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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定义与发展:国际视角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欧美等国对博物馆的定义关于博物馆的定义,各国博物馆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作为博物馆行业最大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博物馆的定义,使之能够更加面向社会,因为社会是博物馆依赖的基础。自1946年成立伊始,国际博物馆协会就对博物馆的定义进行了多次修订,大致经历以下两个阶段。

博物馆定义与发展:国际视角

博物馆”一词源于希腊语Mouseion,指“供奉缪斯(Muses)及从事研究的处所”。缪斯指掌管学问与艺术的9位女神。17世纪后期,英国贵族阿什莫林(Elias Ash Mole)将其收藏货币徽章武器、服饰、美术品、考古出土文物、民族民俗文物和各种动植矿物标本全部捐献给牛津大学,建立了向公众和学者公开开放的博物馆,即阿什莫林博物馆(The Ashmolean Museum)。此后,Museum成为博物馆的通用名称,用来表示收藏和展出历史古物、艺术品和自然标本的一种机构。18世纪,欧洲一些国家相继成立了博物馆,如不列颠博物馆(又名大英博物馆,British Museum)、爱尔兰国家博物馆(National Museum of Ireland)、西班牙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National Museum of Natural Science)等。

第一个将英文Museum译成“博物馆”的人是林则徐。1839年3月至1840年11月,林则徐组织翻译了许多外文书籍,其中包括英国人休·慕瑞(Hugh Murray)1834年著的《世界地理大全》,林则徐加以润色、编辑,纂成《四洲志》一书。1841年,林则徐把《四洲志》书稿交给魏源,魏源据此编写了《海国图志》。林则徐在《四洲志》中写道:“兰顿建大书馆一所、博物馆一所”,可见林则徐实为中国翻译介绍西方博物馆的第一人[1]。1867年至1870年清代改良主义政论家王韬随英国人理雅各(James Legge)去英国译书,此间漫游英、法、俄等国,并将这段经历写成《漫游随录》,书中把博物馆称为“博物院”,记述所见博物馆不下15处。与此同时,日本也派遣使团访问西方。日本近代思想家福泽谕吉根据使团的见闻整理成《西洋情况》一书,书中用“博物馆”一词来表示使团在西方所参观的各种有关机构,日本博物馆学家田中芳男对日本博物馆的产生和发展也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世纪70年代以后,有关外国情况的著述越来越多地使用“博物馆”这一名称,“博物馆”一词逐渐成为固定译语。

(一)欧美等国对博物馆的定义

关于博物馆的定义,各国博物馆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1951年,日本发布的《博物馆法》对博物馆的定义为:“博物馆为收集、保管(包括培育)、陈列展出有关历史、艺术、民俗、产业、自然科学等资料,从教育角度出发提供一般市民公众利用,为有助于提高其文化修养,供其调查研究、休息娱乐等而举办必要的事业,并对此资料进行调查研究的机构。”《苏联大百科全书》对博物馆的定义为:“博物馆是征集、保藏、研究和普及自然历史标本、物质及精神文化珍品的科学研究机构、科学教育机构。”意大利国家统计局1995年为统计目的而制定的博物馆定义为:“向公众开放的文化机构,调查、征集、研究、展出和宣扬作为文化的物证的物品,其职能是为公共利益而保存、科学研究、教育和宣扬文化财产。”

美国博物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Museums)[2]于1962年将博物馆定义为:“博物馆是非营利的常设性机构,其存在的主要目的不是组织临时陈列,该机构应享有免交联邦和州所得税的待遇,向社会开放,由代表社会利益的机构进行管理,为社会利益而保存、保护、研究、阐释、收集、陈列具有教育和欣赏作用的物品及具有教育和文化价值的标本,包括艺术品、科学标本、历史遗物和工业技术制成品。符合前述定义的还包括具备上述特点的植物园、动物园、水族馆、天象厅、历史文化学会、历史建筑遗址等。”2012年,美国博物馆协会更名为美国博物馆联盟(American Alliance of Museums),在其通过的《职业道德准则》中称:博物馆通过收藏、保管和诠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为公众做出其特有的贡献……它们包括政府和私人经营的人类学、艺术史和自然历史博物馆,水族馆、树木园、艺术中心、植物园、儿童博物馆、历史遗址、自然中心、天文馆、科学技术中心和动物园……虽然它们的宗旨有所差别,但是它们非营利的组织形式和为公众服务的义务是相同的。

1984年英国博物馆与美术馆委员会(Museums and Galleries Council)关于博物馆的定义为:“博物馆是为公众的利益而收集、记录、保护、陈列、阐释物质证据及相关信息的机构。”2002年,英国博物馆协会(Museums Association)发布的《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中关于博物馆的定义则体现了观众自主学习、能动参与的特点,其具体表述为:“博物馆促使人们通过探索藏品获得灵感、进行学习和娱乐。它们是受社会所托收藏、保管人工制品和标本并向公众开放的机构。”

