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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程序-经贸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查官应独立行事,不应听从或接受亚投行行长、管理层、董事会、董事会官员、成员代表或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的指示。未经亚投行事先书面同意,调查官不得就《AIIB禁止行为政策》下的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案件或调查发表任何公开声明。

调查程序-经贸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亚投行要求所有董事会官员和银行职员都必须向合规局总干事(即合规局局长,下称合规局局长)报告其所了解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可疑行为,并鼓励任何非董事会官员或银行职员的个人向银行举报其所了解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可疑禁止行为,举报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匿名进行,包括通过特定的热线如Integrity@aiib.org。对于检举者,亚投行有严密的保护措施。[19]调查官[20](Investigations Officer)在收到亚投行内部人员的报告或外部人员的举报后有权对涉嫌禁止行为进行调查,另外,在经过调查官讨论并得到亚投行合规局局长或局长指定官员的批准后,调查官即使没有收到任何内部或外部报告或举报,也有权对涉嫌禁止行为进行调查。在正式调查开始前,调查官经与合规局局长或其指定的官员商议,应确定指控的重要性、可信性以及可证明性。具体而言,调查官应评估:(1)报告或举报的行为是否为《AIIB禁止行为政策》定义的禁止行为;(2)调查官根据合规局的调查和运作标准发现了充分的依据;(3)调查官已确定合规局的调查是最合适的行动方案。[21]调查官在决定进行调查时应注意制裁程序的时效限制。尽管《AIIB禁止行为政策》并没有直接规定调查程序的时效,但却对制裁程序的时效作了规定,“如果任何禁止行为的最后一项构成行为发生在起诉书(statement of charges)日期之前超过10年,制裁官应驳回关于该行为的案件”。[22]这就间接地给调查官的调查行为作了时效限制,因为如果超过相应时效,起诉书将面临被驳回的风险,调查行为也将因此失去意义。经过调查后,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官认定有优势证据支持某一方确实实施了禁止行为,则调查官应编制一份起诉书,并将起诉书提交给制裁官。起诉书中应:(1)将被控从事禁止行为的一方或多方列为被告;(2)陈述被控的禁止行为;(3)概述与指控禁止行为发生的依据有关的事实;(4)附上与制裁决定有关的所有证据;(5)附上调查官所持有的所有辩解无罪或减轻罪行的证据;(6)包括调查官认为与起诉书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如有)。[23]

亚投行对调查官自身也有一定的要求。调查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经验和诚信,在执行《AIIB禁止行为政策》规定的职务时,应只以案件的是非曲直为指导,而不考虑其他因素。调查官应独立行事,不应听从或接受亚投行行长、管理层、董事会、董事会官员、成员代表或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的指示。如果存在调查官或其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家庭伴侣、子女、父母、岳父母或兄弟姐妹)对调查官正在审议的任何事项具有任何个人利益,包括财物利益、就业职位或其他从属关系,或存在调查程序与调查官以其当前职位、以前的工作或任何其他身份直接或重大参与的项目、融资或其他交易有关的情况,则说明调查官与所调查事项存在利益冲突,此时调查官应尽快将有关履行调查职务的任何利益冲突通知其他调查官,并应回避调查任何有关事项。另外,在发生利益冲突和回避时,调查官应将此事报告合规局局长,合规局局长应为相应案件临时任命一名替代调查官。在调查官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不得接受曾是调查官参与调查的对象企业任何形式的雇用、顾问工作或利益,而且应取消其在调查程序中作为任何调查对象的律师、代理人或代表的资格。每位调查官均应遵守以其调查官身份所能获得的所有信息的机密性和敏感性,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成为调查官而获得的任何信息,除非该等信息亦由亚投行公开提供,或经亚投行事先书面同意以其他方式使用或披露。未经亚投行事先书面同意,调查官不得就《AIIB禁止行为政策》下的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案件或调查发表任何公开声明。[2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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