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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标准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三是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八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标准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概述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在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法律规范成为必然要求。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包括三重内涵:一是产品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行为主体范围。这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管理环节。为了从源头上保证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8章56条。包括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1.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实施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三是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四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六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发布制度。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八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2. 市场准入制度

一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求其所生产的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是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其应当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对农产品销售企业,要求其对所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同时,明确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均不得销售。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规范,一般是指规定农产品质量要求和卫生条件,以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我国现行农业标准体系的层级,由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组成,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3个层级为政府性标准。(www.xing528.com)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它属于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环节。标准一旦发布就具有法律效力,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主体,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超市,必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各项参数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关于标准制定和发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此条做了细化,并明确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2)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3)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4)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5)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6)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4. 农产品产地管理

农产品产地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5. 农产品生产过程

生产过程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6.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规定:(1)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2)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技术规范。(3)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7. 监督检查

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后果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1)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以保证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2)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3)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4)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法律责任

(1)监管人员法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检测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3)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违法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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