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服务的概念
“公”的观念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司马贞索隐引小颜曰:“公,谓不私也。”同时,“天下为公”“大公无私”等仍是当今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
“公共”是相对于“私人”而言的,从最宽泛的意义上来说,凡是涉及一个人以上的对象都属于“公共”的范畴。
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公共部分和公共领域逐渐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公共领域范畴空前扩展,使得公共生活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概念的定义方面,苏红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行了字面上的拆分和解释,阐明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概念与传统意义上对“公”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其基础是清晰的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它涉及“公共需求”“公共领域”“公共精神”等诸多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上来说,萨缪尔森提出公共服务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公共服务本质上是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产物。当代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提出“甚至可更广义地理解公共物品,即把它理解为社会和个人生活以及追求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的条件”。
“公共服务”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政府的官方文件中,是在1998年3月6日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秘书长的罗干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指出,“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职能之一。这一概念和目标的明确提出,标志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政府管理发展迎来了新的变革。
自公共产品理论引入我国以来,学术界对公共服务研究予以了广泛关注,姜晓萍等(2018)在《公共服务的理论认知与中国语境》一文中对中国场景中公共服务的文化语境与情景语境进行比较辨识,尤其要深入剖析不同语境下公共服务的内涵转换,从价值、功能、过程、结果四个维度揭示公共服务公共性的本质属性。从过程、结果两个层次把握公共服务的形式属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话语体系。尹栾玉(2016)在《基本公共服务:理论、现状与对策分析》一文中提出,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实现三个转变:从“供给导向”向“需求导向”转变;从“粗放供给”向“精准供给”转变;从“单一主体”向“协同供给”转变。无论是通过国有部门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还是通过付费或监管的方式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政府在公共服务中都是不可缺位的。从世界经验来看,要想保证公共服务达到比较满意的水平,必须将政府和市场这两种机制有机结合。
(2)基本公共文化服务(www.xing528.com)
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为满足公众最基本的公共需求,依据自身能力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国家在特定发展阶段和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建立的。公共服务应该覆盖最小范围和边界,体现了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基本公共服务具体涉及的领域有:底线生存服务,包括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公众发展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体育,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基本环境服务,包括居住服务、公共交通、公共通信、公用设施和环境保护,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起码的日常生活和自由;基本安全服务,包括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从萨缪尔森研究公共服务的特性后,我国学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同样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入的非排他性。与基本公共服务对应的是私人服务,私人服务通过市场来提供,而基本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来提供。有些服务是介于基本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之间的准公共服务,既可以由私人通过市场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还可以由私人和政府共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而提出的。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它主要是强调作为一个人民的政府的社会责任、义务和历史使命。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它是指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公共部门提供的、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称,包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资源和服务内容,以及人才、资金、技术和政策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学者陈昊琳从公共文化产品、公民文化权益与政策管理视角,梳理公共文化服务概念的演变情况,进而在视角融合中阐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涵。
目前,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成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书中,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即指,由政府基于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为满足农民文化权利和情感需求,实现农村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所必需的文化环境与条件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总称。
(3)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内涵阐释
一般学者将公共文化体系概括为目标界定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由政府主导、非营利的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陈威,2006;李少惠等,2010b;王芬林,2009)。
随着理论的丰富和研究的深入,蔡辉明(2008)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分成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客体和政策保障机制,微观层面包括服务内容、资源、设施以及人才、资金和政策工具等方面。
在市场机制逐步扩展到公共文化领域后,学者陈立旭(2011)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强调加强公私合作,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参与、加强内部竞争,以充分地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优势,尽可能地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失灵”,从而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他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创新和保护公共文化资源、传播先进文化、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或以公益性为主的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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