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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发展与实施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各主要工业部门也先后建立了标准化管理机构,加强了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于1989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上述这些标准的发布,使各类标准的编写有了进一步的依据。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发展与实施

一、我国食品标准化概况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我国标准化工作开始逐渐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央技术管理局内即设有标准化规划处,当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便审查批准了中央技术管理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工程制图》”,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标准。1955年在中央制定的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设立国家管理技术标准机构和逐步制定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的任务。1957年在国家技术委员会内设立标准局,开始对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各主要工业部门也先后建立了标准化管理机构,加强了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1962年国务院发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标准化管理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及管理体制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标准化工作发展缓慢。197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标准总局,加强了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管理。1979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它是1962年国务院发布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继续和发展。198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于1989年4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我国标准化工作已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变革,我国标准化工作日趋规范和科学

1958年12月,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编写国家标准草案暂行办法》,内容简单、只作一些粗略的规定。1981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GB 1.1—1981《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对标准技术内容的规定很笼统,而且基本上是对产品标准技术内容的规定,因而具有局限性。1987年开始,国家标准总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标准编写规定”的国家标准。如GB 1.1—1987《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 1.2—1988《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GB 1.3—1987《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标准编写规定》、GB 1.4—1988《标准化工作导则 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编写规定》、GB 1.5—1988《标准化工作导则 符号、代号标准编写规定》、GB 1.6—1988《标准化工作导则 术语标准编写规定》、GB 1.7—1988《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包装标准编写规定》、GB 1.8—1989《标准化工作导则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较好地适应了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

1992年起,国家技术监督局开始组织修订GB/T 1号标准,先后发布了如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 1.2—1996《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2部分: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GB/T 1.3—1997《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3部分:产品标准编写规定》、GB/T 1.6-1997《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6部分:术语标准编写规定》、GB/T 1.22—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 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GB/T 1.1—1993虽然力求全面采用ISO/IEC导则第3部分的内容,但在某些方面仍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去理解和解释标准,所以ISO/IEC导则第3部分的精神并没有得到全面正确的采用。

2000年12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0采用《ISO/IEC导则 第3部分: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1997年版),它代替了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GB/T 1.2—1996《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2部分: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并将这两个标准进行了有机的结合。GB/T 1.1—2000在体系、结构、内容及编写形式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它使得标准的编写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国际发展趋势、更加考虑到标准的电子格式。自GB/T 1.1—2000发布以来,“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系列国家标准也已得到了充实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又陆续发布了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 20000.2—200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1.1—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GB/T 20001.2—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GB/T 20001.3—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上述这些标准的发布,使各类标准的编写有了进一步的依据。2002年6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了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GB/T 1.2—2002参考《ISO/IEC导则 第2部分:国际标准的制定方法》(1992年版),它代替了GB/T 1.3—1997《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3部分:产品标准编写规定》和GB/T 1.7—1988《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包装标准的编写规定》。GB/T 1.2—2002的发布,补充、完善了GB/T 1.1—2000的内容。尤其重要的是,GB/T 1.2—2002所涉及的内容是编写标准,特别是产品标准的“核心”内容,即“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2009年,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正式发布,其代替了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和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这次对GB/T 1.1的修订主要依据《ISO/IEC导则 第2部分: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原则》,虽然新版与ISO/IEC导则的一致性程度仍为非等效,但在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使标准的编写方法和表述形式与国际规则相一致。这样更有助于标准起草者从遵循标准制定的方法论出发,编写出更加科学的标准,达到标准内容和形式上的统一。同年,为了提高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规范性,根据ISO/IEC指南21-1:2005《区域标准或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其他类型国际文件 第1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主要规定,在修订GB/T 20000.2—2001的基础上,制定了GB/T 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我国标准化工作进行了两项重大改革。一是衡量和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过去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强制企业执行的统一标准,所有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规定。现在改革为由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供需双方的需要,自主决定采用什么样的标准组织生产,产品性能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执行的标准与要求外,由企业自主决定衡量和评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二是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过去全部由有关政府部门统一来制定,企业没有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的权力。现在改为允许企业自己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且鼓励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来满足市场的需要。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对企业制定标准的自主性也从法律上给予肯定,这就提高了企业标准化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食品工业,在20世纪80年代前,一直发展缓慢,规模小、技术落后,因此,食品标准化工作也相对迟缓。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第一批食品标准开始发布实施,其中包括国家标准和轻工业部、商业部、卫生部及供销合作总社等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主要涉及白糖、粮食、罐头及蛋品等重要食品标准和卫生标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展了第一次食品标准的修订与补充。

