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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修复原则:可再处理原则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可再处理原则可再处理原则,又称可持续性保护原则,取代了可逆性原则。有必要澄清文物保护中涉及的可逆性问题,否则教条也套用可逆性原则,势必会否定所有的先进方法,无法对文物进行保护。而在某些情况下,不保护、不修复也是一种保护修复。

保护与修复原则:可再处理原则的重要性

(一)可再处理原则

可再处理原则,又称可持续性保护原则,取代了可逆性原则。众所周知,文物科技保护是一个技术实施过程,这其中包括在文物上施加新材料,如在壁画上喷涂保护剂、在石刻上喷涂防风化材料、有机质文物的防霉防虫处理、饱水漆木器的脱水加固等,或者改变文物的现有保存环境。不论哪一种方式,都必然会使文物与外界发生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这一过程是不可逆的。有必要澄清文物保护中涉及的可逆性问题,否则教条也套用可逆性原则,势必会否定所有的先进方法,无法对文物进行保护。

可逆性原则是文物保护中的重要原则,意思是修复中所实施的处理方法,都可以采取可逆措施去除,使文物恢复原始的状态,但是这个原则已经被可再处理原则代替,其原因在于可逆在本质上是难以实现的。比如,在加固疏松的文物时,加固材料会渗透到内部,当对加固材料进行可逆去除时,文物就会遭到破坏。因而,在此种情况下,不可一味要求材料具备可逆性,而是只要不影响再次处理即可。

严格来说,可逆性原则大多只适用于实验室条件下的文物保护。在很多实际情况下,很难满足这一要求。例如,在大型石刻上涂刷防风化材料或进行裂隙灌浆,由于石刻表面不平整或裂隙较深,涂刷的防风化材料和裂隙灌浆材料极难从文物上去除,但在实验室条件下,也许很容易被清除。如果这些难以清除的材料并不妨碍文物的下一次处理,那么仍然可以考虑继续使用这样的保护方法。

而在某些情况下,不保护、不修复也是一种保护修复。这里所说的“不保护、不修复”是根据文物的保存现状、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现场条件,通过综合的分析与研究,从而判断是否采取不保护、不修复的方式。

(二)最小损伤原则

保护性损伤,如在加热、酸碱、冷冻等条件下处理文物时,会引起文物自身的化学物理(如应力、外形收缩等)变化,有些变化并不是立刻就能观察到的,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后方能显现。而保护处理本身可能会对文物造成损伤,如在复杂的拼接修复过程中,难免会对文物造成二次损坏,且操作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经验;在对粘连的纺织品或纸质文物进行揭取时,由于文物本身材质的脆弱性,若用力不当,极易损毁文物;在对纸质文物进行熏蒸或冷冻杀虫时,纸质文物在受热或冷冻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遭到损坏;在对文物进行表面封护与加固时,封护或加固材料渗入文物的孔隙中,也可能会对文物造成损伤。当遇到这些情况时,必须通过严格的科学实验来评估损伤的程度,尽量控制条件,使危害降至最低。

(三)最少干预原则

威尼斯宪章》规定,“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是把它们既作为历史的见证者,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其所规定的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被概述为“最少干预原则”,成为日后有关国际文件和宪章共同遵循的原则。

对文物的干预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保护和考古发掘所带来的材料干预、信息干预、性能干预均为人为的主动干预,环境条件的变化所带来的干预则是被动干预。

1930年,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关于艺术品保护的国际研讨会上第一次提出了预防性保护的概念,这一概念如今已经成为国际文化遗产科学保护的共识和发展方向。预防性保护的核心技术内涵,即是对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实施有效的监测和控制,抑制各种环境因素对文物的危害作用,努力使文物处于一个稳定、洁净的安全生存环境,尽可能阻止或延缓文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改变乃至最终劣化,达到长久保护和保存馆藏文物的目的。其中,博物馆环境的稳定性主要是指温度、湿度的平稳性,不可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关于博物馆环境的洁净概念,除了涉及有关污染气体极限浓度控制指标外,尚未有系统的论述。而博物馆环境的洁净程度则依赖于现代的环境和污染控制技术所达到的水平。

文物在保护处理过程中,难免会被带入新的物质,如表面封护剂、缓蚀剂等。若未留下完整的保护记录,后人在研究时可能会误认为这些物质是文物本身所含有的。为避免影响或混淆后人对文物的研究,导致得出错误的考证结果,在文物上施加任何新的保护材料时,如果新材料与文物组成材料的反应产物不明确,那么该保护材料应不予使用。而各种保护处理方法也有可能会对文物造成保护性破坏,包括二次污染保护性破坏,如在对破碎的青铜器陶瓷器做拼接修复时,通常无法将残片严丝合缝地拼接成一个整体,当拼接最后一块时,由于空缺处小于其原始尺寸,需要对残片进行打磨;在对纸质文物或纺织品文物进行清洗时,常会残留水渍、清洗剂等,从而造成二次污染,对文物的不当清洗,还易造成文物的褪色、变色,特别是金粉等装饰物的脱落;而对石质文物进行渗透加固时,由于化学加固剂很难全部渗透进石材的孔隙中,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保护剂渗透到的和未渗透到的部分就可能产生应力差异,反复作用的应力就会导致两部分分离。

