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食品包装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卫生监管工作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鉴于使用脲醛树脂饭盒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卫生部公告禁止使用脲醛树脂作为食品包装材料。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和卫生部等11个部委《关于防止食品污染的决定》中,食品包装盒包装材料被列入引起食品污染的原因之一。1982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试行)》和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都将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使用卫生管理纳入其监管范围,并逐步形成了我国的食品包装监督管理体系。国家质检总局从2006年开始,加强了对食品包装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从2006年底开始对食品包装产品实施强制性市场准入(QS)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对食品包装、食品包装用原辅材料、添加剂以及相关设备实施的监管力度,以确保食品包装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2007年7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实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对外正式公布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
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强调: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2009年11月6日,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并明确指出,已经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在其他国家批准使用、不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设备、工具用材料、单体、添加剂和树脂,应在2010年6月1日前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请表”或“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卫生部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后,公布“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
2011年1月31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的要求,卫生部发布了《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公开征求拟批准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和树脂意见的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36号),对外公布第一批拟批准196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116种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国涉及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标准,也由过去的“卫生标准”上升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例如,在最新公布的一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原《GB 14942—1994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聚碳酸酯成型品》。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写明: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所设定指标限量值与原有标准没有矛盾。
目前,现行的食品包装监督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10版)《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产品包装盒标识管理办法》等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GB/T 30768—2014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23509—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分类》《SN/T 1880.1—2007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 第1部分:通则》、《HG/T 2945—2011食品容器橡胶垫圈》《DB34/T 1628—2012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DB62/T 2463—2014清真食品包装企业准则》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各方共同接受的推荐性标准;企业自主制定的企业标准等。
二、我国食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
(一)《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的规范
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这表明作为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包装已纳入《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还规定一些定义,如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二)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已纳入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实行市场准入及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分监督管理。
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已制定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审查细则》《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