通过各国博物馆定义的调整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文化环境的变迁,人们对博物馆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强调博物馆与公众的关系及互动。

(二)国际博协对博物馆的定义

1.定义

博物馆的定义是对博物馆性质、特点、职能、目的和任务的科学表述[3],应该能容易地被外界认知。作为博物馆行业最大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国际博物馆协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ICOM)(以下简称“国际博协”)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博物馆的定义,使之能够更加面向社会,因为社会是博物馆依赖的基础。自1946年成立伊始,国际博物馆协会就对博物馆的定义进行了多次修订,大致经历以下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强调博物馆的本身职能,没有涉及博物馆与社会的关系

1946年通过的《国际博协成立决议》对博物馆的定义为:“博物馆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美术、工艺、科学、历史以及考古学藏品的机构,也包括动物园和植物园,但图书馆如无常设陈列室者除外。”

1951年,国际博协通过的协会章程对博物馆的定义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博物馆是运用各种方法保管和研究艺术、历史、科学和技术方面的藏品,以及动物园、植物园、水族馆中具有文化价值的资料和标本,供观众欣赏、教育,以公开开放为目的的,为公众利益而进行管理的一切常设机构。”

1962年,国际博协对博物馆的定义又进行了概括:“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管具有文化或科学价值的藏品并进行展出的一切常设机构。”并进一步说明“向公众开放的历史纪念物、寺庙宝物宗教建筑及其附属物品、史迹、遗址及自然风景地区,均应视为博物馆”。

该时期,博物馆的定义凸显了博物馆的特性,将博物馆与其他科研、教育机构区别开来。

(2)第二阶段:把博物馆与社会的关系纳入博物馆的定义,强调了博物馆在社会体系中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角色定位

1974年,国际博物馆协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Museums)在哥本哈根(Copenhagen)召开第十一届全体大会,为博物馆下的定义是:“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性机构。它把收集、保存、研究有关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当作自己的基本职责,以便展出、公之于众,提供学习、教育、欣赏的机会。”这一定义强调了博物馆的公共属性和基本职能,与以往的定义相比,更重视博物馆与社会的关系,强调博物馆为社会及社会发展服务。

1989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在荷兰海牙(Hague)举行第十六届全体大会,又将博物馆的定义修订为:“博物馆是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的永久机构,以研究、教育和观赏为目的搜集、保存、研究、传播并展示人类及其生存环境的物证。”

2007年8月24日,国际博物馆协会维也纳(Vienna)大会召开,通过了修改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章程将博物馆的定义表述为:“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遗产。”这个定义体现了21世纪博物馆发展的新趋势,不少博物馆学论著引用了这个定义,许多国家修订本国的博物馆定义时也往往以此为依据或参照。

2.阐释

(1)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强调的是博物馆的根本性质,也是博物馆组织的目的,表明博物馆是社会公益事业,是代表社会最广大民众利益的社会公益机构,不是为了获得利润,但博物馆对“公益性”的强调并不是博物馆运作方式和组织行为的简单规定。(www.xing528.com)

非营利性机构是西方国家从法律经济学、社会学角度对特定社会机构、团体组织的称谓,此类机构的大部分收入不是以在市场上出售商品或服务获得的,而是通过其成员或支持者的会费或捐赠获得的,非营利性机构存在的目的是推进社会的积极变革和发展,提高公共素质,改变公众的信念和行为,提供社会需要的物品和服务。非营利性机构包括文化与休闲,教育、科研,环境,住宅发展、建设健康保健,法律、辩护、慈善、义务工作,国际,宗教,商务、专业团体以及其他。在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性组织享受很多优惠待遇。以美国为例,非营利性组织所能享受的特殊待遇有免除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所得税,绝大多数情况下可免除地方财产税,在某些地方可免除失业保险支付,较低的邮资费率等。

非营利性机构的性质使得博物馆在与其他机构的竞争中能获得有利的位置,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也规范了博物馆的活动领域和运作方式。博物馆的非营利性性质并不意味着对博物馆经营活动的约束和制约,而是对博物馆公益性的重要保障。博物馆可以通过艺术纪念品销售餐饮服务、场地出租、专家咨询、版权出售等方式获得收入,只不过博物馆从事营销活动不能有悖于其公益性组织的宗旨与使命,营销活动的规模也要以公益事业的合理发展为目的,经营收益要继续用于博物馆自身的建设,不得分配给任何组织和个人。同时,政府与社会也不能因博物馆的营销活动而减少对博物馆事业的支持与引导。

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博物馆必须以实现社会利益和价值为出发点,非营利性使之不为经济利益所左右。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博物馆应根据社会需求、社会利益来制订工作规划,组织任何展览和社交活动都必须考虑到社会效益。