为了加强食品工业的标准化管理,促进食品工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正当利益,1982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建了食品工业办公室、食品工业协会,对食品及农副产品的标准化工作做了规定,按部门分工进行归口管理。于1985年10月成立了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相继成立了罐头、糖、酒、软饮料、禽蛋、茶叶、调味品、乳品等分技术委员会,推动了我国食品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到1986年底,我国共发布食品标准671个,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包装材料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方法和评优办法,涉及粮、油、肉、蛋、乳、茶、糖、盐、糖果、糕点、冷饮、蜂蜜、罐头、水产、调味品、烟及食品添加剂。1992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了GB/T 13494—1992《食品标准编写规定》,我国又开展了一次食品标准的修订与补充。到2000年底,我国发布的食品国家标准达到了1070项,食品行业标准达到了11 164项。2001年6月1日开始,我国食品标准的修订与补充工作,又一次全面展开。十一五期间,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建设和食品标准修订工作受到了高度重视,科学、统一、权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成为重点,并对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的1141项国家标准和1322项行业标准进行了清理和修订。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实施后,对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清理和修订。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又开展了新一轮的清理与修订。

二、我国食品标准与分类

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编著的《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目录(2007)》(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显示,截至2007年6月,中国已发布食品国家标准1365项,食品行业标准2053项。这些标准涉及食品行业各个领域,从不同方面规定了食品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根据食品标准的特性,可以对其做如下的分类。

1. 按级别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食品标准按级别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食品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食品技术事项,应当制定食品国家标准;没有食品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全国食品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事项,可以制定食品行业标准。从法律级别上讲,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高于企业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标准的要求水准最高,相反,当标准化对象相同的不同级别的标准并存时,下一级标准的要求应严于上一级标准。

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 按性质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之规定,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对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限量(如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等);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要求和方法;食品添加剂产品及使用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卫生要求;食品标签标志;婴幼儿食品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需要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此外的食品其他相关事项可以制定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是“GB”,字母GB是国标两字汉语拼音首字母的大写;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GB/T”,字母“T”,表示“推荐”的意思。

地方标准在本地区内是强制性的。

3. 按内容分类

食品标准从内容上来分,可分为食品工业基础及相关标准、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食品通用检验方法标准、食品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等。

(1)食品工业基础及相关标准食品工业基础及相关标准是指在食品领域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涵盖整个食品或某个食品专业领域内的通用条款和技术事项。主要包括通用的食品技术术语、符号、代号、通则和规范等标准,如《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29923—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

(2)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食品中污染物质限量标准又包括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中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限量标准、食品中生物毒素限量标准、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标准等。如《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493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26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等。

食品生产厂卫生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列入食品标准中,但它不同于产品的卫生标准,它是食品企业生产活动和过程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围绕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确保产品卫生安全质量,对食品企业的工厂设计、选址和布局、厂房与设施、废水与处理、设备和器具的卫生、工作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原料卫生、产品的质量检验以及工厂卫生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我国的食品卫生规范主要依据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原则制定,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

(3)食品检验方法标准 包括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食品理化分析方法标准、食品感官分析方法标准、毒理学评价方法标准等,如《GB 29989—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GB 4789.3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的肠杆菌科噬菌体诊断检验》《GB 5009.205—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英及其类似物毒性当量的测定》等。

(4)食品产品质量标准食品产品质量标准为涉及食品工业产品分类的18类产品中消费量大、与日常生活和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标准。如《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542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开始的新一轮食品国家标准清理与修订,可能会把部分食品产品质量标准清理废止,不再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5)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标准 这类标准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进行规定。如《GB 9686—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内壁环氧聚酰胺树脂涂料》《GB 1167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易拉罐内壁水基改性环氧树脂涂料》《GB 11676—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机硅防粘涂料》《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等。

