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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中的其他要素-食品标准与法规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起草的名称要尽可能简练,并应表明标准的主题,使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主题能够容易区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有中文名称同时还要给出对应的英文名称。标准的英文名称应尽量从相应的国际标准名称中选取;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宜采用原国际标准的英文名称。超出了标准的范围,其规定就不适用。

食品标准中的其他要素-食品标准与法规

一、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规范性一般要素包括标准名称、范围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标准的名称

标准的名称是构成标准要素的重要成分之一。它是标准的必备要素,也就是说,任何标准都必须有名称。标准的名称是对标准的主题最集中、最简明的概括。标准名称可直接反映标准化对象的范围和特征,也直接关系到标准化信息的传播效果。标准名称还是读者使用、收集和检索标准的主要判断依据。

起草标准名称时,应仔细斟酌所用名称的措辞。所起草的名称要尽可能简练,并应表明标准的主题,使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主题能够容易区分。

标准名称一般由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在名称中的顺序排列是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引导要素: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引导要素是一个可选要素。如果标准名称中没有引导要素,主体要素所表示的对象就不明确时,则应有引导要素,以明确标准化对象所属的专业领域。否则可以没有引导要素。

主体要素: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规定的主要对象。它是一个必备要素。在任何情况下,主体要素都不能省略。

补充要素:表示该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补充要素是一个可选要素。当标准分部分出版时,应用补充要素来区分和识别各个部分。这种情况下,每个部分的主体要素应保持相同。如果名称中有引导要素,则引导要素也应相同。

标准名称的具体结构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段式:只有主体要素。

二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

或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三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补充要素。

标准的名称应包括标准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有中文名称同时还要给出对应的英文名称。标准的英文名称应尽量从相应的国际标准名称中选取;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宜采用原国际标准的英文名称。

(二)范围

范围也是一个必备要素。每一个标准都必须有范围,并应位于每项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也就是标准的“第1章”。

范围界定了标准的适用界限和标准所规定的内容。超出了标准的范围,其规定就不适用。

范围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交代“本标准规定了什么”,表明标准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另一部分说明“本标准对什么做了规定”,指明标准的对象。

范围应起到内容提要的作用。因此,范围的编写应做到以下三点:

(1)完整 提供的信息要全面,不能缺项。

(2)规范 用语要准确规范。

(3)简洁 在完整和规范的前提下,范围的编写应力求简洁,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内容提要”的作用。

范围要用陈述的形式来表达。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标准规定了……”

和“本标准适应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在标准中是可选要素。如果标准中有规范性应用的文件,则应单独设一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1. 引用的概念

在起草标准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需要在标准中规定的内容在其他现行标准或文件中已经有所规定,如果现行标准或文件中内容适用,应直接引用这些内容,而不要再重新起草相关内容,也不要去重复抄录需要引用的具体内容。如果重复抄录其他文件已规定的内容,一方面会增加标准的篇幅,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抄写的错误造成标准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

引用文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规范性引用,一种是资料性引用。

规范性引用是指标准引用了某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文件或条款即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引用的文件或文件条款与本标准的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的效力。也就是说要想符合标准,既要遵守标准中的规范性内容,又要遵守标准中引用的其他文件或文件条款的内容。

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一一列出,且需在标准条款中提及。在标准条款中提及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其用语应表述为“……应符合……的要求。”“……应按照……的规定执行。”而不能用“……参见……的规定。”

除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外,标准中还可能提及一些文件,但这些文件的内容并不构成标准的内容,而只是提供一些供参考的信息或资料。这些文件的引用即称为“资料性引用”。资料性引用文件不应放在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内,而应放在标准的附录后面,并列入到参考文献中。

引用文件实际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标准,另一类是标准之外的文件。在引用文件时,原则上被引用的文件应该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国际标准。在特定情况下,由ISO、IEC发布的国际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可公开获得的规范、技术报告、指南等也可以作为规范性文件加以引用。除上述之外,正式发布或出版,且经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审查会议确认的其他文件也可以引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用形式

