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亚投行制裁机制的证明标准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即审议所有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权衡概率后,更有可能从事了禁止行为。在亚投行的制裁一审程序中,制裁官只根据调查官和被告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定,而不举行听证会。在制裁程序中,被告可提交有助于减轻处罚的证据,包括被告承认并执行旨在查明或防止欺诈或腐败的安排,或就指控或其他与程序相关事项与亚投行达成协议,这些减轻处罚的证据应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
亚投行制裁机制的证明标准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即审议所有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权衡概率后,更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从事了禁止行为。[36]制裁官和制裁专家组应慎重考虑证据的可接受性,如果可以接受则还要考虑证据的关联性、重要性、证明力以及充分性。在亚投行的制裁一审程序中,制裁官只根据调查官和被告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定,而不举行听证会。在上诉程序中,制裁专家组可酌情举行听证会并决定听证会的性质、时间以及形式,在举行听证会时被告和调查员均可由律师代理。另外,当证据材料涉及敏感信息时,调查官和制裁官可不向被告披露。这样的制度设计容易因双方证据能力的差异而导致对被告的不平等,甚至导致不公正的裁定。而且,一审程序中不举行听证会,上诉程序中可以举行听证会,容易导致案件上诉率的增加。在制裁程序中,被告可提交有助于减轻处罚的证据,包括被告承认并执行旨在查明或防止欺诈或腐败的安排,或就指控或其他与程序相关事项与亚投行达成协议,这些减轻处罚的证据应在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另外,调查官也应向制裁官提供所持有的为被告辩解无罪或减轻罪行的证据。制裁官和制裁专家组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案件的加重和减轻因素,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签署的《关于制裁的一般原则和准则》(General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Sanctions)或亚投行就处理这些因素通过的任何其他政策、指令或行政指导。[3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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