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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偶然因果关系的本貌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必然因果关系说一经提出,很快便成为苏俄刑法学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上的通说观点。换言之,库德里亚夫采夫将必然结果和偶然结果的区别系于结果发生概率的大小上。显然,这是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判断标准的严重误读。显然,这种理解和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原意完全不符。

经贸法律评论:偶然因果关系的本貌

必然因果关系说一经提出,很快便成为苏俄刑法学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上的通说观点。但与此同时,必然因果关系说也遭致了很多苏俄刑法学者的批评。其中最为著名的批评者是B.H.库德里亚夫采夫。在批评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库德里亚夫采夫创立了偶然因果关系说。下文首先分析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意见,尔后再介绍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主要内容。

从整体上看,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是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核心观点的批评;其二是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判断标准的批评;其三是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学说来源的批评。

首先,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核心观点,库德里亚夫采夫提出了以下三个批评意见:(1)从法理上看,行为人对于偶然结果并非一概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论证这一点,库德里亚夫采夫首先按照自己的理解梳理了必然因果关系说的论证思路:行为人之所以无须对偶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对于偶然结果没有预见,而预见(或者至少有预见可能性)乃是罪过的必要基础。在此基础上,库德里亚夫采夫对“行为人无法预见偶然结果”这一论断进行了反驳。(2)从实践效果来看,若坚持行为人对于偶然结果一概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便会在很多原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下不分青红皂白地宣告被告人无罪,从而导致刑事处罚存在巨大的漏洞。(3)在有些场合,行为人的确无须为偶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非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偶然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因为行为人对于偶然结果没有预见。[26]

其次,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判断标准,库德里亚夫采夫批评其不够明确。与此同时,库德里亚夫采夫还指出了必然因果关系说判断标准的一种倾向。他认为,必然因果关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稳固性和典型性,若以这种特征作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一个判断标准,那么必然因果关系说实际上就成了皮昂特科夫斯基本人所批评过的相当因果关系说。[27]

最后,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学说来源,库德里亚夫采夫提出了以下两个批评:(1)在理论依据问题上,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并据此批评皮昂特科夫斯基“不仅继续传播反动的德国哲学,而且把黑格尔哲学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相混淆”。[28](2)在实践依据问题上,库德里亚夫采夫否认必然因果关系说像皮昂特科夫斯基所说的那样源于对苏俄司法实践的总结归纳。[29]

根据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本文认为,他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内容有两个重大误解。

第一,库德里亚夫采夫误解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根据皮昂特科夫斯基的论述,必然结果和偶然结果的区分标准在于,结果是否隐藏在先在事件的真实可能性之中。对于这个标准,库德里亚夫采夫提出了批评,其理由是事件的真实可能性并不一定会变成现实,因而先在事件不仅可以引起必然结果,而且还可以引起偶然结果。[30]但是在本文看来,这个批评是不能成立的。必然因果关系说所关注的,是在一个结果发生以后,考察这个结果的发生是否隐藏在先在事件的真实可能性之中——这是一种回溯的方法;而从来没有宣称过,先在事件的真实可能性一定会变为现实性——这是一种前瞻的方法。至于“先在事件不仅可以引起必然结果,而且还可以引起偶然结果”的说法,也是似是而非。因为,对于必然因果关系说而言,重要的不是一般性的“引起”,而是“合法则地引起”。所谓“合法则地引起”,即是指能够在先在事件中找到结果发生的真实可能性。显然,先在事件会合法则性地引起必然结果,但却无法合法则性地引起偶然结果。也就是说,必然结果和先在事件之间的特定联系,是偶然结果所不具备的。因此,库德里亚夫采夫的这个批评是不能成立的。