2.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内容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由政府食品生产加工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对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必备生产条件、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审查及对产品进行强制检验,确认其产品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企业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准许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行政许可制度。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经申请、审查后,发放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出厂销售时必须加印(贴)“QS”标志。
3.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范围
列入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范围的产品主要有;《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和《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中规定的所有品种。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要接受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管理。但按照我国宪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除外。
所谓“经营活动中使用”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此种行为属于市场准入监管范围。销售企业虽然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但在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应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企业从境外进口半成品或零部件,在境内加工或组装成列入目录的产品并销售的,也属于这项制度管理。企业在境外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不属于该制度管理,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如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应当遵守有关这类产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既在国内生产又在国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
4.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管理机构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我国食品包装相关标准
食品包装标准主要有:食品包装术语、分类等基础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食品包装容器标准、食品包装工器具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成型品)容器、工具等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检验标准;食品包装标签标志标准;食品包装方法、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标准;食品包装机械相关标准等。
食品包装标准范围涉及塑料、纸、金属、玻璃、陶瓷、橡胶、天然动植物组织器官(叶片、肠衣等)、纤维、复合材料等不同材质,以及涂覆料、黏合剂、着色剂、油墨等各种助剂和添加剂。涉及的指标主要有:安全指标,如加工助剂、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有害聚合物限量、有害单体限量、有害污染物限量、有害微生物限量、最大残留量和特定迁移量、辐射强度及物理安全要求等;理化指标,如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试验指标、拉伸强度指标、阻隔性指标、尺寸偏差指标、耐压性能指标、剥离力指标及其他理化指标;检测限、检测阈值、准确度、有害物质等检测方法指标;外观、色泽、形状等感官指标。
(一)食品包装基础标准
食品包装的术语、分类、环保等标准都属于基础标准,如GB/T 23156—2010《包装 包装与环境 术语》、GB/T 23508—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 术语》、GB/T 23509—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 分类》。
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对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三个指标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包装层数3层以下(粮食包装2层以下);包装空隙率糕点不大于60%,粮食不大于10%;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
(二)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工器具标准
此类标准主要对食品包装容器、材料、工器具等的技术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进行规范。现行标准涉及以下方面。
1. 食品包装材料
GB/T 31122—2014《液体食品包装用纸板》、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GB/T 24695—2009《食品包装用玻璃纸》、GB/T 22865—2008《牛皮纸》、GB/T 12671—2008《聚苯乙烯(PS)树脂》、GB/T 10003—2008《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GB/T 12670—2008《聚丙烯(PP)树脂》、GB/T 20218—2006《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GB/T 19787—2005《包装材料 聚烯烃热收缩薄膜》、GB/T 18192—2008《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 10457—1989《聚乙烯自黏保鲜膜》。
2. 食品包装容器及工器具
