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程序
亚投行制裁官由银行行长从银行职员中任命,该职员不得为调查官或制裁专家组成员,制裁官的职责包括审查和处理调查官向其送交的关于禁止行为的指控。制裁官审议调查官提交的起诉书之后应决定是否有优势证据支持关于被告从事禁止行为的调查结果。制裁官审议起诉书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第一,驳回案件;第二,部分驳回案件;第三,开始制裁程序,制作行政诉讼通知书(notice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并发送被告、调查官和制裁专家组秘书。具体而言,在两种情况下制裁官应驳回案件:第一,如果制裁官经与制裁专家组主席(Chairperson of the Sanctions Panel)商议,确定起诉书无优势证据支持指控被告从事禁止行为的调查结果,则制裁官应驳回该案件;第二,如果任何禁止行为的最后一项构成行为发生在起诉书日期之前超过10年,制裁官应驳回该案件。部分驳回案件指的是如果起诉书中包括超过一项禁止行为或一名被告时,制裁官可部分驳回对某些禁止行为和(或)被告的指控。第三种处理结果是指如果制裁官断定有优势证据支持关于被告从事禁止行为的调查结果,则应开始制裁程序,由制裁官制作行政诉讼通知书,并送达被告、调查官和制裁专家组秘书。行政诉讼通知书应包括:起诉书副本及其附件;陈述制裁官的结论;依据临时中止程序提供临时中止(如适用),包括对中止依据的说明;说明被告有一次向制裁官答辩的机会,未作答辩应具有《AIIB禁止行为政策》第4.8.2节所规定的效力[25];声明亚投行可实施《AIIB禁止行为政策》第7.2节所规定的任何制裁[26];附上《AIIB禁止行为政策》副本,以及当时生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文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部分驳回的案件,调查官可修改起诉书以去除被制裁官驳回的某些禁止行为和(或)被告,并可在30个日历日内向制裁官重新提交起诉书,以供其进一步审议。另外,制裁官的任何形式的驳回,不应妨碍调查官重新提交进一步的起诉书,包括此前曾被驳回的关于禁止行为和(或)被告的指控。[27]
被告可在行政诉讼通知书送达后的60个日历日内向制裁官提出书面答辩(response),答辩书应包括被告的观点和证据。制裁官应向调查官提交答辩书副本。在上述期限(60个日历日)届满后,制裁官应审议行政诉讼通知书、答辩书(如有)以及依据《AIIB禁止行为政策》第8.9节提供的补充材料[28],并作出如下裁定:(1)如果制裁官认为无优势证据支持对禁止行为的调查结果,制裁官应制作裁定书,记录相关情况并驳回案件,从而终止制裁程序,或者制裁官可部分驳回对某些禁止行为和(或)被告的指控。(2)如果被告未在行政诉讼通知书送达后的60个日历日内向制裁官提交答辩书,则应视为被告已承认行政诉讼通知书所载的指控,并放弃对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制裁官应制作裁定书,记录相关情况并对被告实施制裁。(3)如果制裁官认为有优势证据支持对禁止行为的调查结果,则制裁官应制作裁定书,记录相关情况并对被告实施制裁。另外,作出上述裁定后,制裁官应将裁定书发送被告、调查官和制裁专家组秘书。[29]需要指出的是,制裁官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单个制裁或多个制裁组合实施。
亚投行对制裁官自身的要求与对调查官的要求几乎完全一样,同样要求制裁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经验和诚信,在发生利益冲突和回避时也需要报告并由临时任命的替代者审议相应案件,其他的要求同样比照《AIIB禁止行为政策》第5.5、5.6、5.7和5.9节的规定适用即可,笔者在此不作赘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发生利益冲突和回避时,制裁官和调查官报告的对象及任命替代者的主体有所不同,调查官的报告对象为合规局局长,由合规局局长为相应案件临时任命一名替代调查官;而制裁官的报告对象为亚投行行长,由亚投行行长为相应案件临时任命一名替代制裁官。(www.xing528.com)
2.上诉程序
