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公害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20世纪中叶,随着食品生产传统方式的逐步退出和工业化比重的增加,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增加,许多国家引入“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管理理念,把农产品认证作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同时能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的有效政策措施。2001年,在中央提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背景下,农业部提出了无公害农产品的概念,并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各地自行制定标准开展了当地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菜篮子”产品为突破口,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农产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在此基础上,2003年实现了“统一标准、统一标志、统一程序、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由此我国的无公害食品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目前我国无公害食品的监督与管理,主要依据农业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29日共同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231号公告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第70号令《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08]20号通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规范》、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64号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03]19号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环境检测管理办法》和无公害相关农产品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1.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截至2015年,农业部已颁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技术规范13项,分别为:NY/T 2798.1—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NY/T 2798.2—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2部分:大田作物产品》,适用于粮食、油料、糖料等大田作物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和认证,规定了对无公害大田作物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地环境、种子种苗、肥料使用、病虫草鼠害防治、耕作管理、采后处理、包装标识与产品储运等环节关键点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NY/T 2798.3—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3部分:蔬菜》,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蔬菜的生产、管理和认证,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蔬菜生产质量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栽培管理、包装标识与产品贮运等环节关键点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NY/T 2798.4—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4部分:水果》,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水果的生产、管理和认证,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水果种植质量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园地选择、品种选择、肥料使用、病虫草害防治、栽培管理等环节关键点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NY/T 2798.5—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5部分:食用菌》,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的生产、管理和认证,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生产质量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栽培管理、采后处理等环节关键点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及要求;NY/T 2798.6—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6部分:茶叶》,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茶叶的生产、管理和认证,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茶叶生产质量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茶园环境、茶树种苗、肥料使用、病虫草害防治、耕作与修剪、鲜叶管理、茶叶加工、包装标识与产品贮运等环节关键点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措施;NY/T 2798.7—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7部分:家畜》,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猪、肉牛、肉羊、肉兔的生产、管理和认证,以产肉为主的其他家畜品种也可参照执行,规定了无公害家畜饲养的场址和设施、家畜引进、饮用水、饲料、兽药、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和记录等质量安全控制的技术要求;NY/T 2798.8—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8部分:肉禽》,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肉禽的生产、管理和认证,规定了无公害肉禽饲养的场址环境选择、投入品使用、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无害化处理和记录等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及要求;NY/T 2798.9—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9部分:生鲜乳》,适用于无公害生鲜乳的生产、管理和认证,规定了无公害生鲜乳生产过程中产地环境、奶牛引进、饮用水、饲料、兽药、饲养管理、疫病防控、挤奶操作、贮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记录等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及要求;NY/T 2798.10—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0部分:蜂产品》,适用于无公害蜂产品生产、管理和认证,规定了无公害蜂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包括生产蜂场设置、养蜂机具、蜂群饲养管理、用药管理、卫生管理、蜂产品采收和贮运等;NY/T 2798.11—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1部分:鲜禽蛋》,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鲜禽蛋的生产、管理和认证,规定了无公害鲜禽蛋生产的场址和设施、禽只引进、饮用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饲养管理、疫病防控、无害化处理、包装和贮运以及记录等技术要求;NY/T 2798.12—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2部分:畜禽屠宰》,适用于猪、牛、羊、鸡、鸭等大宗畜禽无公害屠宰过程的生产、管理与认证,规定了无公害畜禽屠宰生产质量安全控制的厂区布局及环境、车间及设施设备、畜禽来源、宰前检验检疫、屠宰加工过程控制、宰后检验检疫、产品检验、无害化处理、包装与贮运、可追溯管理和生产记录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要求;NY/T 2798.13—2015《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3部分:养殖水产品》,适用于无公害养殖水产品的生产、管理和认证,规定了无公害养殖水产品生产过程,包括产地环境、养殖投入品管理、收获、销售和储运管理等环节的关键点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及要求。