既然库德里亚夫采夫批评了皮昂特科夫斯基所提出的区分必然结果和偶然结果的标准,那么他就需要为必然结果和偶然结果的区分找一个新的标准。这个新的标准是什么呢?尽管库德里亚夫采夫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但从他的相关论述中还是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上文已述,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在一些事故类的犯罪中,结果的发生是偶然的。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立场出发,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就包含了结果发生的真实可能性,因而对于事故类的犯罪而言,在通常的情况下,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既然如此,库德里亚夫采夫为什么会认为事故类犯罪的结果是偶然的呢?不难发现,他所说的“必然”,是指结果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相应地,他所说的“可能”,是指结果既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换言之,库德里亚夫采夫将必然结果和偶然结果的区别系于结果发生概率的大小上。显然,这是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判断标准的严重误读。(www.xing528.com)

第二,库德里亚夫采夫误解了甚至是有意歪曲了必然因果关系说对刑法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二者关系的安排。在刑法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的关系问题上,皮昂特科夫斯基交代得很清楚: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和主观罪过的判断是截然独立的,二者之间唯一的联系就在于,只有确认了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方才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至于行为人与结果之间只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的场合,“其所负责任已因客观理由而被消除”[31],因而无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甚至连“主体是否应该预见这些后果这一问题的提法本身,都是毫无意义的”。[32]然而,库德里亚夫采夫却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之所以主张行为人对于偶然结果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不能预见偶然结果。若按照这种理解,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实际上就完全取决于主观罪过的判断,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则丧失了其独立的地位。显然,这种理解和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原意完全不符。[33]

在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提出上述批评意见的基础上,库德里亚夫采夫提出了他的刑法因果关系观:“任何有罪过的损害行为,不论该人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必然的或是偶然的,都要负刑事责任。”[34]这就是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核心观点。除了这个核心观点之外,关于偶然因果关系说,还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是,刑法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的关系问题。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与主观罪过二者之间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一方面,因果关系形式上的差异会影响主观罪过的形式;另一方面,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或偶然性,不是机械地、直接地表现出来,而是通过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二是,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来源问题。对此,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偶然因果关系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好了的。[35]

由于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存在上述误解,其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基本上难以成立。本文认为,根据与实际情况符合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分为三类。第一类批评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批评。这类批评包括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核心观点的前两个批评以及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判断标准的批评。第二类批评是虽然能够成立但实际上无关紧要的批评。这类批评主要是指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学说来源的两个批评。第三类批评是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批评。这类批评主要是指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核心观点的第三个批评。但是归根到底,这个批评也是不能成立的。既然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基本上难以成立,他在此基础之上所创立的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正当性就值得怀疑。考察偶然因果关系说的观点主张,可以清晰地看出它的缺陷和不足。本文认为,库德里亚夫采夫所创立的偶然因果关系说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基本概念界定不清。作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对立者,偶然因果关系说同样使用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这两个基本概念。然而,库德里亚夫采夫并没有认可皮昂特科夫斯基对这两个概念所作的界定,而是另起炉灶,将“必然结果”解释为“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结果”,将“偶然结果”解释为“既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结果”。显然,这种概念界定是极为模糊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在“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前,还有一个更为基本的概念——“因果关系”。对于偶然因果关系说而言,由于其主张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属于刑法因果关系,如何理解“因果关系”实际上直接决定了如何划定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然而,对于“因果关系”这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库德里亚夫采夫从始至终都没有给出过任何说明。

第二,为刑法因果关系划定的范围过宽。上文已述,必然因果关系说在有些场合会使得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过窄。偶然因果关系说虽然避免了必然因果关系说的这个缺点,但却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所有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都视为刑法因果关系,会导致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围过于膨胀。

第三,对刑法因果关系与主观罪过二者关系的处理值得商榷。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和主观罪过问题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并且他将判断的重心放置在主观罪过问题上。如此一来,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的判断完全取决于其主观罪过的状况,而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则完全被虚置了。在这个意义上,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其说是一个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理论学说,毋宁说是一个关于主观罪过问题的理论学说。

综上所析,本文认为库德里亚夫采夫对必然因果关系说的批评基本上难以成立,而建立在这个批评基础之上的偶然因果关系说也很难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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