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1. 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加拿大有全球盛名和完备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采取的是分级管理、相互合作、广泛参与的模式,联邦、各省和市政当局都有管理食品安全的责任。其主要的食品安全立法文件是由加拿大健康署颁布的联邦食品药物法律法规(简称FDA)。联邦各省在FDA的基础上也因地制宜制定了各省的省级法律文件。
在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中,除加拿大健康署颁布的立法文件及各省制定的法律文件外,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作为国家级部门,肩负着监督全国生产、供应、销售、进出口等所有环节安全的重任。而省级政府的执法过程是以CFIA为主,提供在自己管辖权范围内产品本地销售的成千上万的小食品企业的检验。市政当局则负责向经营最终食品的饭店提供公共健康的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政府要求农民、渔民、食品加工者、进口商、运输商和零售商根据标准技术法规和指南来生产加工,经营家庭、饭店和机构食堂的厨师则要根据食品零售商加工企业和政府提供的指南加工食品。
1997年加拿大政府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解决食品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体制不顺的问题,将农业与农产食品部、卫生部、工业部、渔业与海洋部中与食品监管和检验工作相关的部门统一起来,组建了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作为联邦政府一个副部级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加拿大全国食品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CFIA一切均以加拿大本土食品安全为中心,对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供应链进行监管,以保护公众健康。它不仅监督食物供应,而且对安全优质食品的来源——动物和植物加以保护。CFIA还可以直接向加拿大农业与农业食品部部长汇报工作。
作为加拿大最大的基于科学的管理机构,CFIA在促进和推广使用有效的操作规范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CFIA制定了一系列规划和创新计划,鼓励产业界采用HACCP,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措施。CFIA协助产业界改造和重组它们的HACCP系统,提供HACCP系统认证,并对执行状况进行核实,使所有的食品法规都在HACCP系统下得以实施,而CFIA的检验员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高风险的领域。CFIA的质量管理计划(QMP)就是一个基于HACCP原理的规划,该规划自1992年起在加拿大的鱼产品加工部门强制执行。在其他商品领域,如鸡蛋、牛奶等,HACCP的实施在当前还是自愿性的。在肉类和家禽加工业里,虽然也是自愿性的,但HACCP的强制实施已经处在立法程序中。
食品安全督促计划(FSEP)是一个为农业食品部门(Agri-Food Sector)制定的规划。该规划虽然在肉类和家禽加工厂实行得比较普遍,但在乳、蜂蜜、鸡蛋、蔬菜水果加工业内也广泛应用。自从该规划实施以来,已经有664个联邦注册的食品企业(总共2003个)提出了认证申请,其中已有327个,即大约半数得到了CFIA的HACCP认证。企业认证的进度比较节制,主要是因为这个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而在过去的一年里,CFIA的主要资源被用于检查和更新FSEP计划,并为在所有联邦注册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强制实施HACCP系统做基础工作。加拿大肉产业在自愿实施HACCP系统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在家禽领域,全部64个联邦注册的家禽加工企业中的8个(13%)实施了现代化家禽检验规划。这是一个在过去几年基础上的新的先导项目。CFIA还对《肉类检验法》起草了一个修正案,以便为该规划的强制实施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该修正案第一次明确规定,有关动物健康状况的信息在动物装车运输之前就必须提前向相应的屠宰场报告,以便屠宰场的责任兽医能够得到更多的信息以判断屠宰动物的健康状况。这将为屠宰场提供与在农场实施的食品安全项目的重要联系。
在2000年9月,为了表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承诺,加拿大农业部长宣布了一个在“加拿大调整和农村发展基金”支持下的1140万加元的联邦基金项目“加拿大食品安全调整规划”(CFSAP)。该规划由CFIA管理,并提供科技支持。CFSAP将和食品产业界共同资助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战略、工具和系统的开发活动,凡是国家级的协会或小组,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参与食品的生产、销售、派送和加工,都可以参加这项活动。该规划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集中在食品安全战略的设计和开发活动,第二阶段重点是这些战略的实施。CF-SAP是由CFIA和农业部及食品行业的有关人员共同设计的,它对CFIA正在实施的FSEP和QMP具有很好的补充作用。