此外,各地还制定了更多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管理和规范,如DB2103/T 008—2006《无公害农产品 超级稻生产技术规程》、DB63/T 1049—2011《无公害农产品 富硒马铃薯》、DB22/T 2143—2014《无公害农产品 鲜食甘薯生产技术规程》、DB21/T 2063—2013《无公害农产品 滑菇栽培技术规程》、DB46/T 40—2012《无公害农产品 青、黄皮尖椒生产技术规程》等。
2.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
产地环境中的污染物会通过空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产品的质量。因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对产地的空气、灌溉养殖用水和土壤等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国家标准GB/T 18407.1—2001~GB/T 18407.5—2001于2015年3月1日废止。现行标准NY/T 5295—2015《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环境评价准则》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评价原则、评价程序及评价方法。评价程序中现状调查内容包括自然环境特征(自然地理、气候与气象、水文状况、土壤状况、植被及自然灾害等),社会经济环境概况(行政区划、主要道路、工业布局和农田水利,农、林、牧、渔业发展情况等)、污染源情况[工矿污染源分部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农业副产品(畜禽粪便)处置与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村生活废弃物排放情况,污染源对农业环境的影响和危害情况]和环境质量概况(水环境、土壤环境、环境空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评价方法中的评价指标则依据其产品种类分别参照NY/T 395—2012《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2000《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7—2000《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2000《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7—2000《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88—1999《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 5361—2016《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 5362—2010《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 5027—2008《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8—2008《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等。
3. 无公害食品质量标准
无公害食品生产过程是无公害食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是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两个部分。现行标准通常以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标准为主,如DB12/152—2003《无公害农产品 天鹰椒》、DB513227/T 07—2011《无公害农产品小金酿酒葡萄》、DB45/T 654—2010《无公害食品 甜玉米》、DB13/T 1467—2011《无公害食品 无核克伦生葡萄》等。
(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与规范
1.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加施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本办法所指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国家鼓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
(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如图9-1所示。
图9-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基本图案
(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分为五种,其规格、尺寸(直径)如表9-3所示。
表9-3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规格
(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标准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发放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账;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保存时间为5年。
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逾期使用,不得买卖和转让。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工作应当由经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的印制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印制单位,不得向具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维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权威性和品牌公信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规范》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标志使用、认证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该规范规定:无公害农产品质量与标志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为主导、行业自律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的监管运行机制;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当采取环境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工作;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获证单位,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并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记录;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系统实行逐级督导制度,指导和督促各级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举报投诉受理工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投诉登录处理程序》执行。
4.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规范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09年制定《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管理规范》并开始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产地环境污染因子、农业投入品、外源性添加物、动植物病虫害和生物毒素等。
