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较法之分析
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草案》均未规定承揽人的瑕疵责任期间。德国新债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时效规定为:如果是为建筑和建筑材料所进行的计划性工作存在瑕疵而引起的请求权,则诉讼消灭时效为5年,其他动产此期间为验收后2年,无形工作则为知悉后3年。对此期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98条规定:“第493条至第495条所规定定作人之权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后经过一年始发见者,不得主张。工作依其性质无须交付者,前项一年之期间,自工作完成时起算。”第499条规定:“工作为建筑物或其它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缮者,前条所定之期限,延为五年。”
2.我国司法实践(www.xing528.com)
司法实践中,针对承揽人的瑕疵责任期间,我国法院多参照《合同法》第158条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期间的规定?如南京汉威体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神鹰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30],南京人澍厨房无油烟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浙江兴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31],四川锦尚居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参仁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32],上海南汇甲塑料厂与上海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33],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34],D公司与江阴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35],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均根据《合同法》第174条参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瑕疵检验通知义务的规定,认为定作人有义务在收货后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如瑕疵为表面瑕疵,定作人在“收货时就应该发现”;如标的物为隐蔽瑕疵,则定作人收到货物后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限或合理期限而未向承揽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应视为定作物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只能在使用中发现的质量瑕疵,定作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承揽人。在承揽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最长时限以两年为宜,即在两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质量瑕疵,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认可质量合格。当然,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3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