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标准的要素
食品标准和其他标准一样,尽管标准化的对象不同,范围各异,内容或多或少,但构成标准的要素相似。依据不同原则可将标准中的要素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一)按要素的性质划分
依据要素的性质,可将标准中的要素划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是“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也就是说,当声明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某项标准时,并不需要符合标准中所有的内容,而只要符合标准中所有规范性要素的条款,就可认定是符合该项标准的产品。要遵守某一标准,就要遵守该标准中的所有规范性要素中所规定的内容。
资料性要素是“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也就是说,当声明某一产品符合某项标准时,无须遵守的要素。这些要素在标准中存在的目的并不是要让标准的使用者遵照执行,而只是提供一些附加信息或资料。
(二)按要素在标准中所处的位置划分
依据要素在标准中所处的位置还可把要素划分为“规范性一般要素”“规范性技术要素”“资料性概述要素”和“资料性补充要素”。
规范性一般要素是位于标准正文中的前几个要素,即标准的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要素。
规范性技术要素是标准的核心部分,也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即术语、定义、符号、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要素。
资料性概述要素是“标识标准、介绍标准的内容、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的要素”,即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引言等要素。
资料性补充要素是“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即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要素,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见图6-1。
图6-1 资料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
(三)依据要素在标准中的必备状态或可选状态划分
依据要素在标准中是否必须具备这样一个状态,可将标准中的所有要素划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
必备要素是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标准中的必备要素包括: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
可选要素是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要视标准的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在某些标准中应该有的要素,但在另外的标准中就可能不存在的要素。例如在某一标准中可能具有“术语和定义”这一章;而在另一标准中没有易让标准的使用者产生理解上差异的“术语和定义”,因此,该标准中就没有“术语和定义”这一章。再如“产品分类”,有的食品本身就有几个种类,这样的产品标准就应当设置“产品分类”;而有的食品本身就是一个种类,这样的产品标准就没有必要设置“产品分类”这一章。
二、标准的结构层次
标准的结构层次:即标准中的部分、章、条、段、列项和附录的排列顺序。
标准中的章、条、段三个层次是标准的必备层次,其余的层次都是可选层次。具体标准所具备的层次及其设置应视标准篇幅的多少、内容的繁简而定。
(一)部分
一项标准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作为整体发布的单独标准和分为若干部分发布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应编制成一项单独的标准,并作为一个整体发布实施。在我国国家标准中,单独的标准约占65%;地方标准中,单独的标准所占比例更大;而企业标准几乎都是单独标准。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在相同的标准顺序号下将一项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一般在下述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标准划分为部分:
(1)标准的篇幅过长;
(2)各部分的内容相互关联;
(3)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被单独引用;
(4)标准的某些部分拟用于认证。
部分是一项标准被分别批准发布的系列文件之一。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具有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它们共同构成一项标准。
部分的编号位于标准顺序号之后,用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编号。部分的编号与标准顺序号之间用下脚点隔开,如《GB 478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等。标准部分的编号和章条的编号一样,都是标准的内部编号,只不过将它放在了标准编号中。
分成部分的标准名称采用分段式表达。同一标准的各个部分名称的引导要素(如前例中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主体要素(如前例中的“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应是相同的,以便用名称表明这些部分是属于同一标准。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主要是从标准名称的补充要素(如前例中的“总则”或“菌落总数测定”或“大肠菌群计数”)不同来区分或者是在名称的补充要素前标明“第1部分”“第2部分”等。(www.xing528.com)
(二)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或部分中划分出的第一层次,因而构成了标准结构的基本框架。
在每一项标准中章的编号应从“范围”一章开始,也就是说第一章应该是“范围”,用阿拉伯数字“1”编号。下面的每一章以此类推,第二章如果是“规范性引用文件”,用“2”编号,这种编号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因为附录的编号另有规定。每一章都要有标题,标题在编号之后空一个汉字的位置,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
(三)条
条是对章的细分。
“章”以下所有有编号的层次均称为“条”。条的设置是多层次的,第一层次的条可分为第二层次的条,第二层次的条可分为第三层次的条,“条”一直可以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条最好给出一个标题,标题位于编号之后空一个汉字,并与其后的条文分行。第二层的条是否设置标题应根据编写内容的具体情况处理。在某一章或条中,同一层次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对于不同章中的条或不同条中的条,虽处于同一层次,是否设置标题可以不一致。
条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的形式,即层次用阿拉伯数字,两个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脚点。条的编号应在其所属章内及上一层次的条内进行。
条的设立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条文有被引用的可能时;
(2)同一层次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条时。
(四)段
“段”是对章或条的细分。段没有编号,这是段与条的最明显的区别,也就是说段是章或条中不编号的层次。除了章只有一条内容的情况下,段一般都在每一条的下面。
在标准中应尽量避免出现“悬置段”。但标准中的一些引导语可以处于悬置状态,只要它们不会被引用。如“术语和定义”一章,往往在具体给出术语和定义之前,要有一段引导语,这些引导语是不会被引用的,所以可以处于悬置状态。
(五)列项
列项是段的另外一种表示形式,没有编号,是编写标准时常常用到的一种方法,列项对于标准中某些内容的表述十分方便。列项可以用两种形式引出,一种是使用一个句子;一种是使用一个句子的前半部分,后半部分由列项中的内容来完成。
不论使用哪一种方式引出列项,都要在引出的句子(或句子的前半部分)的末尾加上冒号。
列项中的每一项前应加破折号或圆点。如果列项需要识别或者将被引用,则在每一项前加上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英文字母序号,如a)、b)、c)、d)等。
列项的条文中,一般只在最后一个列项的末尾使用句号,其他列项的末尾,使用分号。
(六)附录
附录是标准层次的表现形式之一。
在起草标准时,下述情况常常使用附录:
(1)为了合理安排标准的整体结构,突出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2)为了方便标准使用者对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的进一步理解;
(3)采用国际标准时,为了给出与国际标准的详细差异。
附录分为两类,一类为规范性附录,一类为资料性附录。
标准的附录是规范性附录还是资料性附录,从附录的前三行内容即可识别。
第一行是附录的编号,每一个附录都应有一个编号,编号由汉字“附录”和随后表明附录顺序的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字母由“A”开始,例如“附录A”。如果是多个附录,依顺序是“附录B”“附录C”等,两类附录(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可混合在一起编排,附录的前后顺序完全取决在标准中被提及的先后顺序。当只有一个附录时仍应标为“附录A”。
第二行表明附录的性质,应注明是“规范性附录”还是“资料性附录”。
第三行是附录的标题,每个附录均应当有标题,以表明附录规定或陈述的具体内容。附录的标题应与标准条文中所要表述或提及的内容相一致。例如,标准条文中提及“基础国家标准参见附录B”,则附录B的标题就应该是“基础国家标准”。
附录中的章、条、表、图、计算公式的编号,由附录的编号中的顺序号及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大写英文字母后加下脚点。阿拉伯数字应从“1”开始,章、条、表、图的顺序号依照前面介绍的章、条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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