该规范规定:无公害农产品各级工作机构和定点检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无公害农产品申请人和证书持有人是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履行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和报告质量安全风险的义务。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包括: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报送的信息、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月报检测信息、市场执法监督抽检信息、评审专家反映的信息、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生产单位反馈的信息、国内外团体和消费者反馈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以及新闻媒体播报的信息等。
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管理措施,包括:向无公害农产品各级工作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检查员在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中,对该类产品有针对性地加大审查和检查力度,并增加对该类产品证后跟踪检查频率。向无公害农产品各定点检测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对相关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测和检测。向同类产品获证单位发布风险预警通报,督促获证单位加强自控自检措施,有针对性地预防和降低质量安全风险。通过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向农业部和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预警情况,把反映的风险因子作为重点监控项目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对风险已经明确或者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产品,部中心立即启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该规范在风险防范管理上规定:各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组织地县两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培训工作,要把生产单位的内检员设立和培训作为无公害农产品首次申报和到期复查换证的前置条件。各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的发展目标要求,加强证后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信息沟通,增强获证单位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保持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稳定性。各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委托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管理,要依据产地环境相关标准和当地环境质量状况,科学确定检测参数,要对产地环境和投入品使用实施动态管理,严把产地和生产过程质量关。各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现场检查工作,首次申报产品要100%实施现场检查。同时要强化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责任,加强对检查员管理,完善落实检查员注册制度、年度确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结合认证现场检查、证后监管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反映出的农兽药使用情况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情况,科学设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参数。加强对产品检测工作管理,规范抽样、检测行为,落实检测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检测工作质量评价制度。
二、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产品安全、优质,并使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
(一)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框架
绿色食品标准体系中现行有效标准126项,包括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包装贮藏运输标准四部分,贯穿绿色食品生产全过程。
绿色食品标准:应用科学技术原理,结合绿色食品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所制定的,在绿色食品生产中必须遵守,在绿色食品质量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性文件。
绿色食品标准的作用:引导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模式;奠定了绿色食品认证工作的技术基础;规范了绿色食品生产管理行为;提高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水平;维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树立了我国出口农产品(食品)的良好声誉。
绿色食品标准的属性:绿色食品标准是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
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
根据农业生态的特点和绿色食品生产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充分依据现有国家环保标准,对控制项目进行优选。分别对空气、农田灌溉水、养殖用水和土壤质量等基本环境条件做出了严格规定。现行标准为《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2013)。
制定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的目的,一是强调绿色食品必须产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地域,以保证绿色食品最终产品的无污染、安全性;二是促进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产地的空气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畜禽养殖用水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各项指标以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提出了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和土壤质量综合评价方法。对于一个给定的污染物在全国范围内其标准是统一的,必要时可增设项目,适用于绿色食品(AA级和A级)生产的农田、菜地、果园、牧场、养殖场和加工厂。
2.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绿色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是绿色食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它包括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两部分。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是对生产绿色食品过程中物质投入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它包括生产绿色食品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和水产养殖药的使用准则,对允许、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生产资料及其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和休药期等做出了明确规定。(www.xing528.com)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是以上述准则为依据,按作物种类、畜牧种类和不同农业区域的生产特性分别制定的,用于指导绿色食品生产活动,规范绿色食品生产技术的技术规定,包括农产品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食品加工等技术操作规程。同时上述基本准则,制定具体种植、养殖和加工对象的生产技术规程。
