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制裁机制包括七种禁止行为,分别为胁迫行为、串通行为、腐败行为、欺诈行为、资源滥用、阻碍行为和盗窃。[15]胁迫行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伤害、威胁损害或伤害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一方的行为。串通行为是指两方或两方以上之间旨在达到不正当目的的约定,包括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另一方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另一方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或不顾后果地误导或试图误导一方以获得财物或其他利益或逃避义务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包括虚假陈述。资源滥用是指故意或不顾后果地滥用亚投行资源。阻碍行为是指任何下列行为:(1)故意销毁、伪造、变造或者隐瞒向亚投行调查提供的证据材料;(2)向调查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以实质性地妨碍亚投行对禁止行为进行调查;(3)未按照要求提供与亚投行调查有关的资料、文件或记录;(4)威胁、骚扰、恐吓他人,以阻止其披露与亚投行调查有关的信息或阻止调查推进;或(5)实质性地妨碍亚投行行使审计、检查或获取信息的合同权利。盗窃是指侵占他人的财产。[16]从上述七种禁止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资源滥用”和“盗窃”实际上属于亚投行制裁机制的兜底条款,因为何种行为属于对亚投行资源的“滥用”以及对他人财产的“侵占”还需要长期的实践经验积累和理论的提炼。这样规定体现出亚投行对其制裁机制详尽性的考虑以及对保障亚投行健康运行的努力,但同时也导致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容易在实践中引起纠纷。其他的五种禁止行为则属于多边金融机构的惯常规定,另外,这五种禁止行为中的前四种即胁迫行为、串通行为、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与《AIIB贷款条件通则》中规定的禁止行为相一致,体现出亚投行制裁机制在其贷款业务方面的尝试。实际上,不仅是贷款业务,更早如采购业务以及在《AIIB禁止行为政策》生效之后亚投行的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方面的实践都是对亚投行制裁机制的反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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