GB/T 30768—2014《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GB/T 16717—2013《包装容器重型瓦楞纸箱》、GB/T 17876—2010《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GB/T 19161—2008《包装容器 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GB/T 9106.1—2009《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铝两片罐》、GB/T23778—2009《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GB/T 4768—2008《防霉包装》、GB/T 13252—2008《包装容器 钢提桶》、GB/T 15170—2007《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GB/T 21302—2007《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QB/T 1868—2004《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GB 4544—1996《啤酒瓶》、GB/T 5737—1995《食品塑料周转箱》等。
(三)食品包装安全卫生标准
1. 食品包装安全卫生标准
此类标准主要规定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性要求。主要有:GB 11676—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机硅防粘涂料》、GB 1167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易拉罐内壁水基改性环氧树脂涂料》、GB 19305—2003《植物纤维类食品容器卫生标准》、GB 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6332—1996《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GB 4803—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14944—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GB 15204—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GB 13121—1991《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 9680至GB 9693、GB 11678—1989《食品容器内壁聚四氟乙烯涂料卫生标准》、GB 11680—1989《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 4804—198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GB 4805—199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GB 13113至GB 13116等,这些标准规定了常用食品包装材料、塑料树脂及成型品、包装容器、内壁涂料、食具容器等的卫生标准。
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现行标准为国家卫生部颁布的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附5个增补公告)。
该标准适用的容器、包装材料范围包括: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复合包装材料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该标准主要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及相关限制性要求。以附录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1535种,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原则中规定: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用量;使用的添加剂应在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
关于特定迁移量的判定,标准中规定包装材料中各添加物质在食品中的特定迁移量的总和不应超过相应包装材料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特定迁移量的测定应采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欧盟、美国等官方认可的检验方法。
(四)食品包装检测检验标准(www.xing528.com)
食品包装检测检验的国家标准是GB 5009食品理化检验标准中的组成部分,如GB 5009.58~GB 5009.72、GB 5009.78~GB 5009.81、GB 5009.98~GB 5009.101、GB 5009.119、GB 5009.122、GB 5009.127、GB 5009.152、GB 5009.156、GB 5009.166、GB 5009.178、GB 5009.203等,这些标准主要是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用塑料树脂及成型品、涂料、垫圈等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和试验通则,部分食品包装容器和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的测定方法。另外,还有GB/T 18006.2—1999《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降解性能试验方法》。
食品包装物性指标和阻隔性指标的标准主要有:GB/T 4545—2007《玻璃瓶罐内应压力试验方法》、GB/T 6981—2003《硬包装容器透湿度试验方法》、GB/T 6982—2003《软包装容器透湿度试验方法》、GB/T 21529—2008《塑料薄膜和薄片水蒸气透过率的测定 电解传感器法》等。
为了适应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评价的要求,我国还制定了许多有关食品包装安全评价试验和模拟试验方法等标准。GB/T 23296.2~GB/T 23296.26 分别是食品接触材料中受限物质的测定方法及受限物质向食品及食品模拟物特定迁移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方面的标准。如GB/T 23296.1—2009《食品接触材料 塑料中受限物质 塑料中物质向食品及食品模拟物特定迁移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以及食品模拟物暴露条件选择的指南》、GB/T 23296.7—2009《食品接触材料 塑料中表氯醇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296.11—2009《食品接触材料 塑料中环氧乙烷和环氧丙烷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23296.21—2009《食品接触材料高分子材料食品模拟物中顺丁烯二酸及顺丁烯二酸酐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296.22—2009《食品接触材料 塑料中异氰酸酯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296.24—2009《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食品模拟物中1,2-苯二酚、1,3-苯二酚、1,4-苯二酚、4,4′-二羟二苯甲酮、4,4′-二羟联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296.26—2009《食品接触材料高分子材料食品模拟物中甲醛和六亚甲基四胺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等。
