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标准的分级
2016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在原来四级标准的基础上,在企业级标准之上增加了一个团体标准,这样,就出现了五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草案中指出只有国家标准才有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之分,而其余的四级标准都只是推荐标准,这一点也与原来的四级标准中都有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之分不同。草案中指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草案的第17条特别规定了“禁止利用标准从事行业壁垒、地区封领、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活动。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1)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3)干扰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4)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生态安全的”。这是现行版本《标准化法》中所没有规定的。
关于企业标准,草案第14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这一规定与原标准化法相同。
二、强制性标准的范畴
现行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1)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5)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7)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三、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畴
目前为止,我国已制定和发布了包括:(1)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卫生)标准;(2)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4)食品标签及标示标注标准;(5)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6)食品中某些必须微量元素限量标准;(7)食品质量标准;(8)食品企业卫生规范;(9)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10)实验方法标准;(11)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国家标准共约500项,行业标准约20项。其中,1~6项的标准全部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而7~11项的标准中既有强制性标准也有推荐性标准。为了便于读者理解,现在就1~11项标准分别列举1至数个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于表5-1中,以便读者对食品安全中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标准的更新情况有个大概的了解。(www.xing528.com)
表5-1食品安全中强制性标准的类别及现行标准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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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识到,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的品种和类别越来越多,标准的发展永远滞后于食品种类的发展,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更新的速度可能会相对迟缓。《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的危害。在没有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食品的安全与卫生应当参照这个原则性的规定要求。
四、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食品标签、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安全三方面的内容。其余的方面,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包装及材料的质量安全,将在其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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