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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食品标准与法规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食品标准与法规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为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二者的颁布实施既是全面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我国自2002年起首先在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后逐步扩展到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等28大类食品。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食品类别划分调整为32大类,基本实现了食品安全生产的全覆盖。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实践表明,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许可证制度,通过事前把关,将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者淘汰出局,督促企业完善设备设施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共计32大类,分别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每一大类分若干小类,共计88个小类。

依据风险程度不同,不同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不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2.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以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保证食品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与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依《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4.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原有按食品品种许可调整为按企业主体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将其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印刷在食品标签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各数字所代表的含义如图7-1所示。

图7-1 SC编号代码示意图

蒙牛乳业(察北)有限公司生产的液体乳[1. 灭菌乳:特仑苏纯牛奶,利乐包;2. 调制乳:零乳糖牛奶,利乐包;3. 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纯甄风味酸牛奶,利乐砖]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513070700011,105代表食品类别(1代表食品,05代表乳制品),0001代表第0001个企业获得此证。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5.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1)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情形包括: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2)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者需要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延续换证时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3)补办与注销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若出现食品生产者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况中任一情形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1. 申请材料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法定形式,且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2.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关键依据之一。自《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颁布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修订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审查通则和细则等许可的技术文件。其中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已于2016年5月5日发函向公众征求意见。《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征求意见稿)》也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在相关《通则》、《细则》公布前原有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等还继续有效。

《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规定了所有需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在审查过程中的一般要求,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食品检验。《细则》则具体规定了不同申证单元产品的发证范围、基本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必备生产资源、产品相关标准、原辅料有关要求、必备出厂检验设备以及检验项目和抽样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分别执行不同的通则和细则,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过程中,《通则》《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结合使用。

目前,为了方便现场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通则》、《细则》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即GB 1488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以下简称《审查记录表》)。《审查记录表》分为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个部分共37个项目,申请材料部分的审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质量目标、管理职责、人员要求、技术标准、工艺文件、采购要求、过程管理、质量控制、产品防护和检验管理等,生产场所现场核查则包括对厂区、车间、库房、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审查内容、审查说明、判定标准、审核方法和审查记录。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每一个审核项目应单独给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和判定标准,填写审查结论。现场审核出现“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超过8项,则判定为不符合规定条件,“基本符合项”不超过8项则判定为基本符合需整改,全部为“符合项”则判定为符合规定条件。对于判定为基本符合需整改情况的,企业应按照审核组要求认真整改,审核组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查验并判定。

2016年5月5日发布的《通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评分判定及上报核查结果等内容。《通则(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的《通则》相比变化较大,首先《通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为主要审查内容;现场核查主要审查生产条件的符合性。其次,《通则(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审查评分制。其中,书面审查不评分,现场核查按相应条款进行打分评定。并按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的条款得分进行判定,当条款得分无“0分项”且总得分率≥85%时,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再次,按《通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按其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由于《通则(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因此本章中来源于《通则(征求意见稿)》中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相关规定和内容应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最终颁布的为准。

3. 产品检验及发证

企业应将试制食品提交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情况和产品检验结果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于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开办食品交易市场、举办食品展销会、从事食品仓储及运输等非直接进行食品销售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并对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将以往的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行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合二为一,减少了许可数量,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提高效率、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

(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

为了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的许可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分类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www.xing528.com)

1. 经营主体业态分类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2. 食品经营项目分类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销售和制售两类。销售类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制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对于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 申请人资格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达到的条件

(1)经营场所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和制度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工艺要求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资料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受理机关依据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是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制定颁布的,主要规定了许可审查的基本要求以及食品销售(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特殊食品)、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要求。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对于不同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食品规定得更加详细和具体。以《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为例,主要包括食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包括一般要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和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和颁发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五)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1. 变更、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变更或延续办理中,申请人申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办理变更和延续手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延续换证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2. 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3. 注销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出现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情况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监督。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四、法律责任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金。

未按规定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情况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或处罚金。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思考题

1. 简述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2. 什么情况下需要对食品进行召回,简述食品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

3. 简述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为了做好食品召回工作,你有什么建议?

4. 为什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简述我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5. 我国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有哪些?经营项目分为哪几类?简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达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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