(五)其他食品包装标准
1. 食品包装标签标志标准
GB/T 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
2. 食品包装方法、技术要求、操作规程标准
SN/T 2595—2010《食品接触材料检验规程 软木、木、竹制品类》、GB/T 23346—2009《食品良好流通规范》、GB/T 17109—2008《粮食销售包装》、GB/T 17374—2008《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T 13607—1992《苹果、柑橘包装》、DB46/T 173—2009《芒果采收、贮运及包装规程》、SB/T 10448—2007《热带水果和蔬菜包装与运输操作规程》、SN/T 1886—2007《进出口水果和蔬菜预包装指南》、DB33/T 506—2004《出口茶叶类商品运输包装检验规程》等。
3. 食品包装机械相关标准
GB/T 9177—2004《真空、真空充气包装机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真空、真空充气包装机的型号、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GB/T 19063—2009《液体食品包装设备验收规范》规定了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验收准备、验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设备质量判定及处理。JB/T 9086—2007《塑料袋热压式封口机》、JB/T 10798—2007《贴体包装机》、JB/T 10800—2007《塑杯成型灌装封切机》、JB/T 10795—2007《黏流体灌装机》等。
四、国外有关食品包装法规与标准
食品包装安全是一项巨大的全球性工程。不仅要有科学性,而且要有法制化和统一化。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对健康安全的日益重视,对食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将有更高的要求。欧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十分重视包装安全工作,也是世界上包装安全法规、安全体系颇为完善的国家。无论是危险化学品包装,还是食品安全包装,都有系列的安全法规、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及安全行动计划。
欧美发达国家是世界上食品包装安全卫生的先驱。1804年,法国发明了食品罐头。1812年,美国开始生产罐头食品,并开始关注包装材料锡对食品安全的影响。1875年,英国通过了第一个食品与药品法规,随后法国也公布了相应的食品卫生法规。1902年,美国农业部开始调查食品安全问题并向总统报告。1906年,美国首先推出两个有关包装食品的安全卫生法规(食品、药物条例)。1931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正式成立,从而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1958年,欧洲食品规范委员会成立。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人类社会终于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包装安全管理体系。以美国为例,其食品包装安全体系是以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为准绳,以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及行业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定职责为基础。联邦和各州法律的共同特点是科学、严格,并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该国在执法当中,通过联邦政府授权机构的通力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形成一个互为补充、相互独立、复杂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从而使食品安全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
为了食品安全体系法令的有效实施,确保食品包装安全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欧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如法国有国家认证委员会、国家标签和鉴定委员会(CNLC)、卫生部、农业部、国家特产研究院;美国有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食品安全和检验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署(EPA)等机构承担了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的职责,这些国家机构或下设的机构和办公室具有食品包装安全方面的任务,包括研究、教育、预防、监督、制定标准、疾病暴发应急反应与控制等。
(一)欧盟有关法规与标准
1. 食品接触指令
欧盟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现行法规是2004年11月颁布的一项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EC),它不仅取代了先前实施的80/590/EEC和89 /109 /EEC指令,而且在内容上继承并发展了以往法规。欧盟最新的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规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
欧盟在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方面的法规或指令,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可将其已采纳的指令(法规)分为三类:
第一类框架性法规(framework regulation)