(6)食品添加剂标准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种类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与安全使用,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也逐渐完善。如《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3061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竹叶抗氧化物》《GB 3061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氧化钙》《GB 3061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铵》《GB 306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异丙醇》《GB 3061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乙醇》《GB 3060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L-苹果酸钠》《GB 3060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钙》等。

4. 按形式来分类

按标准的形式可分为两类:

(1)用文字图表表达的标准,称为标准文件;

(2)实物标准,包括各类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如农产品、面粉质量等级的实物标准等。

三、国际食品标准化

国际食品标准化活动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欧盟食品标准委员会等相关国际组织、协会组织进行。

1.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中与农产品和食品有关的国际标准技术委员会主要是TC34(农产品食品)、TC47(化学)、TC54(香精油)、TC93(淀粉,包括衍生物和副产品)、TC122(包装)和TC166(接触食品的陶瓷器皿和玻璃器皿)。与食品技术相关的国际标准,绝大部分是由ISO/TC34制定的,少数标准是由其他相关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TC34是专门负责农产食品工作的技术委员会,下设14个分技术委员会,它们是:

TC34/SC2 油料种子和果实;

TC34/SC3 水果蔬菜制品;

TC34/SC4 谷物和豆类;

TC34/SC5 乳和乳制品;

TC34/SC6 肉和肉制品

TC34/SC7 香料和调味品;

TC34/SC8 茶;

TC34/SC9 微生物;

TC34/SC10 动物饲料

TC34/SC11 动物和植物油脂

TC34/SC12 感官分析技术;

TC34/SC13 脱水和干制水果和蔬菜;

TC34/SC14 新鲜和干制果蔬制品;

TC34/SC15 咖啡。(www.xing528.com)

ISO中与农产品和食品有关的国际标准技术委员会与其他国际组织及有广泛影响的区域性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的一些组织直接参与了ISO标准的制定工作,一些组织在实施ISO标准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2.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196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召开全球性会议,讨论建立一套国际食品标准,指导日趋发展的世界食品工业,保护公众健康,促进公平的国际食品贸易发展。为实施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规划,两组织决定成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下称CAC)。“Codex Alimentarius”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意为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罗马FAO食品政策与营养部食品质量标准处。WHO的联络点是日内瓦WHO健康促进部食品安全处。CAC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轮流在意大利罗马和瑞士日内瓦举行。CAC下设的执行委员会提出基本工作方针,它是法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就需经下届大会通过的议题向委员会提出决策意见。执委会成员在地区分布上是均等的,同一国家不得有两名成员。主席和三个副主席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地区性法典委员会负责与本地区利益相关的事宜,解决本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目前,已有欧洲、亚洲、非洲、北美及西南太平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共五个地区性法典委员会。法典委员会还成立了28个通用标准和食品标准的分委会,他们负责起草标准并向CAC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委员会本身确定哪些标准的制定是必要的,由相关分委员会安排起草工作。

在法典委员会的28个专业分委会中,有8个影响最大的一般专题委员会。这8个委员会与科研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制定各类通用标准和推荐值,它们是食品卫生(美国)、食品标签(加拿大)、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荷兰)、兽药残留(美国)、分析方法和采样(匈牙利)、农药残留(荷兰)、特殊膳食和营养(德国)以及进出口食品检验和认证体系(澳大利亚)委员会。括号中所提国家为相应委员会的主持国。

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为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公平食品贸易方法制定国际标准和规范。食品法典以统一的形式提出并汇集了国际已采用的全部食品标准,包括所有向消费者销售的加工、半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的标准。有关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污染物、标签及说明、采样与分析方法等方面的通用条款及准则也列在其中。另外,食品法典还包括了食品加工的卫生规范(Codes of Practice)和其他推荐性措施等指导性条款。

