作出理性的决定,此外还会浪费许多不必要的精力与资源,而服从权威指令可以避免这些缺陷。第三种和第五种主要考虑的是合作情形,权威所具备的影响人们实际行动的事实权力(effective power)对于社会合作是一个必要因素。[16]

值得注意的是,NJT并不要求权威在每一个情形下发布的每一个指令都能受到理由权衡的支持,只要权威在某一领域发布的指令整体上与依赖性理由一致的概率比受治者自己作权衡的概率更高,受治者便应当接受该领域内所有指令的约束。例如,我需要分别在十种不同的情形下出售股票,如果我作出正确售卖决定的概率是20%(在两种情形中我可以作出正确决定),而股票专家的概率是60%(在六种情形下可以作出正确决定);此时,尽管股票专家的指令在十种情形下并非全部正确,但是因为专家售卖决定的正确概率比我的更高,那么我就应当接受其权威的正当性,即接受全部十个指令的权威性约束力。不过,拉兹并没有明确论述有关“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正如上文所表明,就权威所发布的某一领域的全部指令而言,权威的证成是一种整体的证成。但是,就每个受治者而言,权威的证成是区分性(discriminating)证成。如上文所述,NJT提供了权威正当性检测标准:遵循权威指令是否能够提升受治者与依赖性理由的一致性?由于不同受治者的依赖性理由有所差别,每面临一个不同的受治者,这一问题都需要重新提起。因此,权威发布的有关医药领域的指令可能对一名普通公务员具有正当性,但是对医药专家却不具备正当性;同理,权威在医药领域的指令可能对医药专家不具备正当性,但是在交通领域的指令却对其具备正当性。所以,拉兹的权威证成理论并非一种普遍的证成,而是一种零星的(piecemeal)证成,推定的统治者对某些人、在某些领域可能享有权威,但对另一些人、在另一些领域却不享有。正当权威能否成立,取决于按照权威指令行动能否在整体上提升受治者按照正确理由行动的可能性。

完整的权威证成理论不仅需要提供应当接受权威正当性的有效理由,还需要证明这些理由是不可击败的。很明显,NJT只完成了第一步的论证任务。反对接受权威的一个强有力的理由是,人们总是内在地渴望按照自己设定的标准塑造自己的人生,在生活中的某些领域自主地作决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拉兹承认这一反对理由使得权威的正当性很难得到证立。在后期的论述中,他进一步将该反对理由发展成独立性条件(Independence Condition,IC)作为对NJT的补充与限制。独立性条件主张,权威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人们应当正确地作决定比自主地作决定更为重要的领域,例如,在交友、选择伴侣、培养孩子独立生存等事务上,自己作判断显然比服从权威更为重要。

NJT和DT全面地展示了正当权威的本质与角色,共同构成了拉兹的服务型权威观。两个命题是互相加强的。一方面,如果证成权威正当性的通常方式是权威指令更有可能使得受治者与正确理由相一致,那么权威在行动时势必要反映依赖性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接受了DT,NJT便会变得非常强,因为NJT的实现依赖于权威在发布指令时至少要在某种程度上成功地遵循了那些应当指引其行动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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