制裁实施裁定书送达被告后45个日历日内,被告可以书面上诉方式申请制裁专家组复审,但因《AIIB禁止行为政策》第4.8.2节的规定,被视为放弃上诉权利的除外。[30]制裁专家组秘书应将上诉书副本转交调查官,调查官可在收到该副本后30个日历日内提交书面回复(reply),制裁专家组秘书应将回复书副本转交被告。制裁专家组应审议之前程序中的相关记录,包括行政诉讼通知书、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提交的答辩书、上诉书、调查官提交的回复书(如有)以及补充材料,并作出如下决定:(1)如果制裁专家组认为无优势证据支持对禁止行为的调查结果,则应作出决定,记录相关情况并驳回案件,从而终止复审程序;(2)如果行政诉讼通知书中包括不止一项对禁止行为或被告指控的调查结果,制裁专家组可部分驳回禁止行为和(或)被告的指控;(3)如果制裁专家组认为有优势证据支持对禁止行为的调查结果,则制裁专家组应作出决定,记录相关情况并对被告实施制裁。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并终止制裁程序。[31]同制裁官一样,制裁专家组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单个制裁或多个制裁组合实施,而且在决定制裁时不受制裁官制裁的制约。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制裁专家组审议的任何环节,调查官、被告或代表调查官、被告的任何人均不得在场,有关制裁专家组审议的任何记录均应保密。
制裁专家组由3名成员组成,均须由亚投行行长任命。其中1名成员应为银行职员,任期最长为3年,可连任一次。其他2名成员在被任命时不得为银行职员,在其被任命前的最后3年内不得为银行职员,并且其在制裁专家组任期结束后2年内不得寻求或接受亚投行的雇用,而且在其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也不得向亚投行提供与任何项目、融资或其他交易有关的服务,每名成员的任期最长为5年,可连任一次。如果专家组成员在任期结束前辞职,亚投行行长可任命继任人完成任期。该继任人有资格连任一次。如果辞职的专家组成员是专家组主席,亚投行行长应任命一名临时专家组成员,并指定其他外部常设专家组成员担任主席。所有专家组成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经验和诚信。[32]需要说明的是,制裁专家组主席只能由亚投行行长从2名非银行职员的专家组成员中选任,因此当专家组主席辞职时,亚投行行长也只能任命另一名非银行职员的专家组成员担任专家组主席。专家组主席代表专家组处理所有行政事务,指导专家组工作,并主持所有会议,执行《AIIB禁止行为政策》规定的具体工作。制裁专家组的事项应以多数票决定,3名成员均须参加且享有平等的表决权。[33]专家组成员在执行《AIIB禁止行为政策》规定的职务时,应只以案件的是非曲直为指导,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应独立行事,不应听从或接受亚投行行长、管理层、董事会、董事会官员、成员代表或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的指示。如果存在专家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家庭伴侣、子女、父母、岳父母或兄弟姐妹)对该成员正在审议的任何事项具有任何个人利益,包括财物利益、就业职位或其他从属关系,或存在复审程序与专家组成员以其当前职位、以前的工作或任何其他身份直接或重大参与的项目、融资或其他交易有关的情况,则说明专家组成员与所审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此时专家组成员应尽快将有关履行其职务的任何利益冲突通知其他专家组成员,并应回避审议任何有关事项。在专家组成员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不得接受曾是该专家组成员参与审议的对象企业任何形式的雇用、顾问工作或利益,而且应取消其在复审程序中作为任何审议对象的律师、代理人或代表的资格。每位专家组成员均应遵守以其专家组成员身份所能获得的所有信息的机密性和敏感性,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成为专家组成员而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该等信息亦由亚投行公开提供,或经亚投行事先书面同意以其他方式使用或披露。未经亚投行事先书面同意,专家组成员不得就《AIIB禁止行为政策》下的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案件或调查发表任何公开声明。[34]除制裁专家组成员外,亚投行行长还应任命一名制裁专家组秘书,该秘书不得是调查官、制裁官或制裁专家组成员。制裁专家组秘书对制裁专家组主席负责并受其监督。除其他职责外,制裁专家组秘书负责接收所有文件并代表制裁专家组与各方沟通。向制裁专家组提交的所有文件应需制裁专家组秘书接收,而且送达自该秘书接收时生效。[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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