食品法典汇集了各项法典标准,它对世界食品供给的质量和安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在其两项协定(SPS协定,即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TBT协定,即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都明确了食品法典标准的准绳作用。SPS协定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间签署的不利用卫生和植物检疫规定作为人为或不公正的食品贸易障碍的协定。SPS协定很清楚地表明,卫生(人与动物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植物卫生)规定在保护食品安全、防止动植物病害传入本国方面是必要的,各国有权利制定或采用这些规定以保护本国的消费者、野生动物以及植物的健康,但它决不能人为地或不公正地对各国商品给予不平等待遇,或超过保护消费者要求的标准,造成潜在的贸易限制。各国的SPS规定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各国政府有义务向此协定的其他签署国公开本国的SPS规定,增加它的透明度。TBT协定涉及的是间接对消费者及健康产生影响的标准及规定(如食品标签规定等),TBT协定同样建议成员国使用法典标准。“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是食品专家、制造商、政府官员和消费者在考虑食品有关事宜时经常提出的问题。无论法典标准是被全部采纳或只是作为参考,它都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各国生产厂家和进口商都清楚,如果不能达到法典的要求,他们就会面临麻烦。

食品法典委员会自1962年成立以来已制定了许多标准、导则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包括食品)标准、各种(良好)操作规范、技术法规和准则、各种限量标准、食品的抽样和分析方法以及各种咨询与程序。截至目前,CAC共制定了237个食品标准、41个卫生、安全、技术方面的法规、185种农药评价、1005个食品添加剂和54个兽药及25个食品污染物的评价准则;另外,还建立了3274个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标准。

所有法典标准,包括农残最大限量、食品加工规范和导则等都需通过八步程序,其中包括经委员会审核两次,经各国政府及相关机构(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审核两次方可采纳。某个标准一经颁布,法典委员会秘书处就定期提供已认可了该标准的国家的清单。这样出口商们就可以了解其符合法典要求的商品将运往哪些国家。

我国于1986年正式加入CAC,并于同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国内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国内法典工作事宜。原卫生部为协调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小组协调工作;农业部为副组长单位,负责对外组织联系工作。协调小组秘书处设在卫生部食检所,负责日常事宜。中国食品法典国内协调小组的工作,加强了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加强了与其他成员国在食品贸易、卫生安全立法等方面的联系,为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我国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

3. 国际乳品联合会(IDF)

国际乳品联合会(International Dairy Federation,IDF)成立于1903年,是一个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民间国际组织,也是乳品行业唯一的世界性组织。它代表世界乳品工业参与国际活动。IDF由比利时组织发起,因此,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和磋商,促进国际乳品领域中科学、技术和经济的进步。

目前,IDF有49个成员国,其中多数为欧洲国家,另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印度等国也是其重要成员。1984—1995年,中国一直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IDF活动。1995年,中国正式加入IDF,成为第38个成员国。IDF各成员国均设有国家委员会,负责与IDF联络和沟通。

IDF每四年召开一次国际乳品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大会期间,通过举办各种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和书面报告的形式,为世界乳品行业提供技术交流、信息沟通的场所和机会。

IDF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下设机构为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秘书处。

理事会由成员国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选举联合会主席和副主席;选举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主席;批准年度经费预算和新会员国入会等。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IDF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成员国缴纳的会费、大会及年会的报名费、销售出版物收入及有关方面的捐赠。

管理委员会设常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5~6名委员组成,负责主持联合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学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组织下设的6个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具体考虑乳品领域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问题,并要体现理事会制定的政策。各专业技术委员会通过组织专家组,解决各自领域内的具体问题。

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六个专业委员会是:

A委员会 乳品生产、卫生和质量

B委员会 乳品工艺和工程

C委员会 乳品行业经济、销售和管理

D委员会 乳品行业法规、成分标准、分类和术语

E委员会 乳与乳制品的实验室技术和分析标准

F委员会 乳品行业科学、营养和教育

每个专业委员会负责一个特定领域的工作。IDF通过D、E委员会制定自己的分析方法、产品和其他方面的标准,并直接参与ISO、CAC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IDF的标准是ISO、CAC制定有关乳品标准的重要依据。

4.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IWO/OIV)

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法文Office Internationale de la Vigne et du Vin,OIV;英文International Vine and Wine Office,IWO)是根据1924年11月29日的国际协议成立的一个各政府之间的组织,是由各成员国自己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政府机构,现在已有46个成员国,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该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收集、研究有关葡萄种植,以及葡萄酒、葡萄汁、食用葡萄和葡萄干的生产、保存、销售及消费的全部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并出版相关书刊。它向成员国提供一些恰当的方法来保护葡萄种植者的利益,并着手改善国际葡萄酒市场的条件,以获取所有必需的已有成果的信息。它确保现行葡萄酒分析方法的统一性,并从事对不同地区所用分析方法的比较性研究。