(2)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

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强调的是博物馆的目标与宗旨。博物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基础性设施,在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科学知识、加强民族文化认同以及激励文化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社会及社会发展服务,表明新时期的博物馆更重视与社会的关系,积极关注社会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回应公众的发展需求,为社会的稳定和创新提供智力支持。2014年国际博物馆日的主题是“博物馆藏品架起沟通的桥梁”,是说要通过提炼主题、组合器物关系、创造视觉美感,让公众认知、理解历史进程与社会发展,从而架起过去与现在、传统与创新、生活与艺术乃至不同文化之间的桥梁。简言之,就是促使博物馆创新理念、加强藏品阐释、改进陈列,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还要做好博物馆的营销工作,营销的目的是增加公众对博物馆的认同和了解,以更好地服务公众与社会。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就把营销定义为“服务博物馆的品牌战略、发展趋势,而在公众中推介博物馆的行为”[4],有效的营销能提高博物馆的综合效益与公共服务水平。

现在,博物馆观众不仅是博物馆文化产品的享用者和受益者,他们更是博物馆的参与者。博物馆要鼓励与支持观众积极利用博物馆的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公众走进并融入博物馆。

(3)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

为教育、研究和欣赏的目的,表明的是博物馆的功能。2007年,国际博协将博物馆定义中的“教育”调整至功能首位,而将原居于首位的“研究”下降,反映了国际博物馆界对社会责任的强调,表明博物馆对社会效益的关注,也反映了博物馆在工作态度上采取更外向的选择。由此可知,定义是把“教育”视为“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展出”等项博物馆基本业务的共同目的,也就是说博物馆的各项业务活动都应贯彻“教育”的目的,从过去的以“收藏”“研究”为主,改变为以“教育”为主,收藏、教育与研究并重。

(4)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

博物馆是从皇室贵族的私人收藏发展起来的,这些收藏的目的主要是满足贵族个人的好奇心或欣赏、炫耀的心理需求。自博物馆诞生之日起至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博协用来指称博物馆藏品的词汇为objects(物件)、specimen(标本)、artifact(人工制品),我国对博物馆的定义中强调的也是“文物”“标本”。

1971年,国际博协对博物馆下定义时,用“人类和自然的物质见证”代替了传统定义中使用的“objects”,反映了博物馆收藏与展示的对象由有形的、具有历史与艺术价值的物品扩展到无形的文化领域,标志着博物馆藏品范围与工作对象变革的开端。1974年,国际博协又用“人类和人类环境的见证物”来界定博物馆藏品,占主流的虽是可移动的文物,但其内涵已大大扩展,不再局限于人的行为的直接结果,而是人的行为和认知能力在物质世界的反映和折射。

2004年,国际博协通过的《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中提到,博物馆工作的原则之一是应对实物的或非实物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负责。可见博物馆的藏品界定已明显扩大至文化遗产,其后所附的词汇表中明确界定博物馆收藏展示的文化遗产包括任何具有美学、历史、科学和精神意义的物或概念[5]

2007年,国际博协修改博物馆定义中的“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6]:一方面使博物馆藏品与研究对象的外延不再局限于实物,而是延伸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不仅要收藏、保管、展示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要调整工作方向、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成为保护、传承、管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力量;另一方面也对博物馆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新的工作对象,除借鉴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经验外,还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逐渐摸索新的理论与方法,使博物馆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为社会及社会发展服务。

“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反映了新时期对博物馆的认知水平,也表明博物馆不仅要收藏那些具有较高经济和艺术价值的物品,也要重视那些没有特殊经济与艺术价值,但能够帮助人们认识自己及周围环境的物品。

(三)中国对博物馆的定义

随着博物馆事业的不断发展,受国际博物馆协会对博物馆定义的影响,我国对博物馆的定义也在不断完善,其变化过程体现了我国对博物馆认识的不断深化。1956年,在全国博物馆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博物馆的三重基本性质和两项基本任务,即博物馆是科学研究机关、文化教育机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遗存或自然标本的主要收藏场所的三重性质,以及应为科学研究服务、为广大人民服务的两项基本任务(简称“三性二务”)。同时,这三项基本性质之间是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1961年《博物馆工作概论(初稿)》中把博物馆的定义表述为“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的是对藏品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博物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这一定义体现了当时我国博物馆的发展状况和工作环境,反映了我国博物馆工作者对博物馆业务特点的认识。1979年,《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草案)》重申“三性二务”,对博物馆定义的表述与之相同。1985年出版的《中国博物馆学概论》和1993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也持这种观点。

随着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为了更准确地表达博物馆的状态和工作任务,2005年通过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对博物馆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2015年国务院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博物馆条例》对博物馆定义又进行了修订,具体表述为:“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7]

博物馆的定义是随着社会的前进与博物馆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博物馆认识的逐渐深化而不断发展的,由文物保护机构转变为具有特定功能的文化设施,它既是收藏保管中心、研究机构,也是传播知识的学校或提供娱乐的场所,正如苏东海先生所言:“博物馆是多功能、多职责的统一体。”[8]博物馆定义的变化反映出当前更关注服务公众及与社会的关系,博物馆承担着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责任,具有特定的工作对象和专业化的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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