目前,在食品接触材料领域,欧盟框架法规包括REGULATION(EC)No. 1935/2004和良好操作规范规则(EC)No. 2023/2006。(EC)No. 1935/2004是框架法规,它确定了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材料的总原则和规定,如适用范围、安全要求、标签、可追溯性和管理规定条款等内容。(EC)2023/2006是针对“良好操作规范(GMP)”的法规。每个企业经营者在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良好操作规范的规定运作。从2008年8月1日起,这些要求开始在食品接触材料的生产全过程和各个部门实施。
第二类特定材料法令(legislation on specificmaterial)
特定材料法令适用于框架法规中所列出的某些材料,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在欧盟规定的必须制定专门管理要求的17类物质中,目前仅有陶瓷(84/500/EEC)、再生纤维素薄膜(93/11/EEC)、塑料(EU 10/2011)、接触食品的活性和智能材料(EC)No. 450/2009共5类物质颁布了专项指令。在对陶瓷的指令中,规定了与各类食品不同接触形式的陶瓷制品中的铅、镉的限量。对再生纤维素薄膜的指令中规定了再生纤维素薄膜的范围、加工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及使用要求。
现行塑料法规为2011年欧盟委员会发布的Commission Regulation(EU)No. 10 /2011,其将原塑料指令2002/72/EC及其修订版、迁移试验条件指令、食品模拟物指令和氯乙烯特定措施合并为一项法规。该法规具体规定了法规适用范围、相关术语定义、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使用原则、产品上市要求、材料和物质的特殊规定等,并以肯定列表的形式列出了可用在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中的物质名单和限量要求。新塑料法规使对塑料的相关安全规定从指令上升到法规层面,并按照最新风险评估结果修改和细化了相关安全要求,其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法律约束力、效力范围、直接适用性上高于原有的指令,使欧盟对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管理更为科学。
第三类单独物质指令(directive on individualsubstances)
单独物质指令针对的是某些会用在生产与食品接触材料上的特定物质,如接触食品的氯乙烯指令78/142/EEC,接触食品的环氧衍生物法规(EC)No. 1895/2005等。目前,欧盟现行的特定物质法规共两项,包括食品接触材料中环氧衍生物的使用限制法规以及橡胶奶嘴和安慰奶嘴中释放出的N-亚硝胺和N-亚硝基胺物质法规。两项法规分别规定了环氧衍生物在食品接触材料中的特定迁移量,以及橡胶奶嘴和安慰奶嘴中迁移出的N-亚硝胺和N-亚硝基胺物质限量和检测原则。
2. 食品标签指令
欧盟理事会1979年发布79/112/EEC《关于最终出售给消费者的食品的食品标签、说明和广告宣传的成员国相似法案》。
指令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标签必须使购买者对食品的特征、性质、成分、数量、耐久性、来源或出处、制造方法或生产不发生误解,不得把食品不具有的性质说成具有,或将所有类似食品都具有的特性说成是这种食品所特有。
标签指令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标明下列项目:销售产品的名称、组成成分、预包装食品的净重、有效日期、特殊储存条件或者使用条件;制造者、包装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如不提供信息会使消费者对食品来源发生误解时,需要注明产地;如不说明就不能正确使用食品时,需要说明用途。
预包装食品标注含量时,混合组分中不超过25%的组分,不强制性进行标注(食品添加剂除外);配料含量很少但对食品影响较大的配料需标注;产品净含量少于5 g或5mL的不要求强制性标注净含量(香料和药草除外)。计量单位的使用参考指令71/354/EEC附件测量英制单位的使用和76/770/EEC。
日期标记的原则是以最短保存期为基础,而该保质期必须是在适当贮存条件下食品的保质期。指令中规定标明保质期的方式,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最好在……(最佳食用日期)以前食用”;对以细菌学观点来看高度易腐的食品,可采用“在……日期之前食用”;英国选择的同义词为:“在(日期)之前出售,最好在购买后(天数)内食用”。
新鲜水果和蔬菜、果酒、酒精含量超过10%的饮料和食盐等食品不要求标注日期。成员国对一些可保持良好状态18月以上的食品也可规定豁免。但对需在特定储存条件下才能使食品在规定保质期内保持食品质量的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特殊储存条件。
为保证正确地使用食品,指令规定应提供使用食品的方法。英国标签规章规定:如需在食品中添加其他食物时,必须在标签上清楚标明。欧盟标签指令也采取同样原则。例如,如果要求在预包装的混合糕点中添加一个鸡蛋或其他成分,就要在标签上靠近产品名称的地方清楚标明。同时规定了食品中过敏源的强制标注要求。
标签质量并不要求标记信息的格式,也不指定在标签上必须标明的特殊事项所用的文字尺寸,只要求标记必须易懂,标在明显的地方,清晰易读,不易涂改,且不被其他文字或图案掩盖或中断;产品名称、数量和日期必须在同一视野中出现。
《关于特殊营养用途食品的成员国相似法案》(89/398/EEC)提供了标明营养素的最简单方法,尤其对于营养平衡食品,例如能减轻体重的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以及为满足特殊要求的其他食品,如适合糖尿病患者的食品等。指令要求特殊营养用途食品应符合其所声称的营养用途,并应在市场出售时说明其适用性。特殊营养用途必须符合健康幼儿或儿童,消化系统或新陈代谢失调人或处在特殊的生理条件下的人们和那些可以食品中的某些物质的控制消化而从中受益的人们的特殊营养要求。在贴签、说明和做广告时,应加附注以介绍膳食规定和针对人群,禁止单独使用“营养的”或“饮食的”或与其他词组在一起来指明这类食品,禁止把预防、治疗或治疗用剂的性质说成是该类产品的成果或暗指这类性质。
已批准的特殊营养食品以附录的形式进行公布,而尚未列入附录中的具有特殊营养用途的食品应采用以下条款:当产品第一次向市场投放时,厂家(或产品是在第三国生产的)进口商应采用向成员国主管当局寄送一份产品使用的标签样品的方式,来通知该成员国主管当局产品的销售地点。如果是同样的产品,随后又投放到另一成员国市场进行销售,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应向该成员国主管当局提供同样的信息,同时还要指明第一次通知书的接收国。
3. 环境指令
环境方面的指令如空气污染、水质、有毒废料和废料处理等指令,对包装有间接影响。
关于“过分包装”可用英国包装委员会参照日本提出的良好零售包装规范指定的消费品包装规范来衡量,任何有关各方认为一个具体包装违反了消费品包装规范中的有关准则,可认为是“过分包装”向英国包装委员会投诉。