CFIA还向另外一个由加拿大农业联合会管理的规划“加拿大农场生产食品安全规划”(COFFSP)提供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支持。该规划也是由加拿大调整和农村发展基金发起的,覆盖了从田头畜舍到屠宰加工企业门户的食品安全问题。它通过联邦政府和产业界的合作,鼓励国内初级产品协会开发战略和必要的工具,以便使生产者在农场的食品生产环节实施与HACCP原理相一致的食品安全措施。CFIA对CFSAP和COFFSP计划的参与体现了其持续地改进食品安全的承诺,即从初级产品生产到最终产品零售的多部门、跨行业的食品安全协作,最终实现从农场到餐桌(Farm—Fork)的食品安全管理。
综观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管理可以发现,由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在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其突出特点是在传统的调查、检查、检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基于HACCP原理的预防性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是其主要的发展趋势,不仅联邦一级,而且各省也在大力推广这一系统。
2. 加拿大的HACCP体系
HACCP系统是一个国际上广为接受的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体系,它强调食品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全面参与,采取预防性措施,而非传统的依靠对最终产品的测试与检验,来避免食品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危害物,或使其减少到可接受的程度。
在加拿大,食品安全被视为是每个人的责任,加拿大的消费者教育规划向消费者提供如何清洗、分割、烹调、冷藏的信息和服务,以及传播HACCP的知识。HACCP系统的原理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从农场开始的每个环节都承担起维护食品安全的义务。如在农场上实施的“质量从这里开始”(Quality Starts Here)是一个牛肉安全规划,“加拿大质量保证规划”(Canadian 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是一个猪肉安全规划,而“始于清洁,保持清洁”(Start Clean,Stay Clean)是一个鸡蛋安全规划。这些规划保证了食品从农场到加工企业门户的食品安全。FSEP规划则推动了HACCP系统在屠宰、加工和零售等领域的运用,提供从加工企业门户到最终食品的安全保证。尽管在某些产品的某些环节还没有特定的规划,但HACCP的原理已经或正在这些环节上应用。
为了协助各类企业开发自己的HACCP系统,加拿大食品安全检验局和食品产业界开发了一些通用的模型,这些模型是按产品和加工类型设计的,具有通用性,各个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加以丰富,以适应自己的需要。目前加拿大已经开发出4类26个通用模型,包括肉和禽产品16个,鸡蛋1个,蔬菜、水果、蜂蜜及枫树加工产品6个,奶类4个。这也极大地方便了各企业制定与应用HACCP体系。
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
1.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简介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是在原属于农业与食品部、海洋和渔业部、工业部和卫生部4部门有关食品监管的职能和人员的基础上进行整合而成立的。CFIA是联邦议会1997年通过的《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法》(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Act)授权统一行使包括动植物健康在内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其职责范围从联邦注册的肉类加工设备、在边境对外来病虫害的监督,到对欺诈性标签的强制管理;从对动物的人道主义运输进行核实,到进行相关的食品调查和召回;此外,还对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对种子、植物、饲料和肥料进行环境评估。食品检验署是加拿大对食品监督管理唯一的执法部门。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执法 目前,加拿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主要有13部,包括农产品法、食品与药品法、饲料法、农药法、动物健康法、肉与肉制品检验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消费者包装与标签法以及加拿大食品检验机构法等。CFIA是这13部法律的主要执行机构,同时也是目前加拿大联邦最大的技术执法部门,共有5400多人,除渥太华总部外,还在加拿大西部地区、大西洋地区、魁北克地区和安大略地区设立了四个大区机构,在四个大区下又下设18个地区分支机构,负责监督企业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对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查封、移交、召回、罚款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确保食品能够完全满足质量安全要求。
