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执行禁止决定协定》(Agreement for the Mutual Enforcement of Debarment Decisions,AMEDD,下称《共同执行协定》)是由五家主要的多边金融机构签署的协定[41],该协定促进了不同多边金融机构制裁机制的融合,增强了制裁的效果。亚投行目前还不是《共同执行协定》的缔约方,但亚投行自愿执行该协定的除名及相关规定。任何实体如果被其他多边开发银行依据《共同执行协定》除名,则亚投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单方面对该实体作出外部除名决定。这里的“条件”是指该外部除名决定:(1)全部或部分依据《AIIB禁止行为政策》中规定的对胁迫、串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调查结果;(2)已由作出该外部除名决定的机构予以公布;(3)除名的初始期限超过1年;(4)自作出该决定所涉及最近禁止行为的最后组成部分行为的实施之日起不超过10年;(5)尚未承认在国家或其他国际论坛上作出的决定;(6)符合亚投行的法律及其他制度考虑。[42]亚投行对《共同执行协定》中除名决定的适用须由调查官决定并由制裁官同意。如果制裁官决定不采用《共同执行协定》的部分除名决定,制裁专家组主席应对该除名决定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制裁专家组主席应决定是否采纳或撤销制裁官的决定。[43]另外,亚投行不得将该实体因交叉制裁而被亚投行除名的情况通知该实体,除非该实体申请亚投行作出解释或说明。如果亚投行与适用《共同执行协定》的多边开发银行对某项目联合出资,则亚投行可同意适用该项目联合出资方的禁止行为或类似政策以及调查和制裁程序,前提是亚投行经负责政策和战略的副行长与合规局商议,确信这些政策和程序符合《AIIB协定》且实质上符合《AIIB禁止行为政策》的规定,且亚投行应确保该项目及融资文件:(1)适用《共同执行协定》对欺诈、腐败、胁迫和串通行为的统一定义;(2)包括《AIIB禁止行为政策》中规定的另外三种禁止行为,即资源滥用、阻碍行为和盗窃;(3)要求联合出资方在对联合出资项目作出开始调查的决定后,立即通知亚投行其对该联合出资项目的任何调查;(4)包括一项条款,即允许亚投行的调查官和联合出资方功能相当于亚投行合规局的机构进行联合或平行调查。[44]另外,在符合上述亚投行作出外部除名决定所须符合的“条件”的情况下,亚投行可同意联合出资方负责调查和制裁程序并对联合出资方就该项目所引起调查的制裁决定给予充分效力。以上可以看出亚投行对加入《共同执行协定》的努力,亚投行也表示将尽快与该协议的签署方接触,以期成为《共同执行协定》的缔约方。[45](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