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可在临时中止通知书送达后30天内,向制裁官提出重新审议临时中止的申请,包括申请依据和支持证据。在作出最后裁定之前,临时中止应继续有效。另外,经调查官提出进一步建议,并经制裁官与制裁专家组主席商议后批准,临时中止的有效期限可以延长。临时中止的适用方式应与制裁措施中的“除名”相同,但不会在亚投行官网公布。
在《AIIB禁止行为政策》规定的调查和制裁程序结束之前,制裁官可以临时中止被告参与项目或获取其他项目合同的资格。从调查官开始调查到制裁专家组作出制裁决定(如有),调查官均可以建议制裁官实施临时中止。制裁官经与制裁专家组主席商议,必须发现将合同授予有关被告或其参与其他项目可能对项目或银行造成重大损害,并且调查官提供了优势证据支持对禁止行为的指控时才可实施临时中止。如果制裁官决定实施临时中止,则应向有关被告和调查官发送临时中止的书面通知,临时中止通知书应包括调查官提出的临时中止建议,以及制裁官确定的临时中止依据,临时中止在临时中止通知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被告可在临时中止通知书送达后30天内,向制裁官提出重新审议临时中止的申请,包括申请依据和支持证据。在上述申请送达后30天内,制裁官经与制裁专家组主席商议,应作出最后裁定,并向有关当事方和调查官发送书面通知。在作出最后裁定之前,临时中止应继续有效。临时中止持续有效,直至出现下列情况:(1)实施临时中止满12个月;(2)制裁官审议调查官提交的对被告禁止行为的指控后决定驳回案件;(3)开始制裁程序后,制裁官认为无优势证据支持对禁止行为的调查结果,并据此裁定驳回案件;(4)制裁裁定或决定已生效。其中第(2)、(3)和(4)项属于酌情考虑因素。另外,经调查官提出进一步建议,并经制裁官与制裁专家组主席商议后批准,临时中止的有效期限可以延长。临时中止的适用方式应与制裁措施中的“除名”相同,但不会在亚投行官网公布。[39](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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