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历史悠长,自古以来德法兼治思想贯穿历代王朝。春秋时期,孔子倡导:“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墨子倡导:“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孟子倡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走进新时代,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推行道德与法治并重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取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与道德本是同源,遵纪守法就是坚守道德底线,道德高尚自觉接受法律约束。法治和道德不可偏废,互相促进、共生共荣。但在,面临文化多元、价值本位、道德滑坡、个性张扬的时代现象,法治呼声日益增高,甚至许多团体和个人都试图通过“以法养德”“美德入法”的手段促进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甚至,在教育中,也存在法治企图代替道德的现象。但是,道德与法治的动力和高度不同,需要协调发展,两者不能替代,而要互相补充、彼此转化。
道德与法治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道德是无所不至、因人而异、良知自省的;法治是力行有限、一视同仁、严惩不贷的。道德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修身养德已经成为中华民族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广泛共识。通过道德教化,使人动恻隐之心、知羞耻之心、明是非之心、养辞让之心,这已经成为教育的不懈追求。但是,道德教育面对网络信息时代,举步维艰。近年来,社会中频频出现“老人摔倒没人扶”“骗婚出轨”等反道德现象,价值本位肢解了传统的美德,导致社会上提出美德入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许多人都以为通过法律可以将个性的道德标准化,成为大众的要求,以此提升社会道德的水平。但是,这样的做法忽视了道德与法治的差异,只片面地看到了道德与法律能约束个人行为和维护别人权利。其实,道德和法律的共同点在于倡导个体义务和权利的统一,不同点在于道德与法律的执行动力根源。道德的培育需要道德的环境,我们不能戴着道德的帽子践行不道德的行为,这样是一种反道德,培养出来就是伪君子。(www.xing528.com)
在后康德时代,我们倡导道德与法治的融合。但是我们必须正视道德与法治是有差异的,不能浑然一体。道德是张扬个性,法治是立足共性;道德是凭借自律,法治是凭借他律;道德是无孔不入,重点是育善抑恶、永无止境;法治是专治违法,重点是惩恶扬善,守护底线。如果将道德要求简单定性为法律要求,表面可增强道德庄严,实则公权挤占私权。例如,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果把“常回家看看”定为刚性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其实质是变相对美德的亵渎。因为,“常回家看看”本应该是一种中华传统美德,目的是对老人的赡养,让老人在物质受到赡养的同时受到高层次的精神赡养,而精神赡养是一种因人而异的极具个性的表达方式。将美德孝道简单地捆绑在庄严的法律之上,变成一种统一要求,而且又没有对“常”和“看”作具体的规定,这样只会导致富有温情的美德被引向冷漠。因为不“常回家看看”的主要原因有“不可能常回家看看”和“不愿意常回家看看”两种。如果这样立法,将会使因为某种原因不可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产生违法感。至于“不愿意常回家看看”的子女,那就是情感出了问题,情感问题不能用法律手段解决,又没办法量化监督,这就违反立法初衷。故此,道德更适合于通过价值引导和鼓励弘扬,只有营造社会尊老孝老的氛围,才能生成内心的道德律令,达到道德与法治同向不悖、止于至善的效果,这才符合道德生成的规律。否则,道德异化为外显的法律要求,势必导致道德虚伪、表里不一,湮没人性需求和内心诉求。
近年,由于“道德滑坡”现象严重,导致“遵纪守法”的呼声越来越高,“道德绑架”的现象经常出现,在教育领域也屡见不鲜,对孩子的道德培育已经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曾经发生一位老人因为一个女孩没有让座,就戴着教育小孩的道德帽子,强行坐到女孩大腿上并扇其耳光的事件。其实,女孩不让座只是一个道德问题,但是老人坐到女孩大腿上并扇其耳光就涉及猥亵妇女和故意伤害他人等法律层面问题。此种“道德绑架”“依法敬老”现象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导致道德者处于恐惧,违反者变得虚伪,对营造良好社会法治和道德风尚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所以,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需要每位教育者保持清晰头脑,树立法治观念,恪守做人底线;增强道德信念,升华人生境界,使自己成为一个“知道”又“做到”、“正身”重“正心”、“律人”先“律己”、知行和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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