(四)留白原则

留白又称“留缺”,通常是针对古陶瓷整体复原修复而言的,是指在古陶瓷缺失的部位,不采用原材料、原工艺和原形态去修复,而是选用其他适宜的材料补填,以留出短缺的部位,并能明显地表现出缺失的痕迹。这一原则在国外已实施多年,国内也不乏实践者,但仍存在争议。(www.xing528.com)

古陶瓷与其他器物不同,其毁坏的形式通常只有破碎和缺失,而无腐烂和变质现象。在修复时,若能明显地表现缺失部位,又不妨碍其外观的完整性,则完全可以不用复原缺失的部位。此外,在考虑是否留白时,还要从博物馆的实际需求出发,若该器物主要用于观众欣赏,仅要求具备一个完整的形象,并不需要发挥其实际用途,那么,一个真实的整体形象胜过经修复补缺后“乔装打扮”的虚假形象。而在对古陶瓷进行修复补缺时,很难真正做到补缺后的部位与其他部位保持完全一致,这不仅涉及原材料的配制,还涉及烧制的工艺,即便是同一个窑炉烧制出的同一类器物也不会完全相同。留白反而更能体现出古陶瓷的原真性。

(五)耐久性原则

以实验室材料老化实验数据为基础,在将多种保护技术应用到文物上时,选择耐老化时间长的材料的方法,就是所谓的耐久性原则。文物的保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对同一件器物进行经常性的保护处理,这就要求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所选用的材料要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该材料能延缓文物所遭受的破坏,从而延长其保存寿命。现代文物保护研究中,对文物保护材料的耐老化性能测试,经常采用工业领域内的材料性能检验检测标准,而文物保护材料与现代工业使用材料的使用目的及对性能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采用现代工业材料的检测标准对文物保护材料进行评估是有缺陷的。

(六)斑点试验原则

斑点试验又称“点滴试验”,是测定矿物化学成分的一种方法。将少许矿物粉末制成溶液,再将溶液滴在滤纸或瓷板上,加入化学试剂,观察反应后的产物颜色,以确定某种元素是否存在。由于斑点试验操作简便,反应迅速,对某些元素灵敏度较高,在鉴定工作中经常被使用。而文物保护的过程中,在大面积开展保护工作之前,也应依照斑点试验的原理,确保方法可行之后,再行实施。以彩陶加固为例,在加固前应进行斑点试验,检验加固剂的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在加固过程中如果出现加固强度不够,致使彩绘脱落的情况,应及时调整加固剂浓度;加固后,若出现表面成膜的现象,应用水或酒精等溶液擦拭彩陶表面,观察眩光是否消失,尽可能地保证在损伤最小的前提下恢复文物原貌。

(七)可辨识原则

可辨识原则,指文物在修复过程中,添加的残破或缺失部分要与文物原有部分在整体外观上保持和谐统一,但又要和原有部分有所区分。应做到既可以让观者从外观上辨别“真”与“假”,又不会出现以“假”乱“真”的现象。

20世纪中叶,唯美主义保护理论家布兰迪提出了文物的美学完整性与历史真实性,为兼顾二者的平衡,布兰迪在所著的《文物修复理论》中指出补缺物应远观达到美学整体性,近看仍与原作有别,不消除历史痕迹,整体呈现“和而不同”的可识别效果。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第十二条指出,“缺失的替换物应与整体和谐,但又须与原作有别,以达到修复不臆造美学与历史证据的要求”,这便是布兰迪“可识别”原则的体现。目前,在可移动文物修复工作中,在实际中的具体运用较为普遍接受的是“六英尺乘六英寸”原则,即在1.8 米的距离内是看不出修复痕迹的,但在20 厘米的距离内,修复痕迹是可以看出来的。

而中西方在“可辨识原则”的实际运用中还存在着些许差异,主要表现在:西方修复理念强调补缺部位要与本体部位有所区别,整体上应呈现出可识别的修复效果;而我国的文物修复工作通常要求修复后的文物整体应呈现出浑然一体的效果。以书画修复为例,修复师对残缺部分的全色、接笔都是力求与整体画面呈和谐统一状,而不是要求在视觉效果上将补全与本体区分开来。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由文化背景、主观认知的不同所造成的。以青铜器修复为例,国内修复专家主要采取“内外有别”的可识别修复方法。做色时,将文物对外展示的一面做到与周边的颜色浑然一体;而观众不易观察到的内侧部位通常不做色,有时也会大体做上颜色,但仔细观察之下,仍可以区别出补配的部分。

综上所述,可辨识原则就是指修复过的部分与文物本体应有所区别,远观不会感到整体的不协调,近观则应能辨别出修复痕迹,而不需借助其他高科技手段来识别。

(八)风险管理原则

许多文物因遭受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正面临损毁和坍塌的风险,因此在文物的保护方案设计和技术实施过程中加强“风险管理”刻不容缓。所谓风险管理,是指管理人员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在文物保护中,风险管理原则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在文物未受到损害前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避免文物受到损害;二是对已经受损或正在受损的文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破坏的继续发生,尽可能保留文物的最大价值;三是对人身安全、财产、环境等进行风险管理,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此原则要求,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必须对每一个操作步骤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预估,且有相对应的可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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