(2)监督 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法》和有关法律的授权,CFIA主要负责14个具体领域的监管工作,包括加工食品、水产品、乳制品、蛋制品、肉类卫生、蜂蜜、新鲜水果蔬菜、化肥、种子等产品,以及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调查和食品标签等监管工作。CFIA直接负责对联邦一级注册的生产企业、跨省或进出口食品的经营商和进口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CFIA根据各地区特点在全国布局建设了21个政府实验室,负责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CFIA一线机构和实验室有大量的食品检验员,主要负责对农产品食品和加工食品进行日常检验,并在发生食品安全风险事件时为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3)服务 CFIA是加拿大联邦政府中科学性、技术性特点十分突出的管理部门,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工作就是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与食品产业界合作,积极帮助和服务企业建立和采用更为科学的管理规范,如鼓励企业采用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QMP(质量管理计划)等先进管理方法,并计划首先对肉制品、禽肉制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强制性的HACCP体系管理。CFIA有6000余名具有高度敬业精神和受过良好训练的专业人士,从事各种科技研究和经营管理工作。CFIA的工作人员分布在加拿大全国各地的办事处、实验室及食品加工厂。对分布于加拿大18个地区和160个地方办事处的涉及食品、动植物的项目进行检验和检疫。他们接受质量检测认证的产品不仅包括农资材料,如种子、饲料、肥料,也涵盖新鲜的食物(包括肉、鱼、蛋、粮食、乳制品、水果蔬菜),初加工和包装的食品。
食品检验署下设3个部门,分别是食品安全部、动物健康部和植物保护部。食品安全部的职责是强化食品安全,促进食品标签的公平应用。强化食品安全内容包括:①监测和分析可引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危险因素;②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体系;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④审计和评估食品安全计划和食品标签应用的效果;⑤依据法律手段的行政处罚;⑥对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目前食品安全部有9个食品安全计划,包括水产品、乳制品、蛋制品、肉制品、蜂蜜、新鲜水果等计划。动物卫生部主要是对兽医生物制品、动物的妥善运输、饲料进行检验,植物保护部的职责是对植物保护并对种子、饲料进行检验。
2. 加拿大食品召回制度
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所做的定义,食品召回是指收回目前市场销售的对人体健康有危险或违反了食品检验署相关法律规定的产品。食品召回在法律上一般分为企业的自愿行为和执法机构的强制性行为,相应地将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
主动召回(voluntary recall):不经过食品检验署的指令,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召回自己的产品。强制召回(mandatory recall):食品生产企业不愿自行召回自己的产品,食品检验署根据食品检验署条例的第19条规定,以行政命令手段对产品进行强制召回。强制召回区别于主动召回的部分在于:①强制召回是食品检验署的行政命令;②食品检验署发布召回令,并进行媒体通报;③强制召回令对销售此类产品的所有人均有效;④违反强制召回令是一种犯罪的行为。一般来说,政府鼓励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在多数情况下,一般都是企业主动发起召回行动。若企业不愿或拖延启动召回程序,那么食品检验署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强制召回不安全产品。对违反强制召回命令的行为,加拿大的法律还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根据被召回产品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的大小,召回分为一级召回、二级召回和三级召回。
(1)一级召回 食用了这类产品极有可能引起严重的健康损害,甚至死亡,此类召回经常会对消费者发布警告。
(2)二级召回 食用这类产品后可能引起暂时性或可逆性健康损害,但引起严重健康损害的可能性较小,此类召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消费者发布警告。
(3)三级召回 一般不会造成健康危害。比如贴错产品标签、产品标识有错误或未能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此类召回一般不会对消费者发布警告。