此类标准主要有:NY/T 392—2013《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393—2013《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4—2013《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NY/T 471—2010《绿色食品 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 472—2013《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则》、NY/T 473—2001《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NY/T 755—2013《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DB34/T 2531—2015《绿色食品 猕猴桃生产技术规程》、DB41/T 1054—2015《绿色食品 番茄生产技术规程》、DB41/T 1052—2015《绿色食品 稻生产技术规程》等。
3.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根据国内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坚持安全与优质并重,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具体产品制定相应的品质和安全性项目和指标要求,是绿色食品产品认证检验和年度抽检的重要依据。
该标准是衡量绿色食品最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它虽然跟普通食品的国家标准一样,规定了食品的外观品质、营养品质和卫生品质等内容,但其卫生品质要求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主要表现在对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的检测项目种类多、指标严。而且,使用的主要原料必须是来自绿色食品产地的、按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出来的产品。绿色食品产品标准反映了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先进水平,突出了绿色食品产品无污染、安全的卫生品质。
现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主要是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如NY/T 2140—2015《绿色食品代用茶》、NY/T 1325—2015《绿色食品 芽苗类蔬菜》、NY/T 2799—2015《绿色食品 畜肉》、NY/T 1512—2014《绿色食品 生面食、米粉制品》、NY/T 1047—2014《绿色食品 水果、蔬菜罐头》、NY/T 1039—2014《绿色食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NY/T 891—2014《绿色食品大麦及大麦粉》、NY/T 892—2014《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NY/T 433—2014《绿色食品 植物蛋白饮料》、NY/T 657—2012《绿色食品 乳制品》、NY/T 749—2012《绿色食品食用菌》、NY/T 752—2012《绿色食品 蜂产品》、NY/T 842—2012 绿色食品 鱼》、NY/T 1040—2012《绿色食品食用盐》、NY/T 435—2012《绿色食品 水果、蔬菜脆片》、NY/T 1709—2011《绿色食品 藻类及其制品》、NY/T 1712—2009《绿色食品 干制水产品》、NY/T 420—2009《绿色食品 花生及制品》等。
4. 绿色食品包装贮藏运输标准
为确保绿色食品在生产后期包装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外界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标准,主要包括NY/T 658—2015《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和NY/T 1056—2006《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两项。
包装标准规定了进行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时应遵循的原则,包装材料选用的范围、种类,包装上的标识内容等。要求产品包装从原料、产品制造、使用、回收和废弃的整个过程都应有利于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包括包装材料的安全、牢固性,节省资源、能源,减少或避免废弃物产生,易回收循环利用,可降解等具体要求和内容。
贮藏运输标准对绿色食品贮运的条件、方法、时间做出规定,以保证绿色食品在贮运过程中不遭受污染、不改变品质,并有利于环保、节能。
5. 绿色食品包装标签、监测标准
绿色食品包装标签除要求符合国家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外,还要求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规定,该《手册》对绿色食品的标准图形、标准字形、图形和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广告用语以及在产品包装标签上的规范应用均作了具体规定。
绿色食品的抽样、监测应按照NY/T 896—2015《绿色食品 产品抽样准则》、NY/T 1055—2015《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NY/T 1054—2013《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价规范》等在国家定点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初次申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时应参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2015版)选择适用标准,该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时更新。申请认证产品如其所含能量或营养素予以特别标称,如“低能量”、“无糖”和“低胆固醇”等,则应在《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中注明需加检的项目及依据,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2013)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判定。
(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的战略措施之一,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族环保意识,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增强我国食品对外出口创汇能力等均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商标法》,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1. 绿色食品标志与产品要求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见图9-2),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需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2.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单位印制。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绿色食品编号实行“一品一号”原则,产品编号只能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上体现,不要求企业将产品编号印在该产品包装上,但要求企业信息码印在产品包装上并与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组合图形)同时使用。企业信息码的编码形式为GF××××××××××××。GF是绿色食品英文“GREEN FOOD”头一个字母的缩写组合,后面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一到六位为地区代码(按行政区划编制到县级),七到八位为企业获证年份,九到十二位为当年获证企业序号。
图9-2 绿色食品标志及产品包装编号示例
另外,从证书上的产品(证书)编号和企业信息码可看出该绿色食品是第一次获证,还是证书到期续展换证。如:
(1)证书上的信息为:企业信息码GF511621140990,证书编号LB-03-1411225544A,获证年份都是14年,表示为2014年第1次获证。
(2)证书上的信息为:企业信息码GF511621111040,证书编号LB-15-1408223677A,获证年份分别为11年和14年,表示该绿色食品为2011年首次获证,2014年续展换证。
3. 绿色食品标准的等级分类