规范性引用文件有两种引用形式,即注日期的引用和不注日期的引用。

(1)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意味着只使用所注日期的版本,以后出版的新版本和修改单中修改后的内容均不适用。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所列的一览表中应给出文件的年号及完整的文件名称。

(2)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意味着所引用的文件无论何时修订,其最新版本仍然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在标准中,引用完整的文件或可以接受被引用文件将来所有的改变时,可采用不注日期引用。

对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所列的一览表中不应给出文件的年号。

3. 引导语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所有引用的文件之前,要有一段引导语。其引导语是: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这段引导语适用于所有文件,包括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分部分出版的标准的某个部分。上述引导语包含了几层含义:

——只有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文件(也就是规范性引用文件)才列入以下文件清单中。必不可少是指如果缺少了这些文件,就不能顺利、无障碍地使用本文件。

——对于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只有指定的版本,也就是注了日期的那个版本,才适用于本文件。

——对于不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的排序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的引导语之后,要列出标准中的所有规范性应用文件,这些文件构成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清单或一览表。

在一览表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应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或有关文件。国家标准、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的顺序号由小到大依次排列。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的顺序号由小到大排列。

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通用名称,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如果是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在这些部分是同一年发布的情况下,可列出标准顺序号、起始部分的编号、年号以及标准的通用名称,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如果是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而这些部分不是在同一年发布,则需要分别列出这些文件。

5. 起草“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应注意的问题

(1)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在标准条款中被引用,并且被规范性引用。应注意不要将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过的标准、文件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之中,也不要把资料性引用文件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中。

(2)用摘抄的形式将引用的内容已抄录到标准中,则不应将被抄录的标准再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

(3)不要引用正在起草的标准草案。在一系列标准或标准的不同部分同时由一个工作组起草的情况下,可考虑相互引用标准草案。但要保证这些标准草案能同时报批,等到这些标准正式批准发布时,所引用的标准应都有标准编号,即成为正式的标准。

(4)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引用企业标准。

(5)引用的文件应是最新版本的,不能引用已被代替或废止的文件。

(6)在标准中不应引用下列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过程类文件;含有限制竞争的专用设计方案或属于某企业所有的文件。

(7)当引用的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时,应在引用我国标准名称后面标出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二、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资料性概述要素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

(一)封面

封面是标准的必备要素,每项标准都必须有封面,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标准封面提供了识别标准的重要信息。其主要内容有:

标准的类型,标准的标志,标准的编号,代替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标准的中文名称,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标准的发布及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部门或单位。

1. 标准的类型

《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在封面上部居中位置为标准类型的说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方名称)地方标准”,“××××(企业名称)企业标准”等。

2. 标准的编号

在标准封面中标准类型的右下方是标准的编号。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各类标准的编号形式分别为:

我国标准代号是由部门名称汉语拼音缩写字母表示的。国家标准代号为GB,食品工业归属于轻工行业,行业标准代号为Q,地方标准代号为DB。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时,只是代号加顺序号;若为推荐性标准,则代号加“/T”,后跟顺序号。企业标准用Q/×××(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字母)表示。

3. 标准的标志

标准的标志在标准封面右上角,用标准代号制成的图标表示。

4. 代替标准的编号

如果制定(或修订)的标准代替了同类别的某项或某几项标准(如国家标准代替国家标准),则应在标准编号之下另起一行标明被代替的标准编号,标示为“代替×××”。但高层次标准代替低层次标准时,不在封面上标示。必要时可在前言中介绍。

5. 国际标准分类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编制的。为了满足标准信息交换的要求,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封面的左上角应标注ICS号,具体的分类编号可在《国际标准分类法》中查找。

6.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是根据标准的类别、内容所选定的一个编号,对于查找同一类别的标准比较方便。所有标准封面的左上角或在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下面都应标注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文献分类号的选择应符合《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

7. 备案号

备案号是根据《标准化法》关于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批准、发布后需要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由备案部门备案后确定一个编号。地方标准要求将备案号标注在封面左上角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的下面。企业标准备案号由备案部门直接标注在标准封面上。地方标准的备案号由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8. 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在封面居中位置,它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企业标准可以免除对应的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用一号黑体字,英文名称用四号黑体字。英文名称应尽量从国际标准的名称中选取,采用国际标准时,宜采用原标准的英文名称。