(二)美国有关食品包装法规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一起,构成了一套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管。美国联邦法规中,第21章(CFR)从第170节至186节,严格规定了食品的包装。通常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规定,并通过以下方法的测试。包装使用的材料必须在法规中有明确的确认,包装商还必须遵照法规要求的方法条件处理这些材料。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材料而言。包装材料需要经过检验,通过复杂的迁移测试并被认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迁移测试是用于评测从包装材料中流失出来的食品残留物的含量水平。通常,这个方法是新型包装材料的必选测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还允许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触证明”,凭此判定接触食品的一种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关数据是安全可靠的。美国进口的食品包装或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都必须符合FDA的严格测试。而确保该包装材料满足FDA的规定则是食品包装商的分内职责。
食品接触物通报(FCN)
食品接触物通报由OFAS下属的食品接触物通报部(DFCN)负责具体工作。申请者将申请资料提交给DFCN后,首先由资料审查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查,该部门由消费者安全官员、化学家、毒理学家和环境学家组成,其中消费者安全官员专门负责解答申请者的疑问。DFCN将在接收资料的三周内召开审查会议,旨在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资料,会议将出具接受函或退回函,此为“一阶段审查”。“二阶段审查”为DFCN在120d之内评估所申请物质的安全性,如未对申请资料提出反对意见,则申请材料在FDA受理后120d自动生效,消费者安全官员将告知申请者具体的有效日期。
DFCN程序分为两种:单一新成分的DFCN程序以及FDA已批准成分的组方DFCN程序。新成分的DFCN申请资料需包括管理、化学、毒理和环境四方面资料,资料具体要求可在FDA网站查询,其中需要提交的化学信息包括物质特性、生产工艺流程、质量规格、预期技术用途、稳定性、迁移量和暴露评估资料等。组方DFCN程序不需要申请者再提交配方中各组分的安全文件。
通过DFCN审核的物质以肯定列表的形式列在FDA网站“有效的食品接触物质上市前通报列表”中。该列表主要列出了物质名称、通报者、生产商、预期用途、在预期使用条件下的限制条件、质量规格、有效期以及该物质的环境影响声明。
2009年实施的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规定,境外向美国出口食品的企业,包括宠物食品生产、包装、仓储企业都必须每年向FDA登记。另外,美国的强制性原产国标签最终规定,要求从2009年3月16日起对切肉、碎牛肉、鸡和羊肉、猪肉、野生及人工养殖鱼及贝类、易腐农产品(新鲜及速冻果蔬)、人参、花生等预包装食品实施强制性原产国名称标注,规定对零售商及供应商提出产品记录保存要求,违反规定的供应商和零售商将被处以高达1000美元的罚款。
(三)其他国际性组织有关食品包装的法规标准
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ISO涉及食品包装的技术委员会共有11个,TC6 纸/纸板和纸浆(paper,board and pulps)、TC34食品(food)、TC51单件货物搬运用托盘(pallet for unit load method of material handling)、TC52 薄壁金属容器(light gauge metal container)、TC61 塑料(plastic)、TC63 玻璃容器(gass containers)、TC79 轻金属及其合金(light metal and their alloy)、TC104 货运集装箱(freight con-tainer)、TC166 接触食品的陶瓷器皿、玻璃器皿和玻璃陶瓷器皿(ceramic ware,glassware and glass ceramic ware in contact with food—standby)、TC122 包装(packaging)、TC204 智能运输系统(intelligent transport system)等,都制定有食品包装相关标准,如ISO/TS 22002—4:2013《食品安全的前提方案 第4部分:食品包装生产》(Prerequisite Programmes on Food Safety—Part 4:Food Packaging Manufacturing)、ISO 21469:2006《机械安全 与附属产品接触的润滑剂 卫生要求》(Safety Of Machinery-Lubricants With Incidental Product Contact-Hygiene Requirements)、ISO 16532—2:2007《纸和纸板 抗油性的测定 第2部分:表面抵抗性试验》(Paper and Board—Determination of Grease Resistance—Part 2:Surface Repellency Test)、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适用于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in the Food Chain)等。
2. 食品法典委员会(FAO/WHO,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是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有框架下的政府间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是以统一方式颁行的国际采用的食品标准汇编。
CAC关于食品标签的法规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Amen-ded. 2010)、《食品添加剂自身销售标识通用标准》(Codex Stan 107—1981)、《标签说明的通用导则》(CAC/GL 1—1979,Rev. 1991)、《营养标识导则》(CAC/GL 2—1985,Rev. 2015)、《特殊膳食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及说明的通用标准》(Codex Stan 146—1985)、《特殊药疗作用食品的标签及说明》(Codex Stan 180—1991)、《瓶装、包装饮用水(除天然矿泉水)的通用标准》(Co-dex Stan 180—1991)、《食品和包装材料中氯乙烯单体和丙烯腈残留的推荐值》(CAC/GL 6—1991)、《营养和健康宣称使用导则》(CAC/GL 23—1997,Amended 2011)等,以及《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销售导则(除牲畜产品外)》(CAC/GL 032—1999,Amendments 2012)、《散装和半包装食品运输卫生操作规范》(CAC/RCP 47—2001)、《灌装水果包装材质的准则》(CAC/GL 51—2003)、《现代生物技术衍生食品的标签制度法典文本汇编》(CAC/GL 76—2011)等。
思考题
1. 食品包装的评价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2. 阐述几种常用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
3. 我国对食品包装监督管理的依据是什么?目前实行的监督体系和制度是什么?
4. 试述我国与食品包装有关的法律与法规有哪些?
5. 简述欧盟和美国有关食品包装的主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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