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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则承揽中的工作物所有权归属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规则承揽是指材料虽由定作人提供,但约明承揽人得以自己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的材料代替定作人所供给的材料而完成工作的承揽。由此可以看出,材料为可代替物是不规则承揽合同的适用条件之一,而定作人赋予承揽人以材料变更权的目的是关涉不规则承揽合同性质的核心。笔者认为,此规定并非否认不规则承揽,而是对它的限制适用。该条文应解释为“只有在定作人同意或者双方明确约定材料可代替时方可适用不规则承揽”。

不规则承揽中的工作物所有权归属

不规则承揽是指材料虽由定作人提供,但约明承揽人得以自己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的材料代替定作人所供给的材料而完成工作的承揽。[52]在不规则承揽情形下,承揽人不必以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为基础,而可以自己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的材料予以代替。这也是其区别于一般承揽合同的关键之处。例如,于中秋节交糕饼店制作月饼,约明糕饼店得以自己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面粉代替制作蛋糕,而承揽人不必使用定作人提交的材料,只要使用同种类、同品质的面粉制作即可。[53]又如,定作人提供黄金使承揽人为其定制首饰而允许承揽人以同品质的其他黄金予以代替[54],均属于不规则承揽。由此可以看出,材料为可代替物是不规则承揽合同的适用条件之一,而定作人赋予承揽人以材料变更权的目的是关涉不规则承揽合同性质的核心。《民法典草案》第775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该规定是对不规则承揽的否认还是承认?笔者认为,此规定并非否认不规则承揽,而是对它的限制适用。该条文应解释为“只有在定作人同意或者双方明确约定材料可代替时方可适用不规则承揽”。[55]

关于不规则承揽中的工作物所有权的归属,笔者认为,该种承揽中,承揽人的材料变更权是一种选择性权利,当承揽人并未以自己的材料进行代替时,则所有权并未转移于承揽人,此时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揽人施以劳务进行加工制作,适用承揽合同中工作物所有权归属的一般规则,由定作人作为加工人而原始取得工作物之所有权;当承揽人以自己的材料代替定作人的材料时,则定作人材料之所有权转移于承揽人,此时,由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进行加工制作而成的工作物之归属适用制作物供给合同,由承揽人原始取得工作物之所有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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