9. 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志

当制定的标准是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在标准封面上英文名称下面给出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志。在国家标准《GB/T 20000.2—2009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中规定了一致性程度的表示方法,即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一致性程度代号。在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相同时,可省略国际标准名称。

一致性程度代号分别为:等同采用代号为IDT,修改采用为MOD,非等效采用为NEQ。非等效采用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10. 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以及标准的发布部门或单位

标准封面的下端要标注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由标准的审批部门在发布标准时确定,标准草案的报送部门或单位可以提出建议。一般情况下发布与实施日期应有间隔时间。

在标准最下面居中位置应标注标准的发布部门或单位。国家标准一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有时也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地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发布。

(二)目次

目次是可选的资料性概述要素。一个标准是否要设目次,可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来说,由于标准内容很多、结构复杂时,可设目次。

目次,位于封面之后,用“目次”作标题。

目次的功能是反映标准的层次结构、引导阅读和检索。(www.xing528.com)

具体所列的内容有:前言,引言,章的编号、标题,条的编号、标题,附录编号、附录的性质、标题,附录章的编号、标题,参考文献索引,图的编号、图题,表的编号、表题。

注意:术语和定义中的具体术语不在目次中出现。

(三)前言

前言是标准的资料性概述要素,同时又是一个必备要素。

前言应位于目次(如果有)之后,用“前言”作标题。

标准中的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而特定部分在一些标准中是可以省略的,但基本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少。

1. 特定部分的主要内容

(1)说明标准的结构(对系列标准很重要)如果所起草的标准分为多个部分发布,在编写标准的前言时,首先应明确标准结构信息。如编写的是标准的第1部分,则在前言中要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并列出其他已知部分的名称。如编写的是除标准的第1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则在这些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其他已知部分的名称,而不必说明标准的结构。

(2)说明采用国际标准的有关情况 如果所制定的标准有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文件,应在前言中说明与对应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包括:

①一致性程度的陈述;

②对应的国际文件编号、中文译名、国际标准语言文本的说明;

③采用国际标准方法的陈述;

④技术性差异和文本结构的改变及其解释,或者指明将这些内容安排在附录中(适用于修改采用的情况);

⑤增加的资料性内容的说明,或者指明将这些内容安排在附录中;

⑥编辑性修改的详细内容。

(3)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标准发布后,与其先前版本的关系存在着两种可能:代替先前版本或废除先前版本。

①代替先前版本:代替先前版本,并不意味着先前版本的作废。先前版本在下述情况下还可以继续使用:

——其他标准中已注日期引用的先前版本;

——合同或协议中已注日期引用的先前版本;

——新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使用先前版本;

但无论任何情况下,都鼓励使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②废除先前版本:废除前版标准即前版标准不允许再继续使用。无论注日期引用的或合同中指定的都不能再使用,要对标准和合同进行修改,以新标准代替旧标准。

无论是代替还是废除前版标准,都有几种情况:一是代替或废除一项前版标准,二是代替或废除多项前版标准,三是代替或废除全部前版标准还是代替或废除部分前版标准,都要在前言中写清楚。

在编写代替或废除标准信息时,应列出被代替或废除的文件的编号和名称。

(4)说明与标准前一版的重大技术变化 在说明代替或废除前版标准后,要指出该标准与前版标准的主要技术差异,应列出有关的章和条。

(5)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如果标准是系列标准中的一个标准,则需要在这里说明系列标准中其他标准的情况。

(6)说明标准附录的性质(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标准前言中应对标准所有附录的性质进行说明,指出哪些附录是规范性附录,哪些附录是资料性附录。一般表述为:

本标准的附录×是规范性附录或本标准的附录×是资料性附录

2. 基本部分的内容

在标准的基本部分应视具体情况,依次给出标准的提出、批准、归口、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等信息。

(1)标准的提出 标准的提出就是指提案建议制定该项标准的单位或部门。一般表述为:本标准由××××提出。

(2)标准的批准 一般表述为:本标准由××××批准。

(3)标准的归口 如果标准所涉及的领域有相应的全国专业化技术委员会则应由委员会归口;如果没有相应的委员会,才可由其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归口。一般表述为:本标准由××××归口;