三、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拿大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食品药品法规》
加拿大联邦议会于1985年通过了《食品药品法规》,该法负责有关食品、药物、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安全和防止商业欺诈(食品检验只负责其中的食品)。《食品药品法规》由37部分组成,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条目主要是定义、总则、禁止的广告、食品的禁止出售、有关食品的欺骗等、食品的进口与省际移动、不卫生食品的制造、检查、查封和没收、分析、规章、出口以及附件等。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药品法规》B部分中“DIVISION 16食品添加剂”按照功能作用将食品添加剂分为15类,并分别以列表的形式规定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B部分中的“DIVISION 6食品色素”又对食品色素的使用、规格标准、销售、进口、标签等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加拿大食品企业生产过程中都以此为依据,如果使用、销售法规中未涉及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向卫生部提交申请,须包括以下主要资料。
(1)描述该食品添加剂,包括化学名称、商品名称、生产工艺(方法)、理化特性、成分规格,如不能提供须详细解释说明。
(2)食品添加剂申请使用目的、使用量,并附使用说明、指导、建议。
(3)必要时提供终产品中添加剂以及其他任何由于使用该添加剂而进入食品中物质的检验方法。
(4)该添加剂预期的工艺作用资料。(www.xing528.com)
(5)证实食品添加剂在建议使用条件下使用安全的详细测试报告。
(6)按照良好生产规范使用添加剂后终产品中残留情况的资料。
(7)终产品中添加剂的最大残留限量。
(8)食品添加剂标签样稿。
(9)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样品、活性成分样品以及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样品。
2.《加拿大农业产品法》
《加拿大农业产品法》对农产品检验的对象进行了规定,主要是农业生产与食品流通中的各个重要环境(农场、养殖场、繁殖场、果园、菜园、苗圃、林场、加工厂、屠宰场、包装厂、储运库、批发场、零售店)、农业生产的投资物质(种子、肥料和饲料)、新鲜农产品(肉、鱼、蛋、奶、水果、蔬菜)、已加工包装的食品(蜂蜜、面包、罐头)、进出口农产品(包括活的动植物和食品)。该法就如何监督在联邦登记注册的企业生产农业产品规定了基本原则如乳制品规则、蛋类规则、蜂蜜(制品)规则、畜禽胴体分级规则、行政许可和仲裁规则、蛋处理规则、农产品处理规则,并制定了促进省级贸易和外贸进出品食品质量的规定。
3.《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
《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和《消费品包装标签条例》原则上对产品的标签有三项要求:标签上必须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点,但具体到各种产品又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卫生部和食品检验局负责制定食品标签准则。该准则要求对有影响的食品,如可能引起过敏或可能造成毒性、成分及营养改变的,要实行强制性标签。要求生产商在标签上标识是否含有某种成分,但这种标识应是真实的且不造成误导的。《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对零售产品贴标和包装进行了统一规定。通过提供真实的标签信息,使消费者能够自由选择,该法案能有效防止各种欺诈和欺骗。当现有食品营养成分发生重大变化时,或食品中的成分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或其他健康问题时,厂商必须在标签上进行清楚标示。
4.《自然健康产品法规》
加拿大卫生部健康食品和食品局(HPFB)于2003年6月颁布新的《自然健康产品法规》(Natural Health Products Regulations),并于2004年1月开始实行。新法规将自然健康产品定义为两部分:功能和物质。功能部分涉及自然健康产品定义的用意,旨在涵盖那些加工和销售代表下列用途的物质:诊断、治疗、缓解和预防人体疾病、紊乱或异常生理或症状;恢复或调节人体有机功能;改变人体有机功能,保持或促进健康等。自然健康产品包括植物或植物性物质、藻类、菌类、非人类的动物性物质及上述物质的提取物或分离物、维生素、氨基酸、必需脂肪酸及它们的合成复制品及矿物质等。新法规规定要销售任何自然健康食品都必须申请并获得加拿大卫生部签发的自然健康产品销售批准书(即产品执照),才能上市销售。产品执照将写明持照者的名称和地址,自然健康产品的产品执照号、剂型、剂量、服药途径、原材料以及产品中每一药物成分的药力或有效部位、服用范围或用途以及产品执照的发放日期。
5.《加拿大谷物法》
《加拿大谷物法》中所指的谷物,包括大麦、菜豆、荞麦、鹰嘴豆、玉米、蚕豆、亚麻籽、小扁豆、混合谷物、芥子、燕麦、豌豆、油菜籽、黑麦、红花籽、大豆、葵花籽、黑小麦和小麦。在加拿大,只要是用于境内省际贸易、出口或进口的农产品,都必须符合一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对大宗谷物、油料种子、水果蔬菜、牲畜、乳酪等农产品都制定了详细的等级标准。加拿大制定的农产品品质标准极为细致、全面,可操作性强。