目前,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已公布并出版的出版物有:《国际葡萄酿酒法规》、《国际葡萄酒和葡萄汁分析方法汇编》、《国际葡萄酿酒药典》,它们构成了整套丛书,具有很强的科学、法律和实用价值。

5. 世界卫生组织(WHO)

世界卫生组织(简称“世卫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07年成立于巴黎的国际公共卫生局和1920年成立于日内瓦的国际联盟卫生组织。战后,经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决定,64个国家的代表于1946年7月在纽约举行了一次国际卫生会议,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8年4月7日,该法得到26个联合国会员国批准后生效,世界卫生组织宣告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所有接受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的联合国成员国都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其他国家申请后经世界卫生大会简单的投票表决,多数通过后,也可以成为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2年第25届世界卫生大会恢复了中国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其后,中国出席该组织历届大会和地区委员会会议,被选为执委会委员;1981年该组织在北京设立驻华代表处。目前,世卫组织共有193个成员国。

世界卫生大会是世卫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的5月5日在日内瓦城举行。来自所有成员国的代表们将出席。执行委员会是世界卫生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大会的决议、政策和委托的任务,它由32个卫生领域的学术带头人组成,每个成员由各成员国选派,然后由世界卫生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君子协定,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是必然的执委会成员国,但席位第三年后轮空一年。常设机构秘书处下设非洲(ARFO)、美洲(PAHO)、欧洲(EURO)、东地中海(EMRO)、东南亚(SEARO)、西太平洋(WPRO)6个地区办事处。秘书处由3800个卫生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既有专业人员又有一般的服务人员组成,他们分别工作在总部及6个国家地区办公室。世界卫生组织的专业组织有顾问和临时顾问、专家委员会(咨询团有47个,成员有2600多人,其中中国有96人)、全球和地区医学研究顾问委员会和合作中心。

世界卫生组织宪章是指导国际卫生工作的权威文件,其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世卫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训练;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

6.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成立于1945年,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中国是FAO创始国之一。1971年11月,FAO理事国第57届会议通过决议,接纳我国作为正式会员参加该组织。1973年9月,我国向该组织派出常驻代表,并建立了中国驻粮农组织代表处。1983年1月,粮农组织在北京设立代表处。FAO在华联系单位为农业部。

FAO主要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确定政策,通过预算和工作计划,向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提供有关粮食问题的建议,审查本组织所属机构的决议和接纳新会员和主席,任命秘书处总干事。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执行大会所赋予的权力。理事会由一名独立主席和49个理事国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

粮农组织的正常计划预算由其成员通过缴纳粮农组织大会确定的会费提供资金。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宗旨:提高成员国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改善所有食品和农业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改进农村人口生活条件,由此对世界经济的增长和保证人类免于饥饿作出贡献。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帮助人们和国家自助的幕后援助。如果一个社区想提高作物单产但又缺乏技能,FAO就介绍简便而可持续的手段和方法。当一个国家从土地国家所有制向土地私人所有制转变时,FAO就提供铺平道路的法律咨询。当发生旱灾导致容易受害的群体存在被推向饥饿边缘的风险时,FAO就动员采取行动。在各种需要相互竞争的复杂世界中,FAO提供达成共识所需的一个中立的会议场所和背景知识。

7.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是推动世界性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发展的专门组织,现在已经有108个国家和地区的750多个团体加入了该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OFDC)是我国最早加入该组织的会员,目前我国已有22个IFOAM会员。

IFOAM的基本标准属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有机农业标准,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进行基本标准的修改,它联合了国际上从事有机农业生产、加工和研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其标准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为许多国家制定有机农业标准的参照。IFOAM的基本标准包括了植物生产、动物生产以及加工的各类环节,还专门制定了茶叶和咖啡的标准。IFOAM的授权体系——监督和控制有机农业检查认证机构的组织和准则(Independent Organic Accreditation Serv-ice,IOAS)单独对有机农业检查认证机构实行监督和控制。

思考题

1. 请简述标准的定义与标准的特性。

2. 我国的标准分为哪几个级别,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3. 我国食品标准的管理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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