(4)标准的起草单位 标准的起草单位即标准的具体编制单位。标准的起草单位一般应多于一个。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一般表述为:本标准起草单位:××××、××××、××××。或本标准由××××、××××、××××起草。

(5)标准主要起草人 一般表述为:本标准由×××、×××、×××起草。

(6)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是前言中一条非常重要的信息,这条信息主要是让标准使用者能了解标准的发展变化,同时也为今后不是原起草人修订标准提供了方便。一般表述为:本标准于××××年首次发布,××××年第一次修订,××××年第二次修订……

3. 前言编写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阐述标准的重要意义;

(2)不能介绍标准的立项情况或编制过程等;

(3)在前言中不应给出要求。

(4)前言中不能有图和表。

(四)引言

引言是可选的资料性概述要素。

引言与前言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引言主要给出以下两方面的信息:

(1)促使编制该标准的原因;

(2)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引言位于前言之后,用“引言”作标题。

引言不编号,一般也不分条。当需要把引言的内容分成条时,条的编号为0.1、0.2等。如果引言中有图、表、公式或脚注,则应从引言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

采用国际标准时,国际标准的引言应和正文一样对待,即将国际标准的引言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引言。

三、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写

(一)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是标准的可选要素,要根据标准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是否设置这类附录。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对理解、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仅限于提供一些参考资料。

在编写标准的某一条款时,如果有必要对该条款作一些解释或说明,一般采用“注”的方式表达。但当要解释或说明的内容较多、篇幅较大时,使用“注”的形式表达就不太合适,而采用资料性附录的形式表达,则更恰当。

资料性附录通常提供以下信息:

(1)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和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

(2)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性资料;

(3)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示例等。

(二)参考文献

参考资料为标准的可选要素。如果要将标准中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列出,则要设“参考文献”。如果设参考文献,则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

参考文献应提供识别和查询出处的充分信息。

参考文献引用原文时应直接使用原文,无须翻译。

标准中参考文献可包括:

(1)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2)资料性引用的文件,包括:

①标准条文中提及的文件;

②标准条文中的注、图注、表注中提及的文件;

③标准资料性附录中提及的文件;

④标准中的示例所使用或提及的文件;

⑤在“术语和定义”一章中,标示术语所出自的标准;

⑥摘抄形式引用时,被抄录的文件。

(三)索引

索引可以提供一个不同于目次的检索标准内容的方法,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方便标准的使用。

索引为标准的可选要素。如果有索引,则应作为标准最后一个要素。

在编写标准索引时,要注意索引不能和正文章条次序或编号次序一致。中文索引应以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英文索引应以拉丁字母顺序排列。

(四)注和示例

标准条文中的“注”应只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即不应包含陈述、指示、推荐和要求的条款。

1. 条文的注

条文的注一般是对标准中某一章、某一条或某一段做注释。注最好置于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面。

章、条或段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章或条中有几个“注”时,应标明“注1:”、“注2:”“注3:”、“注4:”等。

2. 条文的脚注

条文的脚注是对条文中某个词、符号的注释,用来提供附加信息。应尽量少用脚注。

脚注位于相关页面的下边,并由一条位于页面左侧四分之一版面宽度的细线将其与条文分开。

在标准中,应使用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对脚注编号。全文中的脚注应连续编号,即1)、2)、3)等。在需要注释的词和句子之后应以相同的上标数字1)2)3)等标明脚注。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避免和上标数字混淆,可用一个或多个星号等代替数字和半圆括号。

3. 示例

标准条文中的示例应只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求和对于使用标准不可缺少的信息。

示例应位于所涉及章、条或段的下面。

章或条中只有一个示例时,应在示例的第一行文字前面标明“示例:”。同一章或条中有几个示例时,应明示“示例1:”、“示例2:”、“示例3:”等。

思考题

1. 制定标准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2. 制定或修订一项标准时要完成哪些程序?

3. 制定一项食品产品质量标准时,其中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简述其主要内容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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