6. 其他法律法规
(1)《新鲜水果蔬菜条例》对新鲜水果蔬菜的范围作了界定,其次对新鲜水果蔬菜的等级以及每种等级的具体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制定了食用新鲜水果蔬菜的健康安全要求。同时该条例对新鲜水果蔬菜的包装和标签作了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许多主要水果蔬菜品种的具体详细的包装和标签要求。《新鲜水果蔬菜条例》对进口新鲜水果蔬菜的等级、卫生安全、包装和标签等方面作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只有在以上各方面都达到规定要求的新鲜水果蔬菜才允许进入加拿大国内市场。
(2)《肉品检验法》规定了如何制定合法登记的生产单位生产安全、符合道德标准的肉类制品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以及为防止欺诈在省级和国际市场上出售时的标识的标准和要求。
(3)《鱼类检验法》规定了有关鱼类产品和海洋植物的捕捞、运输和加工的标准和要求,包括了省级贸易和外贸进出口的鱼类产品和海洋植物。
(4)《植物保护法》防止对植物有害的疾病的进出口和传播,并就如何控制和消除疾病以及对植物进行认证做了规定。
(5)《化肥法》协助确保化肥和营养补充产品安全、有效并标识准确。
(6)《种子法》在种子的进出口和销售中监管种子的质量、标识及登记注册规定了标准。
(7)《饲料法》管理牲畜饲料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8)《动物卫生检疫法》防止将动物疾病传入加拿大并防止对人类健康或国家的畜牧业经济构成危害的疾病在国内的传播。
(9)其他食品安全管理政策 为了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管理,加拿大政府在2000年实施了加拿大国家进口政策草案。该草案系由加拿大CFIA进口项目小组提供,该局作为进口政策及执行管理业务的长期指导策略,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进口管理环境。加拿大食品检验局与加国的省、地方政府,以及其他联邦机构,诸如加拿大海关暨税务总署(Canada Customs and Revenue Agency,CCRA)、加拿大卫生部、公民暨移民部(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Canada)、外交暨国际贸易部(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等均密切合作;在提升检验制度效力与效率、增进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成效显著。
四、加拿大对进口产品的规定
1. 鱼产品进口规定
加拿大近年新颁布了鱼产品进口规定,并对其检验程序作了详细说明(附进口执照申请表及《进口通知表格》,调节、运输、销售记录、消费者投诉、货品回收程序等办法)。《加拿大鱼产品进口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加拿大鱼产品进口商须先向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申请取得一般进口执照(Import Li-cense)。执照费为500加元/年,每年缴纳一次。
(2)取得Shared QMPI或Enhanced QMPI CFI-A CEIA资格的大宗进口商,其执照费为每年5000加元(执照费差额系支付CFIA按期派员巡视设备、稽核进口商自行检验记录簿等)。
(3)进口商须在货物抵达前48h向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呈交“进口通知表”(Import Notifica-tion),填列输出国、制造厂商、商标、重量、单位、号码等资料,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将通知进口商该批货物是否需要检验。首次输入加拿大市场的新产品将在入境时接受检验,以确定货物符合安全、品质规定等。
(4)检验类别与费用
①视觉、触觉、嗅觉的感触评估检验:每批货品每项检验约9000加元检验费;
②微生物及化学品检验。
2. 新鲜水果蔬菜进口规定
加拿大根据水果种类和不同产地的有害生物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水果种类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制定出明确的进口检疫要求,不同种类的水果有不同的检疫要求,甚至来自不同产地的同一种水果的检疫要求也不同。对苹果、梨、樱桃、葡萄这几种落叶性水果的进口控制较严,而加拿大对柑橘类和热带水果要求较宽松,来自世界各地的柑橘类和各种热带水果包括荔枝、龙眼等均可进入加拿大市场,不要求事先取得进口许可证,也不要求附有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只有一条检疫要求,即不能带有活虫,如果被发现带有活虫,就需退回再出口或做销毁处理。
3. 农产品进口规定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控制进口的农产品有鸡、火鸡、孵化种及小鸡,蛋类及其产品,乳酪、黄油及人造黄油,冰淇淋、酸乳酪及其他乳制品,大麦、小麦及其制品,来自非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牛肉及菜用小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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