1993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正式加入“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从此,中国的绿色食品大规模发展起来。但是考虑到中国农业生产状况的特点,在基本标准上,我国又把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类。A级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并积极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物理方法,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AA级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有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资料,而是通过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轮作、生物或物理方法等技术,培肥土壤、控制病虫草害、保护或提高产品品质。后者更加接近国际有机食品的标准。
4. 违规处罚
标志使用人凡存在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等情况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标志使用人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其他违反《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三、有机食品
有机农业是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有机食品是根据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准或生产、加工技术规范而生产、加工,在生产加工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化学防腐剂和添加剂,也不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产品符合国际或国家有机食品要求和标准,并通过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因此它是真正的源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的安全环保生态食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一)有机食品标准
1. 有机食品标准的内涵
有机食品标准是应用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原理,结合世界各国有机食品的生产实践而制定的技术性文件。有机食品标准是一种质量认证标准,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标准。一般的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外观、规格以及若干构成产品内在品质的指标所做的定性和定量描述,并规定品质的标准检测方法。通过产品抽样检测,了解和控制产品的质量。有机食品标注则是对一种特定生产体系的共性要求,它不针对某个食品品种或类别,凡是遵守这种生产规范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都可以冠以“有机食品”的称谓进行销售,并可以在包装上印刷特定的有机产品质量证明商标。
总体来讲,它要求在有机食品的原料生产(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及加工、贮藏、运输、包装、标识、销售)等过程中不违背有机生产原则,保持有机完整性,从而生产出合格的有机产品。有机食品是以有机农业生产体系为前提,有机农业是一种完全不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也不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的生产体系,其核心是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以维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有机食品标准制定的原则
制定有机食品标准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营养均衡、安全的食品;加强整个系统内的生物多样性;增加土壤生物活性,维持土壤长效肥力;在农业生产系统中依靠可更新资源,通过循环利用植物性和动物性废料,向土地归还养分,并因此尽量减少不可更新资源的使用;促进土壤、水及空气的健康使用,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可能对其造成的各种污染;采用谨慎的方法处理农产品,以便在各个环节保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和主要品质;生产可完全生物降解的有机产品,使各种形式的污染最小化;提高生产者和加工者的收入,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努力使整个生产、加工和销售链都能向公正、公平和生态合理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的有机食品标准
有机食品标准内容涵盖有机食品的原料生产(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加工、贮藏、运输、包装、标识、销售等过程。而它的核心是有机农业生产,包括有机作物生产、有机动物养殖。
我国现行的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主要有:GB/T 19630.1—2011《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GB/T 19630.2—2011《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GB/T 19630.3—2011《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GB/T19630.4—2011《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
此外,农业部和各省区也制定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如NY/T 1733—2009《有机食品水稻生产技术规程》、DB11/T 896—2012《有机食品 苹果生产技术规程》、DB3701/T 115—2010《有机食品 茶生产技术规程》、DB11/T 1085—2014《有机食品 梨生产技术规程》等。
1. 农作物有机生产标准
(1)有机产品标准中基本概念 有机产品标准中基本概念包括农业生产单元的认证范围和对象、有机田块的缓冲隔离带、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平行生产、作物转换期、土壤培肥管理和农场生态保护计划、内部质量控制。
(2)有机种植标准基本要求 作物及品种选择:应优先选择获得有机认证的种子和植物所选择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应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有抗性。
作物生产的多样性:作物生产的基础是土壤及周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肥力,以及在营养损失最小化的情况下,提供物种多样性。包括动科作物在内的多种作物轮作;在一年中要尽量通过种植不同类型的作物,使土壤得到适当的覆盖;土壤培肥中禁止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病虫杂草的管理严禁使用合成的农药、生长调节剂,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
2. 动物有机饲养的标准
动物有机饲养的标准中包括动物饲养方式、转换期、养殖动物来源、动物品种和育种、动物营养、动物健康、运输和屠宰。
3. 有机食品加工和贸易
要求优化有机食品的加工和处理工艺,以保持产品质量和完整性,并尽量减少害虫的发生。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处理应在时间或地点上与非有机产品的加工和处理分开。
4. 有机食品质量要求
根据食品行业(如粮油、肉与肉制品、蛋与蛋制品、水产品等)的不同特点,按照国家卫生法的要求及行业监测标准和有机食品加工的规定,拟订各自的质量检验项目。主要有:
(1)理化检验、感官检验 相对密度、水分、灰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还原糖、蔗糖、淀粉、食物纤维)、重金属(汞、砷、铅、镉、锡、氟)、色、香、味。
(2)卫生检验 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标准。农药残留量的测定,包括有机磷农药残留量、六六六、DDT等;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包括亚硝酸盐与硝酸盐、亚硫酸盐、山梨酸、苯甲酸、禁用防腐剂、人工合成色素等。
(3)微生物的检验 执行国家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标准,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沙门菌、病原性大肠杆菌、副溶血性弧菌、葡萄球菌等。
(三)有机食品的管理
目前我国对有机食品实行认证管理,主要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施行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变更程序》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投入品评估程序》、2014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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